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朱熹理气论
2018-08-27李春蕾
摘 要:朱熹的“理”是“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既是自然界的规律又是人世间的伦理道德原则。“气”则是构成客观事物的材料;理与气既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又相互依存。理气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点上,一是理气结合能产生万物,朱熹将其表述为理一分殊;二是理气先后问题,从本原上看,理在气先,从构成上看,理气不分先后;三是理气动静问题,理是不动的,气是运动的,理气不离,理就有了相对的运动。
关键词:朱熹;理气;理一分殊;理气先后;理气动静
朱熹是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张立文将其哲学的基本逻辑结构总结为“理——气——物——理”,即理与气共同形成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人类又通过格物致知的手段,内外穷索,以达到对理的认识。可见理气关系是朱熹哲学体系的起点,在朱熹哲学体系中有着重要作用。探明朱熹的理气论思想,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朱熹的总体思想,推动朱熹思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学界对朱熹的理气论思想还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理氣的先后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朱熹的理论到底是理一元论还是理气二元论等。笔者将立足于《朱子语类》这一文献,兼采朱子其他文本,在归纳前人学者的成果的基础上,简要总结朱子理气论的基本内容。
一、朱熹“理”与“气”的规定性
想要探明朱子的理气论,首先要知道朱子对“理”与“气”这对范畴的具体规定性,即朱子认为,“理”是什么,“气”又是什么。
(一)朱子的“理”
朱子的“理”,首先是“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一)“所以然”指的是一事物之所以成为一事物的根据,“所当然”是所应当做的事情,“理”既然是天下所有的事物都贯穿着的所以然与所当然,那么理应当既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又是人类社会当行的最高准则。蒙培元对此解释为:“前者是自然规律,后者是伦理法则……二者是完全合一的。”[1]
朱子的理具有“无行迹”、“无方所”、“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的特点。“无行迹”指的是理不是一种像人、树木、桌子等具有客观形象的实物,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正因为这一点,它没有固定存在的地方,没有什么地方能容纳它。理亦不具有人的情感、意志,没有计算和考量,亦不能直截创造事物,是自然而然的存在。“理”既然没有形体、处所、情感、思虑,那么朱子的理到底是一个怎么的存在呢?它是有还是无?是实还是空?在对理的规定性上,朱子的理和老子的“无”和佛教的“空”是不一样的。首先,“吾儒心虽虚而理则实”(《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六),理虽然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却是一个实理。这与释教的“空”和老子的“无”是严格对立的。其次,“以理言之,则不可谓之有。以物言之,则不可谓之无。”(同上)朱子认为这世间万物都贯穿着理,理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在这一点上不可以说理是“无”,但是理又无方所、无行迹,因此又不能说它是一般意义上的有。所以“理”这个字是不能论有无的。张立文对此总结道:“可见,‘理是一个‘实而不‘有,‘无而不‘空的精神本体。”[2]
(二)朱子的“气”
朱子的“气”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张载的气学思想。朱子的“气”是构成客观世界万事万物的材料,标示着一般感性事物的存在。“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朱子语类》卷九十四)“气”一分为二变化为阴阳二气,阴阳二气一变一合产生水、今、火、木、土五行。阴阳二气行于天,五行质具于地,阴阳五行相结合,产生万物的材料便已具备了。气的性质与理是相对的,理是形而上的,气是形而下的;理是无造作的,气的最大特点就是能造作,即能够创造万事万物。
二、“理”与“气”的关系问题
