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险原理和保险经营视角的“奇葩保险”分析
——以“雾霾险”和“鹿晗恋爱险”等为例
2018-08-17李映雪重庆工商大学
李映雪 重庆工商大学
一、“奇葩保险”产生背景及现状表现
(一)“奇葩保险”概述
所谓“奇葩保险”,其实是来形容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些令人匪夷所思、不符合保险原理或“长险短做”规避监管的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通常以当前社会热点和娱乐事件为噱头,以一种特殊的、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营销手段在市场上出现。这些看似具有保障功能,但实质却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险种,我们称之为“奇葩保险”。
(二)“奇葩保险”的现状表现
随着当前我国保险行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现在的保险产品不再局限于以前的传统的保险产品形式,最近几年的保险产品也在跟随着市场的潮流不断发展,出现了既满足对于保险产品法律法规的要求,又顺应市场、符合群众利益的新型保险组合。比如近几年网购对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重要,而在网购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商品不满意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推出的“运费险”就受到广泛好评,“运费险”保费低,通常就几块钱而已,并且“运费险”是由卖家承担,不仅不会给买家带来负担,还会在出现退货的情况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市场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从前没有出现过的,不仅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和营销规范,也不满足公众对于风险保障需要的“奇葩”险种。可能就是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飞速发展,每一个保险都想在最新的保险市场中寻找合适的契机来博取公众的关注度,趁机谋取利益,正是因为这些保险公司的“小算盘”,再加上我国对保险行业和市场的监管不够完善,才使得保险产品的创新始终走在法律的边界线上,也使得一些最新所谓的“个性化”保险产品一直都打着风险保障的名号徘徊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钻监管的空子。
再者,正是因为法律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对于市场的监管跟不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部分正规保险机构和不正规的保险机构为盲目博得市民关注度,利用社会新闻和娱乐热点事件开发出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不满足保险职能的“奇葩”保险产品。
比如中秋节的“赏月险”、世界杯期间的“世界杯球迷险”、弘扬正气的“见义勇为险”、情人节的“意外怀孕险”等,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在吸引大众眼球的同时引发了市场热议。事实证明,这类保险产品往往无实质保障内容,具有炒作的嫌疑,通常在面世后不久就会遭遇监管机构亮红牌。
(三)“奇葩保险”产生原因
1.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飞速发展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虽然比西方的发达国家起步晚,但是就最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再结合国家政策的大力推进,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迅速,前景十分广阔。
从2013年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已经开始不再拘泥于只作为媒介平台,而是实现了投保、销售、理赔等“一条龙”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逐渐兴起。互联网保险迎来了全面综合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初期就仅仅是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平台销售,但现如今的互联网已经形成网络与保险融合的新思维,利用网络空间的特征,开发出了一系列适用互联网平台的专属性产品,实现了整个保险商业模式的创新。今后,互联网保险将掀起新的高潮,利用先进的高科技技术,推动整个行业的改革,颠覆传统的销售与理赔模式,实现新的跨越。
然而,通常人们对于保险产品的理解仅仅局限于财险(如车险、企财险等)、人寿保险和各种健康险,正是由于我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近几年,各种基于人们需求的新型保险也相继产生,不仅给人们的财产、人身安全带来保障,也渐渐覆盖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中秋赏月不成可以领“赏月险”,熊孩子闯祸了可以领“熊孩子惹祸险”。类似的这些“新型险种”不仅可以抓住消费者的目光,也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
2.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吸引消费者眼球
按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来说,特别是对于还在发展中的保险公司来说,最注重的,也是最核心的要素就是客户资源,哪一家保险公司能掌握更多的客户资源,收集更多的客户数据,谁就能占领更多市场份额,更好控制保费的来源。那么相关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会参考当前社会热点和人们所密切关注的话题来开发保险产品以满足人们的生活保障需求,所以,保险公司为特定客户定制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如“鹿晗恋爱险”)和以天气变化、空气质量为保障条件的相关保险产品(如“赏月险”和“雾霾险”)会为保险公司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3.我国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速度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发展飞速,尤其体现在互联网保险上,不仅保险公司的数量增长较快,保险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也超乎想象,线下的保险市场在飞速发展的情况下监管就难以全面覆盖,更何况是线上保险市场,从投保到理赔的“一条龙”服务都在线上解决,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监管的不到位会使得线上保险链出现漏洞和灰色地带,而这些看似符合大众需求的“奇葩保险”就在保险市场的灰色地带悄然滋生。
