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下调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9-06-23
乐活老年 2019年11期
任某入职某医疗中心从事化验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几年后,中心宣布对职工工资予以下调,并且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得知这一消息后,任某申请辞职。任某要求医疗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赔偿金。任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降低工资系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原则上降低工资需劳动者本人同意。
劳动报酬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降薪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手续,降低工资没有法律效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单方降低工资,根本原因不可归咎于任某,应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以任某的单位需要赔偿任某失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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