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分析
2018-08-20谢佳岐徐岚
谢佳岐 徐岚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时期、新阶段下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网购食品、网络订餐等新形式的网络食品经营发展迅猛。在网络食品异常火热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负面问题。如何完善网络食品经营,保障网络食品安全,已成为网络食品长远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在我国的发展路径
中国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首次对网络食品交易问题有所规定,并将网络食品交易纳入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但是,《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安全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细化规定,许多实践中产生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真正解决。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此法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查处办法》是一部专门针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网络食品安全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网购食品,也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等形式。《查处办法》虽然对网络食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面对日渐发展的“外卖”所存在问题却鲜有对策。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等主体均被纳入《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定位
2014年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第三方平台不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是为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搭建安全稳定的交易空间。在食品安全领域,网络第三方平台是指网络食品经营的第三方渠道,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淘宝(不含自营业务)、京东(不含自营业务)等销售网购食品的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餐饮服务中则是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百度外卖、美团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根据《查处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第三方平台与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接受《查处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规范。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主要体现在平台自身运营维护和对其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两方面。
作为网络食品安全的主要交易渠道,必须提高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资质要求,并对其在自身运营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具体来说,目前我国对网络第三方平台在自身运行维护方面的食品安全义务主要体现为备案义务、建立食品安全档案记录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审查制度义务、网络技术条件保障义务等。
①备案义务: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②网络技术条件保障义务: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③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及记录义务: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该档案内容包括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等。另外,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第三方平台还应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④建立食品安全审查制度义务: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建立一系列制度以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和食品安全,具体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应将上述制度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除通过平台自身资质要求和制度建设来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外,《查处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网络第三方平台通过主动监督管理其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方式来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具体体现为审查登记义务、检查报告义务、停止服务义务等。
①审查登记义务: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还应对入网食品生产經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许可证等材料的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②检查报告义务: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若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③停止服务义务:若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网络第三方平台有权且应当停止向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严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或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被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等。
除上述食品安全义务外,《监督管理办法》还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出了其他几点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具有公示义务,即平台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等信息。平台还应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另外,平台还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第三方平台不履行上述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食品安全法》《查出办法》《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层级的处罚。
①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此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②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者处3万元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③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
④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未按要求建立平台食品安全制度,未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及未保存交易信息的,未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之实例分析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做出了处罚决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饿了么”为多家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该公司在未核查许可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向其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人民幣并没收违法所得221.7元人民币的决定。
在本案中,“饿了么”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但“饿了么”平台未对其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合法资质进行审查并向其提供平台服务,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网络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平台自身的信誉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总体来看,我国的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正在日益完善,对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法律责任日趋严格。在《食品安全法》《查处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各地也在逐步出台相应的网络食品安全法规,如北京市2016年颁布《北京市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2017年颁布《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网络食品安全是“互联网+”时代下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为网络食品安全主体之一的网络第三方平台应肩负起维护网络食品安全的重任,完善平台自身的食品安全建设,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网络食品安全的倡导者、守护者、捍卫者。
专家介绍:
陶鑫律师(Xin Tao)是Hogan Lovells华盛顿办公室的资深律师,其执业领域侧重于美国的食品药品法。凭借对美国监管系统的深刻了解以及自身的生物化学背景,陶鑫律师曾助力多家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公司制定产品出口及上市的合规策划,并帮助企业应对政府调查。陶鑫律师同时参与主导了多个食品药品公司兼并收购的海外尽职调查。
专家介绍:
谢佳岐律师是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资深律师,专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领域,其经验涉及此领域内各种监管事宜。谢律师熟悉产品审批、临床试验、不良实验报告、产品召回、标签、广告要求,以及遵守中国有关本地制造和全球分销的法律法规。谢律师为美国多家顶级医疗集团在中国合资设立医院或提供管理服务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专家介绍:
徐岚律师是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食品、生命科学和医疗团队的律师助理。徐律师曾为外国食品公司在华设立实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生命科学公司在华监管事宜等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