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东北的“禁”与“开”
2018-08-15曹妍刘志超范传南
曹妍 刘志超 范传南
摘 要:清代是东北地区进行大规模土地垦殖与农业开发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原有的土地制度发生变化,民垦荒地渐增。东北地区的土地开垦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期为清初至康熙六年的曲折开发期;第二期为康熙七年至咸丰六年的封禁期;第三期为咸丰七年至光绪三十年的部分开禁期;第四期则是光绪三十一年至清亡的彻底开禁期。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开发在空间上则呈现从南向北、由点及面的特点。虽然清代东北的开禁与垦殖历时相对较短,但却使大量荒地得以开垦,农业有了较大发展,东北地区的封建土地关系也由此发生变化。
关键词:清代;土地;封禁与开禁;东北地区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4 — 0008 — 03
“东北”最早见于《周礼》中的“东北曰幽州,其山镇曰医巫闾”〔1〕之句。但这个“东北”还只是个方位词,并没有成为确指地名。在清代,日本、朝鲜及西方各国都称中国东北地区为“满洲”,而中国则一般称之为“东三省”、“东北”。清王朝在东北施行特殊的行政体制,分由盛京、吉林、黑龙江三个镇守地方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增设东三省总督,改将军辖区为行省,直至清亡。
一、清初东北地区土地的短暂开发
明朝末年,明、金(清)两军虽在东北爆发多次大战,但战场主要集中于南部,特别是辽西走廊地带,因此对整个东北的破坏并不甚大。而勃兴于白山黑水间的清王朝也在此期间通过编旗、掳掠等手段,将大量满、汉及各少数民族人口充实到东北的农业开发中来,从而推动了该地的土地开发与农业发展。但随着清军的入关,本是田连阡陌、农业发达的辽东地区竟出现了“荒城废堡,败瓦残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2〕的严重局面。而这一区域又正是清王朝的龙兴之地,正所谓“惟盛京为国家肇基重地”。〔3〕
为改变这一局面,清廷于顺治十年(1653)颁布了《辽东招民开垦条例》,宣布“开放辽东,奖励官、民招揽、应招”〔4〕。同时,清廷又加大了向东北遣戍流人的力度:“(各官)窝隐逃人者,止将本身兼妻子流徙尚阳堡(今辽宁开原)”〔5〕,顺治十二年,清廷又将“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6〕。由此可见,清廷在这一时期通过遣戍流人向辽东充实人口,而以汉人为主体的当地人口的增加,则必然推动土地开垦和农业技术的进步。此外,除官方流人外,随着辽东土地开垦及生存条件的日益改善,大量关内人口以偷越柳条边的方式进入东北。
而自康熙初年以来,八旗生计问题日益凸显,作为满洲发源地的东北更是被视为禁脔。因此,为了控制流民、逃人混乱涌入,维护东北固有风俗及八旗生计,康熙六年(1667),清廷“罢招民授官之例”〔7〕。此后,施行约二百多年的封禁政策使东北陷入困境。直至清朝后期,迫于财政压力、军事防御和流民潜入等因素的影响,清廷才在东北逐步弛禁与放荒。
二、封禁时期东北地区的土地开发
(一)初步封禁期的东北地区
清廷对东北的封禁始于柳条边的修筑,整体绵延二百余年。作为清代东北最早的开发地区,盛京将军辖地受封禁的影响较大。早在顺治初年,清廷即在明末辽东边墙的基础上增修边墙,至顺治十八年(1661)完成。因边墙以内为盛京将军辖境,因此称为“盛京边墙”。此边墙以外即为吉林将军辖地。虽然先有边墙阻隔,后又取消招垦。但因关内战事未停,天灾人祸频仍等原因。关内各省的汉民仍大量出关,寻求生路。
特别是康熙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安定,人口剧增,关内土地不足,造成大量人口过剩,不待凶年而至关外觅食的汉民数以万计,致使关外民地激增。仅就顺、康、雍三朝的盛京地区而言,民地数目由顺治年间的60933亩,先后激增至康熙年间的311750亩和雍正十二年的1823047亩。〔8〕虽然民地的数量获得了较大增长,且相对于旗地而言仍处于劣势。但作为一种先进生产方式和农业技术的附着体,民地的大规模增长仍然应看作该地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彻底封禁期东北地区的土地开发
虽然清廷于顺治十八年就已完成了柳条边的修筑,更于康熙六年正式取消了《辽东招民开垦令》,但关内民人仍然不斷涌入东北,使满汉土地的占有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威胁着旗人生计。为此,清廷最终于乾隆五年(1740),采取严禁汉民出入山海关、严禁流民开垦荒地等措施,彻底封禁东北。
但这种封禁只是对汉民而言。东北地区的旗人仍然正常耕种旗地、开垦荒地。甚至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清廷在乾隆年间还采取了“京旗回屯”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地区的土地开垦与农业发展,但旗人人数毕竟有限,且编旗多年,不擅耕作,所起作用有限。
