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2018-08-22牛少华
牛少华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会计处理、税负等各方面都对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建筑企业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中间环节复杂的特点,此次税制改革对其更是充满挑战性。文章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应对措施
建筑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建筑行业的规模发展得越来越大,建筑业原先处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使企业负担沉重,“营改增”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进程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以前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征是增值税只对服务或者产品增值的部分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环节,解决了营业税制下“全额征税,道道征收”的重复纳税问题,实现了“增值征税,道道可抵扣”,使税制设计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国际惯例。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意义
1. “营改增”推动建筑企业产业升级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避免重复征税,有效促进社会各行业分工协作,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加大购买机械设备和先进技术的力度,既可以享受税额抵扣,又能够推动产业升级,有助于建筑企业朝大专业化、科技化方向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企业自我调整、创新、进步,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
2. “营改增”推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营改增”前,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施工服务自己做,原材料供应、设备租赁都自己做,能自己提供的都自己提供,造成一种大而全或小而全的模式,但是专业化程度较低。“营改增”后,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从外部采购原材料等,充分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专注于把自己的主业做大做强,从而逐步使企业向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经营模式转变,快速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经济模式的顺利转型。
二、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 对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在计算时要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比营业税时确认的收入减少。相应地,与购进原材料、应税劳务和机械租赁费等成本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计入到营业成本中。因此,合同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有所降低。并且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由于不一定能够全部取得专用发票,可能只能够扣除部分进项税额,从而使得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减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另外,营业税是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税前扣除,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不能够在税前扣除的,因此“营改增”后,由于税金的因素,会导致企业毛利润的上升。
2. 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
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原材料要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进项税额从买价中扣除以后入账,而营业税时是全额入账,因此资产的入賬价值将比营业税时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在负债总额短期内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带来企业资产结构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的上升。
从负债方面看,由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会促进企业大规模投资固定资产等经济活动,从而造成企业大量贷款,增加利息支出 ,而贷款利息是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由此造成企业负债增加,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3. 对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建筑企业需等施工到一定阶段才办理计量支付,手续经常性滞后,且对方支付时需要先扣留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等部分,导致建筑企业开具全额发票,但是不能收回全部工程款,需要垫付未能收回部分款项的税金。同时,建筑企业由于资金问题,可能会推迟给分包商、材料商付款的时间,就不能及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带来先交税金、多交税金的问题,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二)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实行后,企业新增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又避免了重复征税,理论上是能够降低税负的,但是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不同,实际税负有减轻的,也有加重的。具体分析如下。
1. “营改增”前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按收入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为收入金额×3%。
2. “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分为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适用一般纳税方法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缴税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收入金额×3%,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所以应纳税额会略小于营业税时税额。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情况。一般计税方法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当期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时,多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
当期进项税额为取得的工程设计费、检验试验费、工程物资费、机械使用费、汽柴油费、保险费等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试计算一下,相同含税营业收入情况下,一般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额达到多少时,才能和营业税时税负持平。
按含税营业额2亿元计算,按11%计提销项税额,为1982万元,如果要达到和营业税600万元相同的应交增值税额,则进项税额需为1982-600=1382万元,此时税负和营业税时持平,即进项税额为销项税额的1382/1982×100%=69.73%时,税负才能和营业税时持平。
由于建筑企业的行业特殊性,要想取得达到销项税额69.73%的进项税额发票需要企业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
(三)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1.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
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费用在建筑企业的成本中占到大约30%,这部分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为了减少人工费用支出,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大量购入机械设备,一是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紧张;二是势必造成就业人数下降。
2. “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前,企業购进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由于企业当时适用的是营业税条例,购买时没有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现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况且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一般能有10年的使用期限,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再大量购置。
3. 购买的零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大多在偏远地区,施工中必备的砂、石、灰、砖瓦等材料,一般就近在当地采购,很难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为了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去正规厂家采购,一是增加运费成本;二是多数情况下,采购单价要高于就近采购单价。
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企业负担的增值税额就越少,进项税发票的取得成了决定企业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强化企业培训
建筑企业要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人员的培训,加强纳税管理、会计核算的培训工作,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把增值税的可抵扣政策贯彻到企业各个部门,从管理部门到业务部门、后勤部门,要求各个部门在各个业务环节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企业全员都有增值税可抵扣意识,并落实到行动中,详细分析企业的各种支出项目,尽量做到能抵尽抵、应抵尽抵。
(二)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在签订合同时争取多签订“甲供材”和“清包工”合同,以利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施工企业在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以及施工协作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签订合同,并要求对方开具相关税率的专用发票;若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单价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要具体分析抵扣后的情况。
(三)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机械自动化企业发展
建筑企业要逐步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也提高企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减少人工作业支出,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工程结算进度的安排
建筑企业要合理安排工程结算时间,最好先和上游企业结算,先取得进项税发票,及时认证后,再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避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足,纳税义务提前,占用资金。
(五)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企业在关注进项税发票抵扣的同时,也要加强防范发票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各个环节的参与者严格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涉税风险。
四、结语
对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所以企业要积极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适合自己的纳税管理体系,及时收集、认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加强增值税管理,积极制定多种税务筹划方案,实现“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优化升级、促进我国经济转型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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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张家口市通泰安路公路工程养护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