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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中的公民财产权

2018-08-18何闻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

何闻

摘 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文章将首先辨析公民财产权在宪法上的内涵,就其自身在宪法层面上的价值和功能进行分析。最后,就我国宪法规范中的公民财产权所存在的矛盾及改善表面自己的看法。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解剖公民财产权的基础上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合理化的建议,以求更好的发挥财产权的作用。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 基本人权 宪政民主 公共利益

一、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公民财产权必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它与自由交易一同成了市场经济下的两座坚实的法律抵柱。公民财产权在整个法律系统中,不仅存在于国家根本大法内,在民法等部门法中也有所确立。而要明确公民财产权的基本内涵,就需要他在宪法上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区分开来。

尽管民法学界对财产权的讨论方兴未艾,但我们不能用部门法中的法律概念直接取代宪法上的概念。一方面。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调控的社会关系与调控的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都反映出宪法与部门法中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的立法原意不尽相同,如果直接将部门法上概念引入宪法中,难免会产生与宪法的总宗旨、性质与原则相冲突的地方,妨碍公民财产权功能的发挥,也即维护宪法所具有的保护机制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财产权的界定和保障占据总纲领性的地位,而民法等部门法尽在部门法领域内调整和保护公民财产权。同时,我国法律规范的适用遵循上位法优于适用的基本原则。如果将部门法背后立法者对公民财产权的界定、理解等同于宪法上同一法律概念的内涵,会间接导致有关这一概念的法律规范的“暗度陈仓”,去的上位法的效力,这实质上是对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位阶原则的突破,造成了“法律不可违反宪法的”漏洞。

公民财产权在宪法中始终是被视为一个基本的人权加以确立和保障的。现代宪政始终将维护人权的发展作为其追求方向和评判标准之一。而公民财产权作为人权中的最为核心的内容,在宪法上需要加以保障。作为拥有财产权权利本身的公民,在宪法规范中是站在国家相对面的主体。换言之,这项权利是公民针对国家所享有的财产利益。而宪法在合理配置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国家具备的权力的基础上构建国家和社会制度①。因此,公民财产权更多地强调防范由国家层面所导致的侵害,是一项消极的保护方式。公民财产权寄托着公民在面对国家主体时的防范权。

由此,宪法上的公民财产权以基本人权和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性特征而与部门法中公民财产权区分开来,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侧写。同时它始终在公民财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起到总纲领性的作用。

二、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价值

公民财产权是人权的大框架下是一个不可缺失的组成元素。生命权、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人权的三大核心权利。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在历史中不断的取得创新成果,就必须能够保证先生活下来②。生存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而该权利的实现需要得到财产的保障。 只有享有独立且完善的财产权,人才能够获得存续的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此外,财产权同样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要素。它是个人人格的自主、自决、自治的基础。宪法上公民财产权在确保生存物质基础的同时,更是个体为自己利益自主享有的权利,奠定了自我生活和自由人格尊严的基石。在此意义上,公民财产权与人权层面构筑了一道防线来区分公与私。 人权的实现和公民自由生活得到保障。

其次,公民财产权在现代宪政民主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宪者,限也”③。上文我们已经提到,公民财产权始终在限制国家行使权力与实现公民享有的财产自由之间寻求平衡。而民主宪政的要义之一正是借以防范、规制国家权力以维护公民权利的行使,力求在他们二者之间的二元结构中找到均衡的临界点。二者不谋而合。同时,基于公民财产权在公民应有的权利中的重要地位,其在宪政中也应享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财产权能够限制政府的行权范围,避免权力的无限延伸。宪政的实现和完善离不开公民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哈林顿指出, “政权是由财产产生,财产是政权的基础”财产实际上是权力的基础,国家政治权力需要财产权的依托。西方宪政即起源于私有财产权。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即贵族为保护私有财产权而争取的结果。 而美国在《独立宣言》中抗议英国强迫征税的行为,明确了“不同意不征税”的原则,该原则是私有财产权对国家权力限制的有力证明。假使国家财政不取得公民同意进而获得税收来源,一切政治权力也就无法展开。从这个角度,公民财产权是现代各国议会享有的批准财政预算的权力的前提。自然法学派认为,从公民与政府的契约订立的根源上看,人们扮演国家、政府的被管理者的角色的主要目的之一,即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非法限制乃至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政府不是合法的政府,此种宪政也不是民主宪政。

