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2018-08-17张泽
张泽
【摘要】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约束和协调着民众的思想行为,法治与德治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中共同发挥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以安天下,以德治国浸润人心,依靠法律的硬约束和道德的软感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创新时代治国理政新局面。
【关键词】治国理政 法治 德治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摸索出一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道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功能差异以实现优势互补,在国家治理中作出重要贡献。新时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诸多复杂难题,必须强调德法相依的治理原则,让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以推动国家长治久安。
法治的历史沿革与社会功能
《晏子春秋》以“昔者先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强调了法治的作用,虽法治思想自古有之,但这一时期的“法治”实为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仍需附属在“人治”的背后,难以突破传统封建制度的桎梏和局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是我国法治探索的全新阶段,真正代表着法律作为治理手段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既不同于法家法治,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其始终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让人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具有多重社會功能,第一,法治能够为各类社会矛盾提供调节和解决的准则,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第二,法律以公平公正的性质赢得民众尊重,法治作为代表着国家强制力量的意识形态具有威慑性和权威性,能够约束民众的行为,加强民众对自身的反思和审视。第三,法治具有批判功能,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结构与国家治理需求的匹配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铺就更扎实的基石。
德治的历史沿革与社会功能
德治源于儒家学说倡导的道德规范,《周书》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为善不同,同归于治;为恶不同,同归于乱”,表明古代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国家治理离不开道德感化。儒家遵从“礼治”,强调长幼亲疏各有其礼,主张人性本善要用道德进行感化,这种依附于“人治”本质下的德治思想基本论述了道德深远、持久的影响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从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确立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方向,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切入点推进以德治国。德治是用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个人与家庭、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管理国家事务的治国方式,以内在自律促进民众自觉追求真、善、美。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国家若放弃了历史中积淀而来的信念、价值、精神,就难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生存空间,个体若无视文明的传承和道德的培育,就无法实现全面发展。道德中包含着五千年历史沉淀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信念,德治能够为民众提供思考和行动的善恶标杆,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从而在日常生活中恪守行为准则,争做合格公民。德治以循循善诱的感化和劝导来影响民众的价值判断,柔性措施有助于深入民众内心以激发其自律意识,让民众在润物细无声的滋养中改变外在行为。
法治与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的辩证关系
法外有德,德中有法,法治与德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实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略。法律至高无上、神圣威严,但若治国理政仅靠法治难免过于强制生硬,失去了一个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和精神素养;道德广泛普遍、亲和灵活,但若治国理政仅靠德治难免过于宽松随意,失去了一个国家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一方面,法治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中居于重要战略地位,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民权益,深化国家治理领域的改革进程密切相关,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能巩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凝聚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力量。另一方面,德治蕴含着在中华文化沃土中培育的道德光辉,体现着民众的价值共识,必须加强以德治国,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道德要求融入社会管理以发挥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
我国既有悠久的法治传统,又有深厚的德治思维,德法兼治是党中央贯通古今、融汇中西治国理政之经验后得出的正确总结。“大智立法”,法律外化于行的约束作用是国泰民安的基本保证,党领导人民和治理国家必须依赖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德润人心”,道德内化于心的规范作用是开启民智的首要前提,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仰仗德治的支持和民众思想道德素养的提升。法治与德治,如同鱼水相融,唇齿相依,离开或偏重任何一方都将无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治国理政需要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为创造国富民强的现代化强国共聚合力。
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德法建设
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的,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来源和有益补充,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将社会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条文的历史。只有经过实践检验,获得民众认可,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的法律才属于良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治国理政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要在法治建设中贯彻道德要求和道德情感,一是重视在立法过程中进行道德评估,删减和修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相符的法律条文,提高法律体系与主流道德的黏合度,使得法律体系彰显更加浓厚的道德力量。二是将经过时间和民众检验的,在现实社会中具有较强参考价值和操作价值的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条文,增强道德对民众的约束和制约能力,让法律体系更显风正气清、激浊扬善的教化功能。法治与德治有着天然的关联性,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建立在民众已经具备基本道德素养的基础上,如果民众没有认可社会主流价值体系,也就不会尊重和遵循法律。
法治与德治在治国理政中发挥着不可分割的作用,德治通过社会风气和舆论感染民众内心,使其主动规范自身言行举止,但面对道德感缺失的个体却无法进行实质性制裁,法治依靠国家机器保证强制性,得以弥补德治的缺陷而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提供保障。法律是道德的屏障,也是道德的底线,治国理政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法律帮助民众明确是非善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须借助法治促使道德动摇之人产生敬畏和忌惮,用严格的惩戒和审判处置严重的失德行为,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营造明理重德的社会风气。
依法治国为核心的政治建设和以德治国为核心的思想建设是治国理政至关重要的两大环节。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和作为社会意志的道德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以宽严相济的姿态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法律体系中凸显道德要求,在道德教育中体现法治内涵,用思辨的态度面对法治与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和方式,在重视用强制力量约束外部不规范行为的同时注重用柔性教化调整个体的思想观念。法治与德治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以标本兼治之合力在新时代的治国理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加强法治与德治的借鉴融合,让法治的阳光和德治的清风共同铺满大地,在两者互补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