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路径探析
2018-08-28梁金豹
梁金豹
摘 要 随着新时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直接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作为维护治安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力量,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处置中问题的分析,探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方法,进而促进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 处置 合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下,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和谐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现阶段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难题。公安机关在积极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做到端正自身态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路径,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经济建设有序发展的作用,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一)从广义上讲
群體性事件,是指有部分人参与的因社会矛盾激化而形成一定组织(或无组织)的,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其在广义上有四个特性:主体的群体性;原因的社会矛盾性;目的的明确性;行为的社会影响性。
(二)从狭义上讲
群体性事件是指有部分人参与的因人民内部的矛盾引发而形成组织(或无组织)的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这在外延上能够适应实践中的全部问题,同时在内质上也揭示了它的基本属性。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及新时期表现
据统计,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不断上升,在1993年发生0.87万起,2005年8.7万起,2006年超过了9万起。呈现出发生率高、社会的影响面广泛,具有事态激化倾向的相应态势。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状态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明我国社会底层人民大众的怨愤积聚已久,产生的问题亟待解决。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现阶段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社会矛盾性、广泛聚众性、事态复杂性、情况多变性、发展双重性。
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还有如下几个新特征:第一,激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和矛盾激化的触点增多,事件敏感性增强;第二,参与事件的成员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团体组织性越来越高;第三,参与人员的行为方式、表达方法越来越激烈,事态控制率减弱;第四,网络媒介的发展使得事件现实与虚拟交织,产生的后果越来越难以预测;第五,理性表达方式与性质人为转换叠加,处置的难度越来越大。
三、当前形势下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面临的难题
公安机关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权和党的执政地位、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作为群体性事件中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发展,采取现场管制和强制措施的中坚力量,随着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升级,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置中面临以下难题:
(一)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对自身扮演角色的定位不清晰
随着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高发生率和情况复杂程度的加深,公安机关面临的难题逐渐增多,分不清自身的角色,对承担责任的定位有偏差。一方面,越权处置,常因介入时机不对或处置方式不佳而引发新的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处置事件的主体是党委、政府,公安机关认为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对事件发展不关注,等到上级下达命令时已错失了处置的良好机会,直接影响到事件的顺利解决。
(二)在法律依据上缺乏履行职责的有效法律法规
群体性事件事态不断扩大,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却跟不上,如使用警械、武器或对利益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法律根据不足的情况下,加大了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难度。在实际处置过程中,一旦有处置不当的情形发生,便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再者处于第一线的公安机关由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导致执行各项处置措施都陷入困境。
(三)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失灵,对事件掌控不力
公安机关对处于萌芽状态的群体性事件掌控不到位,搜集、掌握的情报信息滞后,上报情况不迅速,一味用自己的方式解决,导致易事拖难。同时,事件信息不公开,让只了解事件片面发展情况的媒体、群众的猜疑心越来越重,各方矛盾不断激化。加之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的有关领导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对于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上报,一拖再拖,导致最佳处理时机延误,矛盾纠纷一触即发。
(四)多方人为因素的制约导致现场处置指挥不当
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不健全,警力分配不均,对现场控制和指挥造成极大障碍。在处置策略的落实和方法的运用上存有不同程度的人治因素,导致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增大。在具体的履行职责上的偏差和对执法程序的不统一,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误解,容易导致新闻媒体错报误报,群众情绪的激化,矛盾的扩大升级。
四、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路径探析
(一)增强我国对公安机关执法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制
现阶段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冲突典型的表现,绝大多数是利益方面的冲突,特别是在经济上。较之政治、意识形态、宗教上的冲突,经济利益上的冲突较为理性,暴力激发的程度也较小,初现倪端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助于群众情绪的释放。从国家宪政治理的角度出发,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是法制社会不断深入发展的表现。要积极倡导群众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而非一定要以冲突的形式:群体性事件进行诉求。
在群众一方实行有法可循的法律规制,针对公安机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来自法律制度与执法规章的障碍,国家应加以重视,加快制定符合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的法律法规。这是公安机关探析处置事件的合理路径的重要先决保障,促进执法步入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二)预防和控制源头是事件处置的首要之道
控制源头,把握首要位置:以预防为主,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有效控制、合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和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进行关注,唤醒其守法懂法意识,掌握相关人员的状况,做好预防工作。
公安机关应立足于防范,加强情报信息的采集,做好与情报人员、媒体、群众的配合,掌握搜集事件各方面信息的途径,主动知悉群众的思想发展动态,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建立健全公安情报信息网络平台,合理有效地分析各方信息及事态可能发展的程度;增强对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自身能力,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
(三)正确定位自身角色,积极作为而有所不为
公安机关要做好角色定位,摆正位置,积极作为而有所不为,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防止因公安机关定位不准、用警不当、各方处置不妥而激化群体性事件发生。党委、政府居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地位,而公安机关扮演着参谋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摆正态度、正视自身的角色,明确身负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从党委、政府的指挥,贯彻执行党委的命令,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积极与媒体、群众进行沟通交流,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谣言的产生。
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器,应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近几年,公安机关由于公权力涉嫌私权领域的问题备受争议,所以更应顶住压力,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切忌盲目执法、越权行政,以合法合理的路径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有效提高现场处置事件的指挥能力
根据社会发展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新特征,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并不断完善补充。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启动有效的预案,掌握现场动态,开展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处置措施。
第一,坚持教育疏导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对现场群众明之以法,引导现场群众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第二,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法律程序,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出使用何种警力、强制措施或者武器警械的决定,“慎用”并不等于不用,公安机关应根据现场情况定性,采取符合现场发展状况的措施;第三,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充分掌握主动权,把握出击的有效时机,准确、果断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第四,掌握现场动态,利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证据的固定,合理合法指挥现场,为后续调查工作及事实公布做好准备工作。
(五)加强执法公开化、透明度,把握事件主流舆论
从实际情况中不难发现,擅于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事件真相及事件处置情况有着十分关键的必要性。发生于2008年6月28日的贵州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除其他方面矛盾引发外,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针对事件公开缓慢、发布虚假信息,无视媒体公众等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事态升级,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因此需把握舆论导向,要做到:第一,事件早公开。在事件发生之际,以快速有效的信息公开方式向媒体和群众发布事件的发展状况和公安机关的处置措施,把握舆论的主导和先导,避免不必要的谣言传播;第二,事件准确发布。事件的公布不在于快,而是要做到实事求是、符合实际,表明公安机关处置事件的真诚和责任。第三、加强沟通对话。公安机关应配合党委、政府的措施,进行多形式、多方面的对话沟通,注重对虚拟世界即互联网的控制,对歪曲事实的消息进行封堵,并相应发布权威消息,以稳定舆论环境。
(六)主动协助,做好各方善后工作
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处置结束后,在现场应采取重警驻守,防止不法分子死灰复燃;第二,要做到取信于民,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尽快解决问题,促进事件主体形成有效协议;第三,依法打击处理,开展专案调查,坚决打击为首骨干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认真总结事件,既要积累处置事件的优势经验也要看到自身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改正措施并加以落实,真正做到提高执法水平。
(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执行偏差
针对群众对政府和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履行职责上的认识偏差和对执法程序不统一的误解此类状况,公安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岗位工作责任制。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使事件进一步恶化的,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严惩不贷,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形式上的群体性事件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绝大多數的事件主体有着不合法但是合理的利益诉求。公安机关面对群体性事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应做到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从探析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合理路径到真正落实到实际情况中去,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反思,善于总结,做到标本兼治,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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