所以,清廷施行的彻底封禁政策对东北地区以土地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种封禁并没有造成该地土地开发的绝对停滞。原有的官庄旗地仍在缓慢发展,而广大流人和潜入东北地区的流民则对该地的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劳动力和中原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
三、部分开禁期东北地区的土地开发
经历了康乾盛世的繁华,清王朝的财政与经济状况逐渐恶化,山东、河北、河南等地的流民出关人数日增。据统计从道光三十年(1850)至宣统二年(1910),东北人口由289.8万人增至2 158.22万人。60年时间净增1 868.4万人,平均每年增长31.14万人。〔9〕大量流民涌进东北,逐渐形成村落,在私垦荒地的同时也大量佃种、赎买旗地,致使东北的官庄旗地渐遭破坏。在此情况下,清廷虽然在总体上仍然维持对东北封禁政策,但在咸丰末年即对部分土地进行了丈放。
清廷部分开禁后,对于盛京将军辖区的土地开发,主要集中于盛京周边地区。如盛京东部的凤凰、叆阳、碱厂、旺清四边门外,俗称“东边”〔10〕。盛京东边被封禁的山场位于柳条湖的东面,是内廷贡品的采集地,历来封禁甚严〔11〕,但早在道光年间即已有流民私垦,且愈演愈烈,最终迫使清廷于同治七年(1868),勒令该管衙门勘察田亩,酌情处置。至光绪元年(1875),盛京东边地区方才开禁放垦。由此可以看出,盛京东边地区的放垦是先有流民垦殖再有开放的。这种开放是清廷对既定事实的一种合理承认。〔12〕
此时丈放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官招民垦。如咸丰十年(1860),吉林将军奏请开垦吉林获准,〔13〕这也是清代东北地区土地开禁的开始。而黑龙江地区的荒地也在此后陆续丈放。如“咸丰十年,初放民荒。是年(黑龍江)将军特普钦……请在呼兰地方招垦纳粮。”自咸丰十一年起至同治七年(1868)止,八年时间内黑龙江共出放“毛荒二十余万晌”〔14〕。不但使流民得以安置,领荒佃民达万户之多,增加了生产积极性,同时也使清廷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和税收得到增长。
在部分丈放时期,除了官招民垦外,还有旗户代垦、旗丁屯垦和部分民人私垦等形式。随着东北地区流民的不断增加,这些方式都逐渐被流民自由放荒所取代。但大量放荒也使当地旗人利益受到威胁,反对之声渐长。如同治七年,黑龙江将军德英即“拟请暂行停放”〔15〕。此后,清廷在东北的土地政策也是屡放屡停,说明清廷的土地政策是犹豫的,只是部分放荒,大部分地区仍处于封禁状态。但这种官方性质的部分丈放,还是顺应了东北官地向民地转化的历史趋势,封建国家、八旗贵族以及八旗官兵的土地占有制日趋破坏,这种土地开禁的逐步展开也为东北封建生产关系变化和资本主义萌芽奠定了一定基础。
四、彻底开禁期东北地区的土地开发
甲午战争,清朝战败,国力进一步衰弱。日俄两国也加紧了对东北侵略。清廷为“移民实边”、“以利饷源”,最后决定将东北地区彻底开禁,从而使东北土地开发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一)盛京将军(奉天省)辖区的土地开发
清朝在盛京将军辖区设有三大牧场,即大凌河牧场、盘蛇驿牧场及养息牧场。其中大凌河牧场位于锦州东南的大凌河流域。由于马群减少,马政凋敝,流民趁机偷垦。咸丰六年(1856),清廷查明的大凌河牧场偷垦之地已达8000余亩。〔16〕同治元年(1862),清廷开放西岸牧场,翌年,正式开放东岸牧场。光绪三十三年(1907),大凌河牧场丈放结束,共有升科粮地521 880亩。〔17〕
盘设驿牧场位于广宁县(今属辽宁省北镇市),同治二年(1863)开始局部放垦。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随着这一区域内流民的激增,私垦面积不断扩大,清廷被迫全面放垦。光绪三十四年放垦完毕,共放出生熟地574 211亩。〔18〕
养息牧场位于彰武台边门以北,在嘉庆年间该牧场已有部分区域可以试垦。光绪二十二年(1896),清廷进一步允许汉人交价认领荒地,由此开始全面丈放。光绪二十四年(1898)丈放完毕,共计放出生熟等地580 000余亩。〔19〕
除牧场外,清廷还设有盛京围场。该围场主要由鲜围场以及大围场两部分组成的。光绪五年(1879),清廷对鲜围场内流民的私垦土地加以承认,此后盛京围场得以开放。但此时的大围场仍处于封禁状态,直至全面开禁。
(二)吉林地区的土地开发
咸丰十一年(1861),清廷将吉林部分地区放垦,至光绪末年宣统初年,随着东北地区的开禁,土地开垦范围逐渐向东扩展。
吉林的土地放荒主要依靠三种方式:围场放垦、一般官荒放垦和吉属蒙荒放垦。其中,吉林围场是狩猎采捕之地,封禁较严。在开禁之后,才逐步放垦。吉林西围场,从咸丰十一年开始丈放,同治年间先后丈放共 128 656 垧。光绪七年(1881)吉林西围场全部开放,至光绪十二年共有升科地112 798垧。〔20〕
