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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民商法学研究

2018-08-22顾蓓蕾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有效路径民商法

摘要:当前社会中,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最为重视的一个问题。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保护好消费者权益,能够有效促进国家消费水平的提高。基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出不穷。但目前来看,我国消费者侵权案件扔时有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消费者信息权的侵犯。因此导致我国消费者的信息大量丢失或外流,给广大消费者造成诸多不便。基于此类情况,我国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就应该从民商法学入手,来确保消费者的信息权不受侵犯。本文就从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入手,来探究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信息权不受侵犯。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依法保护;有效路径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法律也在逐步的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类法律就是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一类法律。因为消费者相关法律所维护的是我国消费市场的稳定。而消费市场的稳定,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反映我国经济的发展。基于这种情况,对我国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目前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做的并不好。不能够有效的遏制住消费者信息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从而导致我国消费市场的信誉逐步下降,最终迫使我国的消费市场水平倒退。由此可见,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在当前社会中至关重要。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

消费者信息权指消费者个人的全部信息。在当前来看,其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个人基本信息。此类消息在信息权中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其主要由消费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等一系列的情况组成。此类信息一旦泄露,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导致消费者个人身份不再保密,从而引发一定的问题。同时,由于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使用量大,在很多场合都需要进行填写,因此此类信息成为消费者最容易丢失的信息。其次是消费者的通信信息。此类信息的侵权是当前消费者最为反感的一种。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类信息丢失,将会导致消费者自身的通讯方式中出现大量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严重影响消费的身心健康与生活。同时,此类信息还包括与消费者相关的联系人信息,诸如消费的父母联系电话等。此类信息一旦丢失,在很大的程度上会让诈骗类的犯罪分子有机可趁,会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消费者通讯信息是消费者最为重要的信息之一。最后一类为消费的征信信息。在最近几年中,征信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对于个人征信信息关注度提高。也就导致了,利用个人征信信息违法事件的发生。此类事件在所能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个人通讯信息的泄露。故此,在当前社会中,个人征信信息的防范是更加重要的。以上三点为消费者信息权的主要内容。任何一类权益受到侵犯,都可以视为消费者信息权侵权行为。

二、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

在当前来看,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别:

首先是骚扰类侵权行为。此类行为是最为常见的。因为其所利用的资料相对较少,仅需要个人通讯方式即可。因此,一些大公司通常会将公司内的电话号码进行出售,从而导致消费者通讯信息的泄露。此类行为非常严重。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就是法轮功骚扰电话。邪教法轮功通过不法手段,收购消费者个人联系方式,然后通过电话对消费者宣传法輪功相关信息。这就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甚至危害消费者的个人健康。

其次是诈骗类侵权行为。相对于骚扰类侵权行为,此类行为危害更大。其主要侵犯的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讯信息等。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就在于,一些大型平台为了非法盈利,通常会将客户信息打包出售,从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乱纪的结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消费者父母的手机中出现消费者受伤等信息,让消费者父母转账等情况。这种情况虽然已经很常见了,但是却依旧有人上当。因此危害极大。

最后是冒用信息类侵权行为。此类行为较为少见,但是其危害最大。一些不法分子习惯于利用第三方信息来为自身的违法乱纪行为做掩饰。其主要使用的是消费者的征信信息,个人信息等。由于一些网站或者平台较为开放,不法分子就能够通过这些信息制造消费者出现的证据,从而为自己洗脱嫌疑。这样会给警方破案带来极大的困难。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网络上冒用他人信息发布售卖违禁物品的消息。

三、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基于消费者信息权受到侵犯可能导致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的情况,我国的民商法对于此类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规范,希望能够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从而稳定消费者市场。在目前来看,其保障的方面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权益

相对于大公司,大平台而言,消费者一般处于信息劣势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信息劣势者的信息劣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信息掌握程度不对等。一般来说,消费者对于大平台和大公司都仅仅是有着模糊的信息概念,而没有一个具体的信息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大公司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可以做到全面掌控,从而让消费者不得不听从大公司的意愿。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完全不同的。其次就是总信息量不对等。对于一类事情的信息量而言,大公司永远都是要大于消费者个人的。因为大公司,大平台都有着自身的情报系统,能够快速的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但是个人却无法做到如此。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下,消费者并不能实时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不公平对待。基于这种情况,民商法应该保障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权益。

(二)保障消费者的意思自主

在消费者信息权侵权案件中,我们一般能够发现,其主要信息权侵权的情况就是大公司擅自处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这样的情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导致我国的消费者受到伤害。一般来说,大公司惯用的手段就在于,霸王条款和冗长的合同。一般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通常会选择忽略。而对方却不提前告知,从而导致消费者被迫出售自己的信息。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条款,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民商法中要保障消费者的意思自主。不能让商家成为主导,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得到切实利益。

(三)保护经济行为中的交易安全

目前来看,交易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不仅仅指交易中的经济安全还包括了交易中的信息安全。我国目前大部分的交易中,其实都存在着信息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就导致客户的信息丢失,外流等情况的发生。因此需要相关公司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对其进行修正,才能够保证消费者信息权不会受到侵犯。同时,也要制止一些公司恶意造成的信息安全隐患。因此,保护经济行为中的交易安全也是民商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总结:

为了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权利,民商法对于此类内容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将越来越完善法律法规。消费者信息权是消费者信息保护的主要依据,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我国将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消费者信息权利保护法律,这完美的中国经济发展,法律的发展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红.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科教文汇,2015,(8):187-188.

[2]金梦汝.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15,(8):262-262,261.

作者信息:顾蓓蕾,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工作单位:麦德龙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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