“所谓理与气,此决是二物。但在物上看,则二物浑沦,不可分开,各在一处,然不害二物之各为一物也。”(《答刘叔文》,《文集》卷四十六)
朱熹的这段论述很好的概括了理气的关系。首先,理和气决然是两种事物。上文已提到,理是形上的,气是形下的,理是无造作的,气是造作的。两者是有区别的两种事物。其次,理不能离开气,气不能离开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万物。气虽然能造作,但它也只是具备了造作万物的物质材料罢了,必须理气结合,才能产生万事万物。因此理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理气结合产生万物。那么,有了“生物之本”的“理”,又有了“生物之具”的“气”,二者又是如何产生万物的呢?在这里,朱熹继承并发扬程颐的“理一分殊”的概念来解释这个问题。
(一)理一分殊
“天地之间,理一而已……盖以乾为父,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而人物之生,血脉之属,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则其分安得而不殊哉。”(《西铭解义》,引自《张子全书》,卷一)
“理一”指的是万事万物蕴含的道理、原则、法则都是一样的。从日月星辰山川河海,到秋毫微末沧海之粟,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到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原则,其中蕴含的理都是一样的。朱熹用“月映万川”来说明理一分殊:“本只是一太极,而万物各有禀受,又自各全具一太极尔。如月在天,只一而已,及散在江湖,则随处而见,不可谓月已分也。”(《朱子语类》,卷九十四)从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来看,总的来说只有这么一个理,即“太极”,这个理分散到具体的各种事物当中,那么各个事物就都具备了这样一个相同的理。就好比挂在天上的月亮,这是天地万物总的一个道理,月光洒向大地,映在江河湖海里面,江河湖海里面都映出一个月亮,就好比各种各样的具体事物都有了同样的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感性世界的事物的理禀自太极并不是分有了太极的一部分,它并不像分蛋糕,蛋糕切割后被分出去,他人得到的只会是蛋糕的一部分,而总的蛋糕却是越分越少。而理一分殊指的是蛋糕被分出去,原有的蛋糕大小不变,分得的人拥有的亦是整块蛋糕。即每一件事物当中的“太极”和包含本体的太极是一致的。
“分殊”则是因为阴阳二气在交感化生万物的过程当中,万物气禀不同,因而有各式各样的事物,有不同属的血脉。而正因为气造成的事物不同,那么事物中蕴含的理发在外的功用、作用亦不同,桌子有桌子的作用,扇子有扇子的作用,在人类社会当中,君主有君主的作用,臣子有臣子的作用。然而归根结底都是一理的流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理,分殊的结果也不同。陈来对这个问题有过细致的论述:“从分殊来看,在性理的意义上,物物各具的太极是没有差别的;在伦理意义上,事物的具体规范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在物理的意义上更为突出。朱熹认为,事物的具体规律、性质是各个差别的,这与物物具有的太极各个相同是不一样的,而这也是一种理一分殊。”[3]所谓的性理意义上物物各具的太极没有差别,即所谓的“盖合而言之,万物统体一太极也;分而言之,一物各具一太极也。”(《太极图说解》)而伦理上事物具体规范的差别则指的是君仁、臣敬、父慈、子孝,不同的角色理的外在应用不同,但其间蕴含的总的道德原则、总的理则是一致的。即“统一的道德原则表现为不同的具体行为规范,各种道德行为中又包含着统一的普遍原则”。[4]至于物理上的差别则更明显:“如一所屋,有厅有堂;如草木,只是一个道理,有桃有李。”(《朱子语类》,卷六)然而,虽有不同,但理一分殊的实质却是不变的。
(二)理气先后
朱熹对理气先后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的论述,乍一看去,其中不乏有相矛盾之处。如上文提到的:“无是气,则是理亦无掛搭处,若气不结聚时,理亦无所附著。”(《朱子语类》,卷七十四)有了气,理才有了存在、安顿之处,仔细品来,颇有气在理先的意义。朱熹又说:“有是理,后生是气”(《朱子语类》,卷一)理既然能产生气,那么理则应在气先。这就与前一种说法产生了矛盾。朱熹又道:“理与气本无先后之可言。但推上去时,却如理在先,气在后相似。”(《朱子语类》,卷一)此种说法则是理气无先后,只是在逻辑上,理先于气,这也是当今学界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