公民财产权是公民能够完成人格独立与个人自由的基石。而宪政以为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提供平等保护为目标,国家权力最终需要落实在保护个人权利上。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政民主不违背其控权、法治与民主的价值追求,避免历史的倒退。因此实行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就需要确立和维护公民的财产权。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制现状及其完善

目前,世界各国在宪法文本中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情况下均含有绝对性质的保障性条款、权利救济性条款、限制性条款以及补偿性条款。其中,保障性条款是权力存续、行使和保护的依据,制约性条款则只在防止权力滥用,补偿性条款是对制约性条款的再限制,以保障公民与国家间的平衡。这三类条款,相辅相成,构成了公民财产权确认和保障所必需的自足性的规范体系。当前,《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即宣示了公民财产权。而我国宪法对这项权利的管控反映在“公共利益”与“合法性”两方面。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即作出了明确说明。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了权力制约的补偿性条款,提出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占后应及时给予补偿,有助于使公民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同时使公民财产权的防御性权能得到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缓冲限制条款的作用。由此,我国当前的宪法规范基本确立了对公民财产权的维护的相对完善的规范体系。

但另一层面,宪法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规范也存有许多不完美之处,需要群策群力加以变通。

(一)公民财产权规范在宪法布局里的不足及其改善构想

公民财产权在宪法法律文本上的篇章结构不足以达到合理的层面。我国公民财产权目前分布在文本的总纲篇目中,而纵观世界各国,普遍将之规定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篇目下。如《日本国宪法》第三篇章为“国民的权利与义务”部分,其中第29条对公民的财产权作出了说明。就宪法上的这一现状,有些学者认为,公民财产权放到总纲中更强调其基础性的宪法地位,不会使之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淡化,而是较之其他更为基础性的权利更强调其重要性和核心性。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我国目前的规定不仅与世界普遍趋势相背,也反映出了对于财产权公民基本权利性质的忽略。总纲的内容反映宪法的原则性规范,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章节里则强调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性,二者相去甚远,在宪法地位、法律后果、及想用的国家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只将公民财产权放到总纲一章中大大削弱了财产权对国家权力的直接约束性。

实际上,笔者认为,为保持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总纲中关于经济体制的体例构建的完整,公民财产权能够在 总纲中以高度概括的法律语言作出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相类似的宣言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同时,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作出具体的说明与解释。这样一方面使“总纲”的整体格局、结构得以完整,另一方面是公民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得到肯定,实质上间接地加强了对该权利的宪法保护,是指在受到侵害时的可救济性增强。而根据现代财产权在宪法中作为社会经济权利得到肯定的普遍趋势,具体的财产权规定可以放置在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体系中。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尽管宪法中明确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可以对公民财产权进行管制,但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元素的界定模糊。截止至当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他加以清晰的阐释。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规定会导致国家公权力肆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畴进而造成对公民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和侵害,加剧公民的弱势地位。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公民财产权的宪法维护规范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个有着开放性的法律概念,受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更具地域性和时间性。当前世界各国对公共利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但基本上都取得了以下共识: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公共利益享有者为社会普通大众,是与社会大众休戚与共的权益。公共利益是实际存有的而非主观臆造的。因此,尽管目前我们对公共利益尚未形成完善的概念认识,但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益性以及注重在 不同可以格局中选择维护公共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利益综合体等是我们的深入研究探索所应当牢牢把握的。它可以为公共利益研究提供一定的方向指引。

总之,作为生活在新时期下的中国公民,我们应该要坚守住宪法中含有的公民人权与财产权最为基础的内涵,无论未来的发展如何,维护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权这个理念不能改变,这个理念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而不断更迭,但其核心内容不会更改。人类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同时也要把重心逐步转移至对财产权的研究上,这项权利会为我们打下物质层面的基础宪法修正案也再一次的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内涵,一方面说明了宪法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为以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出路与机遇。

注释

① 石佑启.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研究:宪法和行政法的视角[M].北大出版社,2007,11.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32.

③ 刘剑文,扬汉平.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0:173.

参考文献

[1] 石佑启.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研究:宪法和行政法的视角[J].北大出版,2007(11).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32.

[3] 劉剑文,扬汉平.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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