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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问题研究

2018-08-22楼志强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3期
关键词:政府投资监督

楼志强

摘要:近年来,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了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先后出台和完善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也转变了以往以查处问题为目的的工作方式,从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效益、深化改革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存在许多矛盾与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管理;监督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主体模糊

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模糊不清。未明确只针对建设单位,还是也包括着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等。

(二)审计监督约束不到位

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只是针对被审计单位,两者之间具有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对于其他单位却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作用。审计结果凡是针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的,对于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来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三)审计观念落后

当前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中,仍然采用传统的观念来对待项目的审计,具体表现在:审计内容过于简单片面,主要针对项目造价,而忽视了项目程序;将审计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款的核减上,忽略了项目的整体效果和效益。审计工作主要是以项目造价为核心,重视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是轻视了项目绩效,不符合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中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内容,包含着十一个方面的内容。但是实际审计工作中的财务收支观念却非常落后,审计系统里缺乏先进的审计人才,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从工程造价方面来说,国家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会频繁调整相关审计材料和人工定额,但是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都有一定的不同,建设单位、中介组织、监理单位等部门在对待工程建设项目时都是站在各自的角度考虑问题的,各方有着不同的想法和目标,不容易形成合力,与审计目标相差较远,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

(四)审计方式多为事后审计

当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即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基本上以工程造价为中心,都是在事后进行监督。因此,就算是在事后查出了工程前期、程序以及效益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已经成为了事实,无法真正解决,损失也无法挽回。这种事后的审计方式加剧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风险。近年来很多跟踪审计也多多少少受到了影响,部分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名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首先,这是由于很多地方政府和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政府投资审计规定》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没有真正的落实,在重点建设项目确立的初期阶段,建立的审计备案传递制度,审计机关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和项目建设的时间来安排每年的政府项目审计计划;其次,是由于系统内部对于审计工作没有充足的认识,与政府及相关机构和部门之间没有积极的进行协调,没有详细了解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基于这两点,难以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方位监督。

(五)审计手段落后

当前审计方式仍然以传统的手工审计操作为主,审计手段落后,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审计的作用。从外部因素来说,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定额等,相关部门没有及时与审计部门进行共享,信息传达不通畅;从内部因素来说,对于建设项目的审计,AO审计软件的可操作性较低,针对性不足。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审计

修订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审计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处理处罚内容,强调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相关的处理处罚依据。笔者认为,应将对于企业和项目投资单位的处理处罚权交由审计机关;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外,还要单独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依据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介入上来说,在项目的准备阶段以及开始时就应该改进行报备送审,最晚也要在中介机构审核之前,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建立健全各方的信息共享制度和法规资料库;当审计结果与中介组织给出的审核结果不同时,可以允许法院介入,对于给出错误审核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二)审计方式应转变为全面监督,加强跟踪监督

應不断完善和提高跟踪审计方式,转变传统的审计方式,逐渐发展为全面监督,完善跟踪审计制度。做好对建设项目事前的防范工作,在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在事后实施全面的监督,从建设项目的立项阶段开始,包括了项目的编制、立项、施工图设计、批复、采购材料、竣工核算、效益验收等方面。在项目建设工程中涉及到了设计、施工、主管、监管等多个部门,审计部门应对这些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出现多个部门联合作弊的现象。应加强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包括了工程前期、施工过程、造价核算、竣工核算及后期评价等多个阶段,形成一个综合建设程序、招标、资金使用监督在内的综合性的审计。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对工程核算结果进行明确的规定,规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主。如此以来,可以防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中介组织在审计报告中作弊,维护国家的利益。一旦在合同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应以其作为最终的审计结果。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到多个领域,因此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尽可能的降低审计风险。国土资源、交通、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帮助审计机关来完成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也应该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审计工作会议制度,对国家重点项目进行审计跟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完善、问题处理的协作机制。

(四)规范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审计机关应给出完整的审计报告决定书,来避免出现由于审计报告法律效力不足而产生的问题。例如,在核减工程款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通过审计报告的形式来提出,还需要经过决定书的形式进一步确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对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尽可能的降低审计风险,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需要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两种形式共同来确定。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机关应当培养和招收先进的专业审计人才,包括法律、金融、工程等专业人才,定期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培养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同时,审计机关之间也应进行工作经验的学习和交流。对于国家重大项目来说,审计机关是无法独立完成高质量的审计工作的,可以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到审计当中。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及国家审计等相关机构的作用,提高社会审计和内部设计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的参与度,加强各审计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联动的工作机,提高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志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的相关问题分析[J].价值工程,2017(02).

[2]金伟.大数据时代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7(12).

[3]李莉.新形势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分析[J].广西城镇建设,2008(08).

[4]张正学.浅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6(02).

(作者单位:寿光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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