其实原保监会早在2014年6月,就针对某些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发布了紧急规范通知,明令禁止相关保险企业开发带有赌博或者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但是似乎相关规定并没有起到明显的效果,违规产品仍然出现在保险市场上,打着保障的幌子从保险行业灰色地带谋取利益,对我们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进程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基于保险原理和保险经营视角的“奇葩保险”分析
(一)基于保险原理的“奇葩保险”分析
1.不满足可保利益原则
根据保险学基本原理,可保利益原则和大数法则是缺一不可的。所谓可保利益,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合法利益,或者是人身安全与健康,抑或是财产安全上的经济利益,当投保人认为这些利益存在潜在风险,自己可能因为保险标的的损毁而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时,经过保险公司审查确认后即可签订保险合同,那么投保人的这些利益就是可保利益。换句话说,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综合来看,保险标的如果遭到事故都会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2.不满足大数法则
所谓大数法则,即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即收支相等)。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
3.基于保险原理的“奇葩保险”分析
保险公司在开发保险产品时必须基于可保利益原则和大数法则,只有满足这两大原则,保险产品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生活。首先,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会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如在不满足可保利益的条件下投保,一是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再者即使顺利投保,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也可能以不符合可保利益为由不予赔偿。其次,不满足大数法则的保险产品没有充分科学的统计数据来确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定价时没有相应的数据作参考,就会出现胡乱定价的情况,不仅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也起不到相应的保障作用。
比如,典型的有“雾霾险”和“鹿晗恋爱险”——“雾霾险”一上线就受到广泛关注,该保险史无前例地将风险保障与赔付和空气污染指数挂钩,将对雾霾天气以及因雾霾致病住院给予理赔。由于当前严重的空气污染和雾霾天气,这款“新型保险”一上线就瞬间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但在一周之后,原保监会就勒令该保险产品下线。根据保单要求,只要连续5日空气污染官方指数大于300,保险公司将给付1800元的污染津贴。这看似满足了当前大众的需求,实质上,“雾霾险”并不满足保险原理中的“可保利益”和“符合大数法则”两大原则,与保险本质相悖,不再是保险产品,更像是博彩。
当前市场不仅仅以空气状况来开发保险产品,也出现以娱乐新闻来开发所谓的“新型保险产品”的现象。比如前段时间,鹿晗公布恋爱的消息刷爆微博、朋友圈等各大社交网络。这本是个娱乐圈新闻,不料引发各路“商机”,其中不乏“新型保险”的身影。为了明星恋爱操碎了心的商家为该明星销售的“鹿晗恋爱险”一度热卖,每单保费11.11元,承诺如明星一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商家便支付保费的双倍金额,不少粉丝纷纷投保。首先,“鹿晗恋爱险”同样不满足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公司用娱乐新闻来开发新险种吸引粉丝眼球本身就不符合原保监会对我国保险行业和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定;其次,以娱乐事件来作为赔付条件本身在市场上为数不多,自然缺乏充分科学合理的统计数据,给保险公司定价造成困难。
(二)基于保险经营视角的“奇葩保险”分析
1.“奇葩保险”给保险精算和风险控制带来的影响
保险精算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风险控制、风险定价以及配合不断扩展的监管需求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家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直接取决于该公司对风险预期的管理水平,比如对保费收益、定价的预期等,那么这其中就一定会涉及到风险模型的建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风险模型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就很可能造成定价过低,保费收入不足,进一步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整体业务水平下降。
目前,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率时通常使用大数据、预测模型等数据分析方式,即将大量的统计数据输入模型当中,进而得出保险所需要的定价模型,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方式,保险公司就能上线定价更为合理的产品。
