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意义
2018-08-18刘浩琛
刘浩琛
摘 要: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法治工作应当围绕企业中心工作,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全面助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国有企业规范治理、加强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内涵;原因;对策
1.前言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要不断做强做优,实现战略目标,在规矩之内加强法治工作。国有企业法治工作应当围绕企业中心工作,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全面助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2.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内涵
2.1国有企业应该是依法经营、规范治理的法人
依法治企应该成为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经营理念。企业治理结构要依法构造,各治理主体要按规履职。规章制度体系应建立健全,并确保制度贯彻落实。全体员工要树立合规意识,自觉养成依法办事和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
2.2国有企业应该是守法诚信的社会成员
国有企业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牟利,为各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作出表率。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应成为国有企业的追求目标。国有企业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支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干涉司法独立和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依法维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应努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法律审核全面到位,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
2.3国有企业应该是公平竞争的经营主体
要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自主平等、规范有序的市场行为,引领带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重视倡导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增强公平参与国际竞争意识,在熟练掌握国际规则和东道国主要法律的前提下,在国际舞台上同台竞技,赢得竞争。
3.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原因分析
3.1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主体的设立、运行需要法治。国有企业需要按照《公司法》规范治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经营。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需要合法合规,工程建设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投资、融资、并购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秩序和争议解决需要法律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发生了争议需要诉诸法律、依法解决。
3.2是国有企业规范经营管理的内在需要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对于企业也一样。在国有企业战略规划中,需要发挥法律支撑作用。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主动研究、准确把握涉及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发展战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要求相吻合。国有企业的各项经营事项,需要符合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到有法必依。
3.3是国有企业有效拓展业务的必然选择
加强法治工作是国有企业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做到合法合规、预防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国有企业拓展业务涉及的并购重组、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行为,一方面,要遵守法定程序,从而使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另一方面从事上述重大经济活动要加强法律尽职调查和对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事前发现法律风险隐患,并有效对其预防规避。同时,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妥善解决诉讼或非诉讼法律纠纷,可以避免、减轻、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4是国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保障之措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国有企业海外业务不断拓展,面对境外不同的法治环境,无论是海外工程建设还是资本运作,国有企业均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除了常规的合同风险之外,海外投资面临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反垄断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反商业贿赂法律风险等也日益加大。特别是海外工程项目的法律管辖、法律纠纷处理,以及发达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投资并购行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国有拓展海外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努力的意义
4.1依法经营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尽管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法治意识已普遍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少领导的思想上,法治意识还不强,对依法治企重视还不够,仍存在重专业能力提升、轻法律知识学习,重行政指令要求、轻制度流程规范,重业务范围扩张、轻法律风险防范,重业绩目标达成、轻依法合规管理的现象,甚至认为只要能实现好的经营业绩,打打法律的“擦边球”,碰碰制度的“警戒线”,都是可以接受的。从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巡视的情况看,部分单位违规违纪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必须引起警觉,依法治企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
4.2依法治企体系有待进一步形成
当前,无论是法务机构设置、还是法律力量配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与国有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都不相适应,尚未形成覆盖全业务范围、全产业链的法治组织体制。国有企业法律工作责权不明确,分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专职化程度、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有待进一步提升。涉及国际业务方面的法律人才尤为缺乏。市场化程度高的跨国公司都有健全的法务机构,配备了滿足其法律业务需求的法律专业人员,集团总部负责统筹规划和对重大法律案件进行管理,根据各级子企业的实际情况,差异化地明确了各企业法务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管理体制。这些跨国公司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4.3法律工作和经营管理有待进一步融合
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健全。过去有些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国有企业法务机构和法律人员前期和事中参与不够,往往是最后环节才让他们来进行所谓的审核把关。这样的审核把关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实在难以保证。尤其是国际业务,面对不同国别的准入、治理、税收、税务、证券、劳工、环保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法务部门和法律人员的提前介入、深度介入,很难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4.4海外业务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亟需提高
国务院国资委在新五年规划中强调“大力推动在境外重要子企业全面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国有企业要建立境外重大项目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将市场、技术、财务论证与法律论证有机结合,从可行性研究到立项决策、从尽职调查到意向签约、从合同谈判到项目实施,法律人员全程参与,促使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的国有企业海外业务拓展较快,海外风险复杂,但是国有企业涉外专职法律顾问力量比较薄弱,难以覆盖广泛的境外业务区域;企业法律顾问对重大项目、法律纠纷案件的参与程度不够。面对日益增加的境外项目及众多的不同国别、法律、文化、劳务等方面纷繁复杂的问题,项目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5.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者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启发。治国需要法治,治企亦如此。合法经营、依法治企、推进法治建设,使法治成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提升竞争力的基本遵循和保障,这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改革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
参考文献:
[1]任建芝.“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中国律师.2017(3).
[2]刘绍勇.做好企业法律工作,保障公司改革发展.法制日报.2016年8月23日,第0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