吉林将军所辖的郭尔罗斯前旗旗地早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就已开始招民垦种。此后,随着汉民日聚,所开荒地渐多。咸丰元年直到光绪十八年陆续查出垦熟耕地43万余垧。〔21〕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吉林民政司调查统计,吉林省耕地面积为4 932 458.2垧。〔22〕
(三)黑龙江地区的土地开发
黑龙江地区因地处北边,故开禁较晚,但彻底开禁后却动作迅速。继部分开禁期丈放呼兰地区后,清廷在彻底开禁期,将通肯(海伦)、克音(绥化)等地全面丈放。光绪三十年(1904),清廷在齐齐哈尔设立黑龙江全省垦务总局,将全省官荒划成10余个地段,并各设分局,全面施行“旗民兼放”的放垦政策。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又颁布了《黑龙江沿边招民垦荒章程》,对移民出台优惠政策,广加招徕。在此种种努力下,至清末黑龙江省放荒约为600万垧,〔23〕其中已开垦耕地面积为2110397垧。〔24〕
总之,清朝在东北地区实行的封禁与开禁政策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清代东北地区的土地开发及经济发展呈阶段性特点,可分为曲折开发期、封禁期、部分开禁期与彻底开禁期4个阶段。与此相对应,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开发在空间上呈现出从南向北、由点及面的阶段性特点。其次,封禁与开禁的演变过程反映了清代东北土地开发的几次规模较大的浪潮与垦殖界线的逐步北移,体现出自然条件、政策变化等对土地开发的限制和影响。最后,清代中晚期巨大的人口压力、关内地区的天灾人祸以及清王朝的东北政策是造成清代东北地区以土地为中心的经济开发兴衰成败的重要原因。
〔参 考 文 献〕
〔1〕〔汉〕郑玄,注.周礼(卷8,夏官·职方氏)〔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11.
〔2〕〔3〕〔7〕清圣祖实录(卷2,顺治十八年三月丁巳,卷101)〔M〕.康熙二十一年二月丙辰,卷23,康熙六年七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
〔4〕〔8〕〔16〕〔清〕阿桂,等,纂修.钦定盛京通志(卷35,卷37,卷108)〔M〕.文渊阁四库全书.
〔5〕〔13〕〔清〕允裪,等.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51,卷167)〔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6〕绥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绥中县志(卷124)〔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9〕许道夫.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04.
〔10〕谭秀玉.清末盛京地区的开禁与移民〔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1,(03).
〔11〕衣保中.东北农业近代化研究〔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13).
〔12〕张士尊.清代东北移民与社会变迁:1644-1911〔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197.
〔14〕〔15〕〔清〕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9,户政十一,屯垦,筹办开垦呼兰所属封禁荒田疏)〔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
〔17〕王树楠,吴延燮,金毓黻,等,纂.奉天通志(卷44,田亩下)〔M〕.沈阳: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出版,1983.
〔18〕奉天省公署档(第4238号)〔Z〕.
〔19〕谕折汇存(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Z〕.
〔20〕〔清〕长顺,修.吉林通志(卷29)〔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21〕刘选民.清代东三省移民与开垦〔J〕.史学年报,1938,(05).
〔22〕〔24〕〔日〕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社长室调查课.满蒙全书〔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5.
〔23〕张伯英.黑龙江志稿(卷60)〔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