然而,通过研究我们可知“奇葩保险”是不满足大数法则的,即没有大量的充分科学合理的统计数据来支撑保险公司得出定价模型,那么就可能出现保险公司胡乱定价、随意厘定保险费率的现象,这不仅仅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定价上出现混乱,甚至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不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2.“奇葩保险”给核保和理赔带来的影响
保险公司的核保与理赔实质上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没有仔细认真地核保,那么就将给日后的理赔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必须要做到的是对承保条件、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免赔额度等的审核,着重把握选择保险标的、风险控制等,但是“奇葩保险”的其中一个特点会影响公司的核保,即投保门槛低。按照“奇葩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人只需要在第三方线上平台的承保网页填写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就可以顺利地完成投保,并且投保完成合同立即生效。它们的投保过程都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更重要的是,这些保险公司在投保成功合同生效之后没有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收费凭据等,仅仅只是以一条简单的短信来通知投保人保单生效的信息。比如“摇号险”“贴条险”“吃货险”等“奇葩险”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承保,有的甚至省去短信通知的环节,直接通过淘宝网等线上销售平台来销售这些保险产品。
可想而知,缺乏核保程序的保险产品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可保利益等原因拒绝理赔,甚至有的产品根本不符合投保条件,更别谈理赔了,这样的保险产品存在于市场中会给我国保险市场带来消极的影响,也会让消费者对保险行业更加失望。
3.“奇葩保险”给保险营销和服务带来的影响
保险营销是保险公司推广保险产品的必要手段,全面的保险服务和吸引人的营销手段会让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但是,这些“奇葩保险”的营销噱头却远远大于它们所存在的实际价值。
比如在2014年春节期间,淘宝商城就推出了一款“吃货险”,该保险承诺会补贴投保人因为食物中毒就医所产生的医药费和住院诊疗费等,保险金额最高2000元,并且还附加30元一天的津贴,若投保人意外死亡则一次性赔付5万元。但是该险种约定,如果只是吃坏肚子或者暴饮暴食是不满足理赔条件的,那么当保险事件发生时该如何去界定,也是人们在投保时所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们可以知道,保险公司开发出这些“奇葩保险”实质上也是一种营销手段,利用特殊时期,针对特定人群、特殊事件来吸引消费者眼球,只要有一件保险产品开始得到消费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那么,各家保险公司就会纷纷效仿,开发出越来越多的让人摸不着头脑的“奇葩”险种,市场上就会存在各种混乱的营销手段,扰乱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管理。继而,保险公司会过度看重营销手段而不是自身的服务质量,不仅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甚至最后这些产品都会存在过度营销的问题。
4.“奇葩保险”给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带来的影响
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内部人员在开发创新型保险产品时对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全面,进而会产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由于“奇葩保险”的出现,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不得不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那么,已有法律的修改和新的法律的出台将众多保险公司置身于不稳定的法律环境当中,进一步给相关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带来直接的法律风险。
其中,“奇葩保险”的出现影响最大的就是保险公司在创新保险产品的开发环节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问题。产品创新是各个保险公司夺得市场优势、占领竞争高地的必不可少的方式,在这一环节本来就会面临很多的风险,而“奇葩保险”的层出不穷,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时刻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所作出的相关规定。抛开“非正规”保险机构不谈,那些按照正规程序开发新产品的保险公司在面对随时都在变化的市场风险和营销风险的同时,还不得不谨慎对待产品创新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一些与消费者日常身体健康有关的“奇葩险”——肠胃险、痘痘险等,这些产品经常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游走在市场的灰色地带,那么相关保险监管机构为维持市场正常运营会出台限制此类保险上线的法律法规,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未及时关注信息或者开发人员对法规理解不够透彻,那么就容易出现在投保人投保成功、合同生效之后,保险公司才发现该合同中存在什么问题,在这个时候已经是回天乏力了。
而开发出“奇葩保险”的保险公司通常关于产品创新的经验缺乏,开发过程比较草率,它们主动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也很淡薄,也不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相关机制,在开发产品过程中对一些已经违背法律法规的低级错误敏感性不强,改正纠错的运行也非常迟钝。那么这些问题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经营成本也在增加,最终这些保险公司会面临收不抵支的问题。
(三)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及规范性探讨——以“奇葩保险”为反例