朱子在理气先后这个问题上的看法,看似有矛盾之处,实则是站在不同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罢了。许多学者都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韩元震认为:“先生所论理气性命,其说不一,而要皆各有所指,实相贯通者……理气以流行言,则本无先后;以本原言,则理先而气后;以禀赋言,则气先而理后。”(《理气》,《朱子言论同异考》卷一)韩元震认为朱熹之所以在理气先后这个问题上说法不一,是因为所指不同。从理气流行造化万物这个角度来看,二者共同作用,无先后之分。从理论的逻辑上推导,则似理在气先。在理禀赋万物的过程来看,则应当先有构成万物的材料“气”,理才有所禀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则是气在理先。
陈来对这个问题亦有系统地阐述,他认为朱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随着他的学说不断发展完善而不断产生变化的。陈来认为朱熹早年主张理气无先后,南康之后经过与陆九渊等人的论辩之后逐渐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理在气先。晚年则认为理气不好推论谁先谁后,但在逻辑上理在气先。朱子的理气论不是僵化的,而是不断发展着的。最后他总结道:“从横的方面看,朱熹对理气是否有先后的讨论可以分为论本原与论构成两个不同问题……从纵的方面看,朱熹的理气先后思想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早年他从理本论出发,主张理气无先后。理在气先的思想由南康之后经朱、陈之辩到朱、陆太极之辩逐步形成。理能生气曾经是他的理先其后思想的一个内容,而他的晚年定论是逻辑在先。”[5]韩元震和陈来的说法殊途同归,都有理有据,基本论明了朱子理气先后的问题,值得读者深玩。
(三)理气动静
朱熹认为,“理”就是太极,是宇宙最高的法则。太极运动而后生阴生阳,立两仪,进而产生万事万物。那么太极作为本体本应是超越时空间寂然不动的,那么它是如何运动的呢?在这里,朱熹认为太极是不动的,但是理气不离,运动的是气。“阴阳动静,非太极动静……理搭在阴阳上,如人跨马相似。”(《朱子语类》,卷九十四)在这里他列举了一个人跨马的比喻,人骑在马上,运动的是马,人在马上不动,但总的看上去却是随着马在动。太极就像人一样是不动的,但它所依乘的阴阳之气却是运动的,因此就有了相对的动静。
三、总结
综上所述,朱熹的“理”是“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既是自然界的规律又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原则。“气”则是构成客观事物的材料;理与气既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又相互依存。理气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点上,一是理气结合能产生万物,朱熹将其表述为理一分殊;二是理气先后问题,从本原上看,理在气先,从构成上看,理气不分先后;三是理气动静问题,理是不动的,气是运动的,理气不离,理就有了相对的运动。
理气论是朱熹哲学的起点,探明理气论的思想内涵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朱熹的整体学说。但值得注意的是,朱熹的学说自有其特有的理论体系,应当跳出程式化的哲学思维来处理其理论,不能用唯物或者唯心、本体论还是认识论、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等框架去规范它。正如王健在他的文章中所说:“多年来,我们把朱熹的理當做客观精神本体,类似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或者将理与气的关系比作上帝与世界的关系,由理派生世界。这是我们程式化的哲学思维处理习惯造成的……这样处理的结果,往往掩盖了哲学家真实生动的理论特征。”[6]跳出程式化的哲学思维来处理不同哲学家的理论,无疑会大大拓展朱熹学说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推动朱熹学说的研究。这种观点值得学者们仔细理会。
参考文献:
[1]蒙培元.理学范畴系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P13.
[2]张立文.宋明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5:402.
[3][4]陈来.宋明理学(第二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69.
[5]陈来.朱熹理气观的形成和演变[J].哲学研究,1985(06): 50-58.
[6]王健.简论朱熹理气思想的认识论构架[J].哲学研究, 1989(05):66-70.
作者简介:李春蕾(1992—),女,汉族,河北承德人,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