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江豚第一案落槌非法收购、出售者获罪
2018-08-15那木
那木
【科普】
江豚,一种小型鲸类,是鼠海豚科江豚属仅有的一种。江豚主要特点是没有背鳍,背部自体前五分之二至尾鳍之间有不明显的隆起,隆起上有鳞状皮肤,全身均为淡蓝灰色。
——360百科
2018年6月22日上午9:3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买卖江豚第一案。
涉案江豚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他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100元4条珍贵江豚被贱卖
从1999年就开始在北京经营水产品生意的都某,于2017年3月14日早上6点左右接到鞠某的一通电话。让他没想到的是,这通电话将他和鞠某同时送上了法庭。
鞠某是山东省威海市人,是专门从海鲜批发市场上收购海产品,再向北京批发的个体商贩。他与都某是上下家的买卖关系,为都某的海产品商行供货,两人是多年的老相识。
2017年3月14日,鞠某在批发市场收鱼的时候,接到一个鱼贩的电话,问他要不要江猪(山东人将海豚俗称为江猪、海猪),50元一条,一共4条。“我当时就联系了都某,问他要不要。他说太贵了,不要。”鞠某交代说,“后来,我向那个鱼贩谈价格,谈到了100元4条。”
鞠某交代说,他谈好价格后,再次与都某联系,以4条海豚150元的价格卖给都某,“我挣50元”。此时,鞠某并不知道,他“二传手”的海豚实际是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江豚。
第二天凌晨5点,4条江豚摆在了都某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海产品商行门口。
都某经营的这家海产品商行实际法定代表人是都某的姨夫张某。张某说,由于自己年龄大了,便在2010年前后把商行的具体经营交给了都某。都某负责该商行的进货、卖货,其实就是全部的日常经营。
在庭审中,都某说:“我之前没卖过江豚,不知道行情,也不知道能卖多少钱。伙计问我怎么卖,我说先按一斤8块钱卖吧。要是有人要买整条,再跟我说,我去商量价。”
只是,这4条江豚在店门口摆了一上午无人问津,却等来了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原来,有人将店门口的4条江豚拍照后,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进行了举报。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并扣押了涉案的4条江豚。
经鉴定,涉案物种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他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长途转短途运货车上的“4条鱼”
2017年3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赶到都某的海产品商行时,4条江豚被放在商行门外,尸体上撒满了冰。都某商行内的伙计说,这4条江豚被运来时就没有包装。
鞠某说,他直接将这4条江豚放在发往北京的大货车上,撒上冰就发走了。这辆发往北京的大货车是鞠某多年的合作伙伴“三姐”的。
“三姐”姓李,很多人都不知道她的名字,都直接称呼她“三姐”。她有5辆运输海鲜的大货车,雇佣了10名司机和5名工人,专门承接一些物流运输的生意。
3月14日上午,鞠某将自己装有4条江豚的小货车直接停在了“三姐”发往北京的货车边上,让“三姐”的工人装车。之后,鞠某进屋和“三姐”去对账了。“三姐”有一个记账本,记录别人在她那发货的情况。“我告诉‘三姐’发的是什么,她就记录在她那个本上了。当时写的是‘231,1特小,4条鱼’。‘231’是都某商铺号的代称,‘1特小’是1箱小八爪鱼,‘4条鱼’就是4条江豚。”事后,鞠某向公交机关交代说。
据“三姐”的工作人员李某海回忆,鞠某运送的是4条像海豚的“大鱼”,“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我不知道这种像海豚的‘大鱼’是国家保护动物,因为它跟海豚有许多区别,我以为就是普通的深海鱼。如果我要是知道是保护的鱼,就不给他送货了。”李某海说。
3月15日凌晨3点左右,“三姐”的大货车到达北京南四环肖村桥附近。此时,负责短途运输的张某已经在那里等着接货了。“根据‘三姐’头一天传真给我的货单取货,再根据货单上的编号把相应的物品送到海鲜市场门口,将货物按堆放,放在市场门口我就走了。”张某说。
凌晨4点左右,海鲜市场里各家店铺开门,伙计们就来到市场门口按自己家店铺的编号取货。都某商行里的伙计张某也按编号取走了4条“大鱼”。
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都某和鞠某均表示他们知道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都某说:“我认为鞠某能发过来,就是不违法的,我也就当鱼卖,能卖多少钱卖多少钱。”
当庭认罪两被告人均获刑
2017年8月3日,都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民警查获归案;同年8月11日,鞠某也被森林公安分局的民警查获归案。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2月12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都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都某和鞠某均未做辩解,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都某和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破坏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二人均已构成犯罪。
被告人都某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鞠某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都某,着手实行非法出售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都某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鞠某,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都某和鞠某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案外延伸生存了2500万年的江豚已濒危
学术界认为窄脊江豚有两个亚种,即长江江豚和东亚江豚。
2018年4月15日,中国和美国科学家在著名的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称长江江豚与东亚江豚之间存在着显著而稳定的遗传分化,因此可以将长江江豚认定为独立物种。该论文被发表在《自然通讯》上,论文指出,长江江豚和东亚江豚此前都属于“窄脊江豚”亚种,而经过多年的观察,长江江豚与东亚江豚之间出现了大量的基因差异,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生殖隔离,因此现在可以将长江江豚认定为独立物种。
随着长江江豚“升级”为独立物种,目前鲸豚类物种也由原来的89种增加为90种。
长江江豚已在地球上生存2500万年。2016年底,农业部印制的《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计划(2016-2025)》中写道:长江江豚是江豚的唯一淡水亚种,也是江豚由海入江进化历程的唯一见证物种,同时又是全球重要的珍稀淡水鲸类物种之一。目前,长江江豚已属极度濒危物种。
正是由于长江江豚的数量锐减,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现已是功能性灭绝的物种。除了江豚,还有大熊猫、黑犀牛、华南虎等。
因此,长江江豚被称作长江生态的“活化石”和“水中大熊猫”。(该部分材料综合自百度百科、腾讯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