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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探讨

2018-08-21张桂贤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交互作用刑事诉讼法刑法

张桂贤

摘 要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交互作用,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介绍刑法与刑事诉讼交互作用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方式,其中主要涉及合作方式以及竞争方式两种。最后,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其中主要包括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机能性的交互作用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构造性的交互作用两方面内容。

关键词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交互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28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联系,要想保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实际使用效果,就需要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展开分析。在此过程中需要采用不同的视角,其中主要包括二者作用产生的原因、作用产生的方式等,最终达到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全面研究的目的,本文将重点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进行研究。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产生的原因

第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刑事法律体系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是不可或缺的,它们虽然是自成体系的独立系统,但是当构成犯罪事实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保持自身独立的基础上,两者的相互作用决定着“案件”的整体走向。不同的案件既要依靠刑法来判定犯罪的性质,又要依靠刑事诉讼法来指引诉讼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的发展方向。

第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时具备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同属于刑事法律制度,由于刑事法律的整体性,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了互为条件、互为包含、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两者之间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才能够使案件的审理更加的顺利。

第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同一的適用过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都是刑事司法过程,两者同一的适用过程也是产生交互作用的原因。构成犯罪行为后,刑事诉讼法启动其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在刑事诉讼法的职权范围内追究罪犯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依据刑法来判定罪犯的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 。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方式

(一)合作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刑事法律,两者都针对的是罪犯的犯罪行为,它们有共同的任务和目的,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共同目标,需要在诉讼案件中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交错使用,使两者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不管是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要立案侦查,或者对罪犯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证据的收集、犯罪性质的判定上都需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合作。刑法为确定刑事责任、判定犯罪行为性质提供了依据,刑事诉讼法则为整个诉讼案件的进度提供了一个可运行的空间,同时也为办案机构的证据制度和职权分配等提供了依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合作保证了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以及量刑、定罪目标的实现。另外,当国家的犯罪行为减少,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轻缓、宽松的时候,会相应的减轻打击罪犯的力度,此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合作方式体现在刑法能够降低对罪犯的惩罚力度,刑事诉讼法能够为人权提供保障,从而实现以人权为主的领导。

(二)竞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独立的系统,两者的法律关系和调整范围各不相同。虽然两者的任务、目标具有同一性,但是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上,都会侧重地表达自身部门的独特性以及各自的价值目标,导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交互作用时会出现竞争。

第一,刑事司法资源有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产生竞争关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受限于刑事司法的资源,在刑事司法资源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任何一个的需求量增加时,都会出现另一方资源紧缺的现象。

第二,刑法中的犯罪圈受刑事诉讼中个体案件的司法资源可用度的制约。目前国内犯罪圈的变化和刑事诉讼中个体案件司法资源可用度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当刑法为了使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大、增加犯罪行为种类时,犯罪圈就会变大,刑事诉讼中的案件数量、种类以及范围也会随之扩大。因此,刑法上的犯罪圈的增大或者是缩小都要依靠刑事司法资源的支持,如果贸然地增大刑法的犯罪圈,而司法资源又严重缺乏,就会引起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竞争,这将大大降低刑事法律的效率和效益 。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机能性的交互作用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应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权益的保护以及规范的强化,在此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一定的相似点以及相交点。虽然形式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两个部门,但是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二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其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机能性中的交互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相互补充作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补充作用主要指的是二者在适用过程中的统一性,二者相互包含互为补充。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作为展开犯罪调查以及裁决过程中的诉讼程序,其判定会受到刑法对该种类型犯罪认定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方式以及犯罪方法等。另外,在追诉时效制度中,刑法对刑事诉讼也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追诉时效制度主要包括刑罚权力以及刑罚限度,以上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全方面的体现。由此可以看出,追诉时效制度中包含了刑事诉讼中的性质以及内容。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补充作用则主要包括,首先,刑事诉讼能够对刑法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法建立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预防犯罪的出现,该目的在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刑法以及刑事诉讼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中,包括了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而以上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均可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刑事诉讼能够对刑法起到补充作用。其次,刑事诉讼法能够对刑法中的缺陷起到补充作用,如果刑法中规定的内容出现语义模糊的现象,那么刑事诉讼法便可以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保证人们能够对刑法中的内容展开全面理解。最后,刑事诉讼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也能够对刑法起到补充作用。

第二,相互保障作用。刑法对刑事诉讼的保障作用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刑法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法中权力的正常实施。刑法中制定了对非法拘留、非法搜索以及司法惩罚的规定,正是以上规定保障了刑事诉讼法中拘留以及逮捕等活动流程的合法性,同时还能够为执法机关权力的行使提供条件。二是刑法能够保证诉讼人员以及公民的刑事诉讼要求。刑法中规定了包括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罪以及包庇罪等妨碍诉讼人员行为的罪行,这些都具有较强的保障作用,以保护诉讼人员的合法权力 。

刑事诉讼对刑法的保障作用则指的是,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利用相关规定保护执法部门的权力,同时对权力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这可以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有利的证据和条件,进而保证刑法的执行力度。但是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对刑法的保障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能利用有限的资源为刑法提供保障,故其无法全方面的对刑法进行保障。

(二)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构造性的交互作用

第一,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主要指的是二者在制度方面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制约作用,但是这种制约作用不会影响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正常执行。一方面,刑法对刑事诉讼中规定的出罪制度以及入罪制度产生制约作用,在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中出罪制度的制定主要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制定,如果其内容不符合刑法中的条件,则需要采取相应的出罪处理。另一方面,在制定入罪机制的过程中,在刑法中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刑事诉讼的条件,才能够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在此过程中如果侵犯到被害人的权力,则需要对追诉行为展开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刑法制度限制了刑事诉讼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限制作用主要指的是刑事诉讼制度会成为刑法制度中的前提条件。例如,我国刑法中的赦免制度,该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以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为前提条件,如果在此过程中不符合刑事诉讼中的条件,则赦免制度无法顺利实施。另外,刑法分则规定中的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在判定的过程中也需要以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否则相关罪名不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作用。

第二,相互引导作用。这指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度之间通过相互引导的方式,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现实样态。其中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刑法规范对犯罪构成要素之间的定位不同上,而这种现象会影响刑事诉讼中证据的使用。主观犯罪构成要素与客观犯罪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主次关系,如果调换二者中的主次关系,则会引导出刑事诉讼重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供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因此,仅仅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寻找关于口供的违法行为并不科学 。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引导作用则主要表现在刑法实践范围中。例如,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案件的程序规范对死刑来说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这一做法对死刑的适用产生了积极意义。在此过程中,虽然死刑罪名在实际应用中的范围没有变化,但是对死刑的应用范围产生了一定抑制作用,这种方式能够避免错杀的现象出现。如果对死刑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模式,就会促进死刑的适用条件。由此可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宽松或者严格的方式,调整刑法中的适用范围,能够达到引导调节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引导包括消极引导和积极引导,而保障作用只能是积极保障,二者之间的区别要明确。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如何深入了解刑法与刑事诉讼之间的交互作用,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发现,对其进行研究,不仅能够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还能规范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效果。由此可以看出,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能够为今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奠定基础。

注释:

童伟华、武良军.由疏离、割裂走向融合、依赖——着力构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合理关系.理论探索.2016(1).111-115.

时延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体法之维——以刑法为视角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设三种特别程序的研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1).14-21.

康怀宇、康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制度性联系论纲——兼评“刑事一体化研究”的现状与不足.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8).24-28.

謝佑平、王珂.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应有视角和立场——以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比较为中心.法学论坛.2016(5).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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