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18-08-19尹丽华
尹丽华
摘 要:档案信息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一方面能够确保现有档案功能体系构建具备完善的前提,从而在后续档案利用环境中满足可持续信息协调的优势;另一方面更能够依据相应的档案利用保护措施巩固现有档案管理部门自身的技术功能条件,这样才能够确保在后续城市经济环境构筑过程中具备稳定发展前提。本文基于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工作展开分析,在确定现有环境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同时,期望为后续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提供良好的参照条件。
关键词:档案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 当前档案利用过程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群众对档案隐私意识的缺失
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一方面是基于当前城市经济环境发展提供完善的数据统筹条件,以确保整体个人教育和工作条件能够具备可持续评选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了整体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在此基础上避免了因为资料泄露为群众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故而,在实际档案利用过程中,若群众针对自身档案隐私缺失认知条件,则会将档案管理工作架空,导致信息被不良渠道篡改,为自身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例如,若是在档案环境内被人添加患有精神病史,则势必会影响群众自身在工作选择方面优势,甚至导致周边生活环境受到影响。故而,只有落实档案隐私意识,群众才能够确保自身档案资料不会出现问题,并为后续自身素质发展构建扎实基础条件。
1.2 档案利用存在非正规状况
档案自身的构建是基于群众素质和工作环境提供的细致统计条件,既确保了群众自身具備信誉应用环境,从而促进整体生活环境具备有效渗透的前提同时,更能够基于内部资料为群众自身搭建稳定的经济来源平台,从而促进整体生活质量的有效提升。可若是将档案信息用在非正规渠道,则势必会导致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扰,更基于内部资料条件特异性,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促使群众自身不再具备隐私,更导致了后续工作和生活环境受到直接影响,最终促使群众自身精神构建体系遭到破坏。
1.3 互联网发展环境的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有效落实,既确保了传统档案管理工作具备效率提升的优势,同时更确保了档案利用环境具备稳定传导的平台。但在现有网络应用环境中,仍旧处于大平台数据交互的环境,基于信息传播和范围拓展的特点,更易造成档案管理安全方面的隐患。其中,若是出现被人窃取档案库内部数据资料的情况,则势必会基于网络条件将数据快速转移,不但严重影响了群众自身的信息安全性,更在此基础上破坏了公民原有生活和工作的稳定性,并被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大范围销售。其次,在现有档案部门落实自身档案管理技术过程中,针对档案信息的安全性仍旧存在技术落实的撞款,如此基于落后的管理人员素质,则有极大可能性造成档案的损失与遗漏,同时在展开保护手段过程中,跟更无法对黑客攻击做出有效回应,近而便会导致信息数据缺失,并为后续公民自身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2 档案利用环境中针对隐私保护的优化措施
2.1 规范档案管理和收集工作
在落实档案利用工作过程中,应当基于档案使用类型提供相对应的规范条件,这样才能够基于非全面保护意识的公民使用环境,提供内部保护条件优势。其中,在个人档案资料使用途径中,主要有行政管理和健康服务机构两个方面进行统筹,分别针对网络渠道和平台保护措施进行构建,这样才能够确保个人档案状况能够被有效保护并加以利用。
个人档案资料收集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要以合法方式获取,不存在欺诈、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其次,收集者要保证所收集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将虚假、错误资料作为个人档案信息,更不能歪曲事实随意伪造、篡改。最后收集者负有告知义务,在搜集时应如实告知被收集者相关事实及其权利义务。
管理个人档案隐私的机构只能将资料用于法定的或当事人同意的范围,严禁将个人档案信息用于非法或商业性使用。原则上个人档案资料在收集后不得转让,除非重新取得被征集人的同意,在法律允许非经本人同意也可转让之情形中也应通知本人。
2.2 确立个人档案信息自决权
为对个人档案隐私进行充分保护,应确立个人对涉及其本人的档案信息拥有自决权,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采集、编辑、利用个人档案时必须让当事人知情并得到其同意,当然基于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形的除外,如对罪犯档案信息的采集、利用。二是对涉及个人的不实资料进行修改的权利。由于个人档案信息是提供给特定机构的,这些机构对个人档案信息的使用直接关系个人利益,必须保证其真实性,所以在档案信息收集及之后,个人有跟踪查证并根据真实情况进行修改的权利。当事人应被及时、适当告知涉及其本人的档案信息,个人作为档案主体有权对错误信息提出质疑、修正和删除。
2.3 加强网络档案管理措施和保护系统
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以扼制网络领域侵害个人档案隐私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只要知晓在某网页上有侵犯个人档案隐私的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无证据表明这一信息未侵权,就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人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控告方也发出通知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担保其行为不会侵犯档案隐私,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种行为是否侵权难以做出判断,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必删除这些信息,其法律后果由发布信息者承担。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档案隐私的活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行规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个主动消除影响的机会,如果权利人提出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消除影响,才会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说这些档案隐私在网上传播了就立即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责任和要求,会阻碍技术发展和信息传播,导致其难以正常经营,所以要协调对档案隐私的保护和信息流通关系。
3 结束语
档案信息利用保护工作的有效落实,既巩固了当前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理念方面的先进性,从而确保了后续档案管理环境具备稳定且严谨的条件,同时更基于相关技术发展的特性,确保了现有档案管理部门在社会职责方面的稳定性,为后续城市经济和功能体系建设提供了稳定的延伸基础同时,更能够确保整体部门在职能发展方面具备可持续化的条件,从而真正巩固档案法律和网络制度延续平台。
参考文献
[1]韩丽秋.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卷宗,2017(32).
[2]邢艳波.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赤子,2017(32).
[3]李静波.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赤子(上中旬),2017(5).
[4]高峰.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探讨[J].魅力中国,2017(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