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理解与实践浅析
2018-08-15余锐
余锐
摘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较2003年版规定时隔15年之久。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全社会内部審计工作的指导利器,是我国依法治国、完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的重要体现。本文从内部审计规定完善更新的必要性出发,浅谈对新规的理解,找出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并提出下一步改进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规定;理解与实践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的正式颁布,引起全国上下高度关注,并在审计行业掀起了一股学习宣传热潮。这一反响展现出广大审计工作者对强化审计工作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热切希望。新时代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独立性、结果运用等主要内容成为深入研讨的焦点。
一、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1.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审计管理体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优化和明确审计署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体系正在发展完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作为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依据,必然砥砺而上。
2.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重要制度保障
审计全覆盖是构建监督网络的重要内容,只有实现全覆盖,才能真正显示出审计的震慑力。当前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审计、资金资产安全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等都要求全覆盖,没有权威的制度保障,就无法全面完成任务,更无法高质量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出台,为实现审计全覆盖,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3.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先后做出重大修改,原有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职责范围、独立性、工作质量、监督质量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
二、对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理解认识
1.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合理拓展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进行了重新定义,在总则中明确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增加了“建议”职能,将监督范围拓展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将目标定位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职能,与原职责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等职责。
2.内部审计独立性进一步加强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从两个方面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予以规范。一个是健全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来管理指导审计工作,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二是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约束条款;“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禁止条款;“在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条款。这些规定为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勇敢揭露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增强了胆气和保障。
3.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范围更加明确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全新章节规定审计结果运用,一是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二是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同时指出,为有效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要加强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效果,并将整改效果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或单独出具后续审计报告。上述表述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审计作用的发挥。
4.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提高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同时对审计机构负责人也提出了“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的履职条件,体现了审计工作的综合复杂性,只有具备高超专业技能,才能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切实履行好监督和评价职能,提出有益的管理建议。
三、审计实践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改进建议
1.审计领导设置要调整完善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指出,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来管理审计工作,原有规定中的“可以”改为“应当”,体现了设立总审计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目前国有企业普遍没有设置总审计师制度,如何落实这一体现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需要从顶层设计予以完善。建议国有企业抓紧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与总会计师职级平行,并进入领导班子,通过总审计师协助国有企业党组或者董事会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和权威性,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2.审计人员要配足做强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但目前各企业中内部审计人员普遍存在不足,与“全覆盖审计”及逐年增加的审计任务不匹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对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职业胜任能力提出要求,但是目前审计人员多为财务专业人员,对涉及工程、建设、物资、收入、客货、价格等专业领域仍存在知识上的短板。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是从企业领导层面高度重视增加内部审计人员不足问题,根据人员需求扩大审计人员编制;二是建议企业开拓审计后续教育途径,打造胜任审计工作的铁军,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奠定基础。
3.审计独立性要坚决维护
新的《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審计职责的工作”,如何处理好既要掌握企业重大决策的事项又保证审计人员不参与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的关系,是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难题。建议企业坚决维护内部审计独立性,将审计机构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议事协调事项中退出;同时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涉及职责范围内相关会议的工作机制,允许审计人员参与研究与审计相关的制度措施,增强审计人员对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知晓度,扩大审计监督的覆盖范围,将审计监督融入日常。
4.审计结果要规范运用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效益,运用好审计结果,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落脚点。现阶段,各企业审计结果运用主要体现在审计问题通报、审计问题整改联席会议、与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共享审计成果以及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相关的制度也建立了一些,体制机制基本适应了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还是存在一定差距,审计结果信息做到了及时与监察和人事部门共享,审计人员也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监督工作,但是监察和人事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出于保密等原因鲜有与审计部门共享的情况,而且审计工作往往是在人事部门完成了对相关领导人员任免与调整后实施,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依据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建议各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审计成果利用相关办法及细则,规范运用审计成果,扩大审计作用发挥。
参考文献:
[1]时现.《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特点分析——基于修订前后比较的视角[J].中国内部审计,2018(03)
[2]米太平.审计署修订发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N].财会信报,2018-1-29.
[3]王晓静.新时代推进内部审计新发展[N].中国审计报,201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