1.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
(1)满足保险基本职能
无论开发何种保险产品,我们都不能违背保险最基本的职能。保险的根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而前提条件就是,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必须具有实际意义的、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经济损失的发生,才有可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相应的赔偿,否则就很容易不满足保险的本质和基本职能。以前文提到的“鹿晗恋爱险”为例,即便明星因个人原因出现情感上的纠葛,被保险人也并不会有任何经济上的损失,顶多是感情上的失落,而保险公司若是要为个人情绪买单,一方面会由于被保险人没有经济损失而缺少理赔标准,不符合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而另一方面也会使保险有了“赌博”“博彩”的特征。
(2)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
如果保险公司要开发出创新的个性化产品,那么就必须要科学地厘定保险费率。就当前所存在的财产保险险种而言,保险公司主要是根据以往的保费拟定的经验数据来计算费率,但是仍然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我国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数据档案建立的时间普遍不长,因此难以根据以往经验准确定价,这也给保险险种的创新和个性化开发带来了一些困难。另外,数学中的大数法则是厘定保险费率的必要数理基础,换句话说,在对新开发险种进行拟定价格时不仅需要最新的的保险知识和科技手段,更需要大量、长期以及准确的官方数据和最新统计资料,并且对于一些风险较大、保额较高的保险新业务领域,就需要集中整个保险行业的力量,充分发挥行业数据和统计资源的整体优势,才能够满足个性化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求,因为这些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是可以由某一家保险公司来独自完成的,并且这些对于少数的几家保险公司而言工作量也很大。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部分国家的保险行业之所以发达,保险市场之所以完善,是因为它们都很重视对保险行业资源、数据和相关统计资料的优化整理更新。对于保险行业经营中所提到的风险状况,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实现全行业共享的,以便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为个性化的产品设计开发提供必要和最新的技术以及知识支持。比如说,在保险业最先开始发展的英国,到现在英国的保险行业已经高度发达,保险公司数以千计,它们的保险业有着专业的保险费率制定规则和专门组织,在保险产品开发、设置相应条款、制定合理费率上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社会公德
当然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是,关于保险产品的创新不能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保险公司在开发保险产品和个性化保险产品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保险基本原理。我们所要了解的保险利益,应当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必须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也严禁开发任何带有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比如,原保监会在2014年7月下发的《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已经成为各个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和产品个性化定制时的基本底线:即保险公司所开发的保险产品必须要符合保险学基本原理、符合大数法则、符合可保利益的前提条件、厘定费率要科学、符合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公德,在已经满足这些硬性条件的基础之上,再尽可能多地研发出顺应市场潮流和发展趋势、真正为公众所需要和接受的保险产品。
2.保险产品创新需要注意的问题和规范性探讨
(1)“奇葩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①具有博彩或赌博性质
我们可以发现,出现在线上保险市场上的“奇葩保险”都具有高频化、场景化、多样化的特点。这些“奇葩保险”产品和一般的保险产品一样,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是保障投保人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短期险,而附加险则是通常被商家贯以“噱头”称号的险类。比如安城财险的“世界杯遗憾险”,主险对应的是一万元的人身意外险,而附加险则规定当自己心仪的球队输球时保险公司给付“遗憾补偿”,因此这种保险就被标上“世界杯遗憾险”的名称进行售卖,吸引顾客眼球。
再如由安联财险和淘宝财险共同推出的“中秋赏月险”,在该保险的附加险中规定中秋节当天晚上八点至十二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赏月城市若出现阴天或者雨天,导致晚上不能观赏月亮,那么保险公司便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无法赏月的保险津贴。这种把天气变化和气象因素作为保险标的的产品,实际上就是一种博彩对赌行为,因为气候变化无法由大数法则预测,所产生的结构都是一种随机现象,这和投机行为无异。
②不满足可保利益和大数法则
