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把式”盯上水利工程
2018-08-18青剑
青剑
他采取虚列材料费的手段,一次性开出9张虚假发票,指使会计朱峰按照发票的内容填写9张转账支票,支出953万元巨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养殖场账户。
“你是水利工程的‘老把式,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2008年,天津市胡家园街道经集体研究,决定将绿化带土方基础工程委托河头水利站组织实施,为了工程能够圆满完成,街道领导专门找当时担任胡家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孙宝环谈话,一再叮嘱工程质量,可是没承想,孙宝环满口地信誓旦旦,保证绝对“不负重任”,心里却在盘算着,能在这个工程中掏出多少“好处”。
其实,孙宝环盯上水利工程盈余资金这块“肥田”也非一日两日,他似乎把水利站当成自家的提款机,随用随取。
办公司套巨款
2000年起,孙宝环负责胡家园街道的河头水利站工作,该站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绿化等项目。由于位卑权轻,没有多大油水,孙宝环对工作毫无兴趣,热衷于私下搞经营。他借用水利站会计朱峰的身份信息,登记注册郁金湖养殖场,养殖场仅仅承包几亩水面,每年上缴少得可怜的费用,没有任何项目,实际是被孙宝环用于走账的空壳企业。
2008年初,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的重要交通通道——京津塘高速二线工程即将完工,道路两侧需要大量的绿化栽植和养护。当年3月,原塘沽区农委与胡家园街道签订了协议书,街道作为乙方,承包高速二线两侧塘沽段绿化带栽植养护工程。鉴于绿化带主体工程河头街道管辖范围,孙宝环又长期从事水利工作,业务比较熟悉,胡家园街道经集体研究,决定将绿化带土方基础工程委托河头水利站组织实施。街道领导专门找孙宝环谈话,“你是水利工程的老把式,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孙宝环口头上信誓旦旦保证“不负重任”,骨子里却嗅到了从中渔利的大好机会,盘算着如何利用权力自肥。
河头水利站总共3名正式职工,另外有几个临时聘用人员,都是孙宝环亲手招募而来。由于基层水利站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需要“找米下锅”,职工才能拿到工资奖金。孙宝环是个“能人”,站里的经费和工资来源主要靠他张罗,因此,平时大家都看他的脸色行事,财务收支由他一人签字即可生效,仅由出纳会计朱峰做账,但从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为确保绿化项目顺利实施,2008年4月起,原塘沽区农委不断拨付工程资金进入水利站账户,动辄上千万元。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工程快速推进。在抓工程建设上,孙宝环门槛很精,他亲自到施工现场监工,亲自核算材料费用,任何虚报预算的行为都逃不过他的眼睛,因此建设资金月月有节余。他把这些节余的功劳全部归己,看着水利站账面上日益增多的数字,整日牵肠挂肚,怎么让这些多余的钱流进自己的腰包呢?苦思冥想一番,他计上心来,决定通过“体外循环”的办法瞒天过海。
2009年1月,孙宝环虚列项目费用支出,从专项资金中截留500万元挂在水利站账户上。2月2日,他吩咐朱峰将500万元转入他的银行卡,用该款注册了一人独资的绿地兰天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他让站里的临时工吴城拉起一支绿化工程队,遇到树木种植、绿化养护的活,安排吴城施工,500万元一直在账上用于经营。孙宝环每天上午到站里安排工作,下午去公司坐镇,身兼两职。
绿地兰天公司从未参与工程施工,孙宝环也没有垫付相关工程款项,就轻而易举将500万元得手,无惊无险,他的私欲进一步膨胀。2009年初,京津塘高速二线綠化带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结清,望着水利站账面上巨大的余额,贪婪再次占据了孙宝环的心。他采取虚列材料费的手段,一次性开出9张虚假发票,指使会计朱峰按照发票的内容填写9张转账支票,支出953万元巨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养殖场账户。2月26日,朱峰又按照孙宝环的要求,将该笔款项从养殖场划给了绿地兰天公司,孙宝环继续将钱款用于公司的经营。
神不知鬼不晓,仅仅两次转账,孙宝环就已非法占用绿化专项资金1453万元,给绿地兰天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了雄厚的财力支持。水利站的业务,转手给自家公司,两者的关系如同左手与右手。短短一年间,公司效益一鸣惊人,成为当地为数不多的实力企业。即使这样,孙宝环仍欲壑难填。2010年3月的一天上午,孙宝环让朱峰开一张支票,他伸出了一根指头,“以劳务费的科目记账”,朱峰愣了半晌,没有反应过来,孙宝环恼怒地吼了起来:“这么没有眼力见儿,100万啊,猪脑子。”于是,朱峰如数开出支票,一周后,孙宝环交给朱峰两张以某安装工程公司名义开出的发票,做平了账目。3月22日,他让女儿孙颖在支票上背书,孙颖抖索着签了字,胆怯的目光盯着父亲:“会不会犯法?”在金钱的刺激下,孙宝环已经变得麻木,他若无其事地嘱咐道:“你若不放心,改天转给我就是了。”次日,孙颖从其银行卡将100万元钱款转入其父孙宝环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根据天津某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京津塘二线绿化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工程的购土协议、补偿协议、施工协议、河头水利站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取土协议、京津塘高速二线绿化带工程付款明细汇总表、付款明细表、补助协议、补助款发放表等一系列书证证明,河头水利站委托第三方实施上述工程,支付工程款、补偿款、补助款共计4428万元。而孙宝环从这笔项目款项中转账953万元到其个人名下的公司。
下手苗木工程
2009年,孙宝环兼任农民用水协会会长,继续主持河头水利站工作。此时,孙宝环及其家人名下已拥有绿地兰天、绿宜生态园、环宇水务、郁金湖养殖场等多家企业。随着塘沽农村城市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急需大量的绿化储备用来保护土地,为此,塘沽农村城市化建设指挥部决定,由所属国有企业新塘公司投资,建设629亩绿化苗木培育基地(简称629苗木基地)。新塘公司作为一个平台公司,是总的投资方。因为基地坐落在胡家园街道,建设资金也都打到街道办事处的账户上,该工程仍由河头水利站组织建设,负责人是孙宝环。
