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若干理论问题
2018-08-24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院长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院长
在保持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农户之间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环节的统一经营,把农户分散经营与合作社统一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两种经营制度的优势。
如果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松散的合作形式,那么联合社必然也是一个松散的合作形式,是单个合作社的规模简单扩大。从产业专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效益发挥角度看,通过组建联合社来扩大合作社规模是一个好的选择。农合联应该把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探讨联合社的运行规律和实践方式。
在保持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农户之间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环节的统一经营,把农户分散经营与合作社统一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两种经营制度的优势。为了引导合作社的发展,2004年浙江省出台了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6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2017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40年来,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的10年以来,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异常迅猛。2015年以后,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开始大量出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成为一种新的合作社形式。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 主要学术观点综述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许多学者运用抽样调查数据对官方的统计数据提出疑问,有学者对3省500家合作社深度访谈的结果显示,没有为社员提供任何服务的名义合作社达到252家,占50.4%。而符合“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本质规定、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的,连一家都没有。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有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长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有学者连续数年调研发现,农民“被入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有限。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并对不规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于规范化建设标准问题,不少学者把是否按照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组建与运行合作社作为是否规范化的标准。焦点在是否坚持“一人一票”“盈余返还”等方面。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方向。有学者认为应该按照法律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发展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作社。有学者坚持“实用主义”理念,认为只要社员认可合作社的做法,这样的合作社就应该发展。
第五,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质。虽然这种被称之为新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大行其道,但学界对其性质尚有争议,合作社法律也没有对其予以明确界定。
第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无论从法律解释,还是从学界探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问题均关注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假问题。根据官方统计的数据,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几百万家。对这个数字,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看法。很多田野调查的结果均显示,没有为社员提供任何服务的名义合作社所占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这些合作社实际上就是假的合作社,应该予以取消合作社法人资格。那些能够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社,就应该是真的合作社。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形态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比较关注,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有些规定过于表面化,有些规定实际上难以做到。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把合作社发展分为初级形态、中级形态和高级形态。不同形态应该有不同的发展目标与运行规则,多种形态并存将长期存在。比如初级形态只要求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一些最需要的基本服务,如统一采购、统一部分生产环节、统一销售等,为社员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从而提高社员的收益。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比较松散,基本没有产权合作关系。而在高级形态则要求按照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本质规定来运行,社员与合作社建立起紧密的产权合作关系,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属于企业内部交易,合作社的资本稳定性好、信用等级高,属于“企业式合作社”。
第三,合作社社员利益保护问题。合作社法和政府相关政策对社员利益的保护十分关注。比如,在农产品收购环节要求收购价不低于市场价(保护价收购)。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社员与合作社的农产品交易关系多为市场交易关系,这种交易关系把市场风险全部转移到合作社(合作社经营者),在盈余分配环节要求实行以“盈余返还”为主要形式的二次分配。如果这三种情形同时出现,社员的利益毫无疑问得到了最大保护,但合作社利益恐怕难以顾及,合作社的持续发展难以为继。其实,社员在自身保护利益上倾向于“用脚投票”,如果合作社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社员容易选择用退出合作社的行为来终止与合作社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看待社员的利益保护问题应该从整体利益上进行判断,不宜把各种利益关系简单割裂开来。比如,既要求合作社买断社员的产品,又要求进行“盈余返还”,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问题。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容,但对引导联合社发展的实际效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松散的合作形式,那么联合社必然也是一个松散的合作形式,是单个合作社的规模简单扩大。从产业专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效益发挥角度看,通过组建联合社来扩大合作社规模是一个好的选择。农合联应该把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探讨联合社的运行规律和实践方式。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问题。包括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获得更多农业规模经营效益的有效载体。由于它们的组织形态不同,形成了各自的适宜领域和优劣势。它们之间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城乡融合发展等外部环境的约束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协同,共同推进小农户走向大市场,形成具有“统一经营”功能的组织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主动寻求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做自己擅长的事情,把“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委托他人去做。比如,农产品的远距离营销、精深加工、品牌推广等市场风险较大的经营行为,对承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