从保险产品的经济属性来看,保险其实是一种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制度,将个人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让有着同样风险但并未遭受实质事故的,想要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的多数人来共同承担。但是对于购买这些“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来说,从可保利益原则来分析,中秋节未能赏到月亮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任何的经济损失。我们都知道,想要产生相应的保险关系,前提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中秋节出现了月亮,给消费者带来的最多是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即便中秋节并没有出现月亮,也不会让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从保险的职能来看,保险其实是在个体面临潜在风险时所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并将相似风险集中在一起,从而实现风险分散与共担。投保人投保必须要有客观的风险作为前提条件,再进行风险转移,换句话说就是从不安定的风险因素变为安定的因素,但是根据上述险种“赏月险”来看,在中秋节没有看到月亮并不会让投保人存在损失风险,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
像这样的“奇葩保险”看似具有风险保障的功能,其实保单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并且所谓的“保险机构”在保险条款中信息未列明清楚,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刻意隐瞒、夸大理财收益、缺少必需的风险提示、免责条款存在歧义,会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判定,此类“奇葩保险”,如“雾霾险”“鹿晗恋爱险”“世界杯遗憾险”以及“赏月险”都不具备保险的本质与功能,并且这些保险都具有赌博的性质,凭借娱乐事件和气象状况来谋取不合法不合规利益,因此,这些产品很快就被原保监会勒令下架。
(2)保险产品创新规范性探讨
①保险产品创新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规范:不管是真正具有风险保障职能的保险产品还是吸引消费者眼球的保险产品,都必须按照国家对于保险行业和市场的法律法规,只有正规保险公司才可以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并且相关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必须要获得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在今后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一定要从原保监会勒令下架的这几款“违规”保险产品中吸取相关的经验教训,不可以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开发不合规的产品。
②个性化保险产品一定要满足保险职能: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职能即风险转移、损失分摊和风险保障。不管开发的保险产品有哪些创新点,它都必须要具有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所要保障的风险是纯粹风险,比如自然灾害,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仅仅只是对投保人的潜在风险进行保障和转移,并不会给投保人带来利益,而赌博是一种投机行为,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取利益。最后,保险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对风险损失进行集中和分摊,从而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保障,这便是保险的意义。
我们以“鹿晗恋爱险”为例,因为明星个人行为所导致的一些风险,对于消费者来说并没有法律上所认可的可保利益,它披着保险的外衣,实则为一种赌博投机行为,不符合我国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以后,保险公司在个性化产品创新时,一定要以保险职能为基础,让保险成为消费者的风险保障。
③在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时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公平合理、防损、稳定灵活几大条件,可能在有些新开发的保险产品才上市的缺少相关的数据和统计资料,没有可以用来对照的情况,所以在最开始设计的时候只能用基本的判断法来进行费率的厘定。但往往判断法也有缺点,它受主观条件的影响太大,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保险标的的情况,费率厘定得也不够科学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所以,我们要求保险公司在最初开发产品时就要多多利用科学充分合理的方法来厘定保险费率。
④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障需求:开发新型保险产品一定要落实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正风险保障需要,不能一味地追求关注度和新鲜度。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现象,在当前的保险市场中,很多保险公司都过多地关注人们的热点话题,像娱乐新闻、热点事件,等等,想凭借着人们的关注度来推出新产品,这原本是一件可以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好事,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把握到位,过多地关注热点,从而导致重点没有放到风险保障上,而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对于约定事故发生时是否能赔付保险公司并不能保证。只有真正符合保险市场规范、满足消费者需要、对潜在风险能切实保障的保险产品才能被社会、消费者所接受和承认。长期来看,新型互联网保险之路还很漫长,绝对不能为了卖出保险而开发保险,应该让保险产品真正发挥出其保障作用。
四、规范保险产品创新的措施
(一)保险监管部门落实责任,提升全面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模式
1.系统性监管至关重要
“奇葩保险”乱象的存在,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我国对保险产品监管的落实落后于当前市场的发展,而要真正做到规范保险产品创新,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更要做到系统性监管。在现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一切的恐慌情绪和流动性风险都会因为互联网而放大,那么越是面临这些困难,保险监管机构更应该明确定位,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发挥监管作用,给当前的保险产品创新留出更健康的发展空间。