新塘公司是国有企业,作为代表政府的投资方,前期的建设资金主要由财政拨付,后期管护资金是新塘公司的自有资金。2009年3月至2013年10月,河头水利站先后收到新塘公司、胡家园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累计拨付的用于629苗木基地工程建设、养护的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塘公司自有资金共计2090万元,投入629苗木基地工程。
在此期间,孙宝环负责629工程的土地平整、种树苗、绿化养护等施工现场监工,具体施工人员系由孙宝环确定。雁过拔毛,经手不穷,这是孙宝环一贯信奉的谋财之道。此时,他及其家人名下已经有5家公司,虽然没有一家参与629苗木基地工程,但眼睁睁看着大片的油水,不捞白不捞。2009年8月25日,孙宝环扔出两张发票,“这是苗木工程的钱”,他指使出纳朱峰按照发票的内容,开出收款人为空白,金额为125.7万元的支票。当天,孙宝环找到女儿孙颖签字背书,这一次,孙颖不怎么害怕了,将全部款项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后,经孙宝环授意,使用了该笔款项。
盯上“三农”资金
2012年,孙宝环担任胡家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街道水利站站长。当年12月及2013年9月,为解决汛期安全除险、加固改造和汛期清淤疏通等问题,原塘沽管委会下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固定资产计划,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胡家园街道因管辖范围河道众多,向管委会申请了5项工程资金,并获得批准。街道安排水利站具体实施。这些资金定向用于农业、农村、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资金,利欲熏心的孙宝环,居然敢动心眼,下黑手,甚至对水利站承揽的泵站维修、河道清淤等中小型工程也不放过。
“5项工程”于2016年8月完工,因水利站机构代码证作废,街道只好拨付716万元至代行水利站职能的农民用水协会账户。资金到账后,除支付工程设计、咨询费、监理费、税金、街道垫付款等费用外,孙宝环见账面上仍有积余,再次起了贪念,他找到四处揽工程的某建筑公司章某,要求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章某深知孙宝环开票的用途,也明知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从孙宝环手中揽到工程,一次性虚开7张增值税发票,孙宝环以此将积余账目充平。当年10月,孙宝环从农民用水协会开出3张转账支票,转出资金256万元,其中,32万元偿还章某代垫的虚开发票手续费,余款224万元让章某倒出现金,交给孙颖存入其银行卡。
街道每年都有防汛清淤工程,结算时都是对方开来发票,孙宝环在上面签字,单位付支票。2015年12月,孙宝环虚列“刘庄子泵站机械挖运淤泥、四丈河泵站机械挖运淤泥、三川桥泵站机械挖运淤泥、人工捞垃圾”的汛期疏通沟渠工程费用明细表,并开具某工程公司虚假发票,以“付防汛清淤费用65.32万元”名义,由农民用水协会开具转账支票交予李某,并挂账核销。2017年1月10日,李某将该支票倒出现金,交给孙宝环的女儿孙颖。孙颖将65.32万元存入银行账户。
2017年春节后,天津市滨海新区纪委根据举报线索,对孙宝环使用单位资金500万元,用于注册个人独资的绿地兰天公司的问题进行调查,5月8日,将该线索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 7月8日,孙宝环在天津市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教育基地主動交代了其他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孙宝环写信给家人,对自己的行为一再表示忏悔,他让家属全力配合,退缴全部赃款2000万余元。
2017年10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孙宝环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道(后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道)水利管理站副站长(负责所属河头水利站全面工作)、水利管理站站长、农民用水协会会长(负责行使水利站相关职能)、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该街道所属水利站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费用支出、提供虚假发票、收据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000.31万元。
2017年12月2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宝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扣押在案的贪污所得款项人民币2000万余元,依法返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对此判决,孙宝环不服,他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孙宝环的辩护人对原判认定孙宝环犯贪污罪不持异议,提出孙宝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且其在任职期间,对服务的基层群众做出过贡献等,请求法院对孙宝环从宽处理。
法院二审认为,孙宝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开具虚假发票平账等手段侵吞公款20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对于孙宝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孙宝环系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7月8日陆续交代了尚未被发现的其他贪污犯罪事实;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情节,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孙宝环在办案机关初查期间如实交代的其贪污公款500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故其不构成自首。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孙宝环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孙宝环的上诉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3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