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老中医”开药致患者脑梗死
2018-08-20
药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没有行医资质的“老中医”坐诊,导致患者中药中毒,并引发忧郁症。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终审判决,裁定药房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无证“老中医”开药患者中毒
2015年3月下旬,38岁的张女士出现头晕、头痛,到重庆云阳县某公司经营的大药房买药。65岁的坐诊“老中医”任某为其开了两副中药。数日后,张女士再次找任某开药,并按其医嘱服药。
同年4月3日下午,张女士服药后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被紧急送往云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中药中毒。随后一年多,张女士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主要诊断为: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腔隙性脑梗死。期间,张女士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83934.31元。
2015年4月28日,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该药房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认定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罚款3000元。
2015年12月,张女士将药房和任某告到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37599元。
医师为职务行为,药房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应开展诊疗活动,且其所聘请的坐诊医生任某无医师资格而对外开具处方,两被告均有过错。由于任某是该药房聘请的坐诊医生,其所对外诊疗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任某虽然对张女士身体权遭受侵犯具有过错,但在本案中不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药房承担。
针对具体责任划分问题,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关于治疗中药中毒和抑郁发作时间点的划分意见,确认张女士所受损失中截止2016年4月29日前的,应确定为与该药房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药房对该部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2016年4月30日张女士因“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等”检查、住院治疗后的所有损失,只应确定为与该药房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即该药房只对这部分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为40%。
2016年12月初,云陽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药房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7666.23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