2.提升全面监管能力
其实,早在2014年6月,原保监会就针对某些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发布过紧急规范通知,明令禁止相关保险企业开发带有赌博或者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但是似乎相关规定并没有起到明显的效果,违规产品仍然出现在保险市场上。那么相关保险机构应该弄清楚相关规定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确切原因,从中吸取教训,严厉打击监管内部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推诿等不利于监管的现象,提升全面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
3.创新监管模式
不仅如此,保险监管机构也要创新监管模式,当前保险行业飞速发展,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很难真正实现无漏洞监管,那么,保险监管部门一定要选择新的监管方式,充分配合消费者进行全面的外部监管,比如,银保监会可以开通专门的举报热线和举报网页,方便消费者在发现市场上存在违规产品时能及时反映。
4.开放包容、支持创新
最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更要做“支持创新”的领头羊,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给保险行业和保险市场腾出健康发展的空间,在保险产品创新上不应该过多地限制,但要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保险公司所存在的胡乱定价、随意开发保险产品等现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保险发展和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将违规问题和灰色地带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
(二)保险公司强化产品创新合规管理,避免盲目跟风
1.开发环节:避免盲目跟风
保险公司一定注意不要盲目跟风,无论娱乐新闻和热点事件如何控制舆论导向,保险公司都不能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开发出一些违背创新规范的保险产品,必须要跟着产品开发的正规流程走,以客户为中心。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的发展给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创新时提供了很多的机会和灵感,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即使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创新,但是保险产品风险保障的本质是始终不变的,像“手机碎屏险”“运费险”等,它们都只是当前保险产品的一种新形式,而它们必须都要满足风险保障和损失分担,所以无论保险公司如何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都不能抛弃保险的本质和基本职能,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保险公司才能真正开发出受消费者欢迎的创新型保险产品。
2.内部监管环节:满足消费者需求,以客户为中心
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首先要自觉满足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开发出真正符合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险产品,做到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并且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自身进行有效监管,在开发产品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做到对保险产品规范性的监管和调整,提升自身创新业务的合法合规判断,更加完善产品开发、风险识别、风险销售体系,保证上线的每一款创新型保险产品都符合规范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3.精算和经营管理环节:准确定价,强化产品创新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应该强化产品创新合规管理,在保险产品创新时要准确定价,计算出科学合理的定价模型,利用好大数法则,在创新保险产品的同时维护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并且要使用合法合规的营销方式,不能创新了保险产品但却丢弃了真实性和保障性。
(三)消费者擦亮双眼,实现外部监管
1.消费者避免跟风购买“奇葩保险”
在规范保险产品创新上,只依靠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自身还远远不够,消费者也必须要有保险产品规范意识。在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应该擦亮双眼,不可盲目跟风,不可购买看似“创新”却得不到实质性保障的保险产品,如“鹿晗恋爱险”,虽然保费不高,但是如果消费者跟风购买此种带有明显噱头意味的保险产品,会助长保险市场产品开发乱象,给保险产品创新监管带来困难。
2.配合监管部门实施外部监管
消费者监管和保险监管部门共同组成了对保险行业的外部监管,在消费者日常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保险产品不符合创新规范,及时反映给相关的保险监管部门,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严厉打击违规保险产品。
更正
本刊2018年第6期刊登的文章《日本、中国台湾、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作者应为金满涛(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特此更正并向作者表示歉意。
《上海保险》编辑部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