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真的“靠谱”吗
2018-08-15周裕财
周裕财
近年来,由于股市波动、楼市调控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对复杂的产品设计与购买流程,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大家普遍熟悉,且在经济领域中最重要、最被信赖的金融机构之一,自然成了大部分人委托理财的首选。然而实践中,委托银行进行理财也并非总能皆大欢喜,有些陷阱与风险常常会让大家收益落空甚至血本无归。
银行“飞单”——防不胜防的理财陷阱
张先生在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经银行的客户经理陈先生推荐,在理财室购买了30万元理财产品,款项通过POS机刷卡交付,随后张先生取得了刷卡单及盖有银行专用业务章的制式《理财协议书》。协议书中间部分银行打印栏手写“2016年4月2日,365天,年化收益率8.3%”。协议书背面载明了产品释义、本金和收益的返还等内容。1年后,理财期限届满,但相应理财款未能依约返还张先生,张先生前往银行询问才得知原来其购买的根本不是银行自营或代销的产品,银行也没收到相应理财款,故银行拒绝返还,随后,张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30万元并照约支付收益。银行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并逮捕了陈经理。同时,银行抗辩称:涉案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发售,陈经理行为为其个人行为,故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张先生未索要产品说明书,且银行销售的理财协议书中关键要素投资期限及收益率均为机打,而涉案协议中均为手写,且pos机刷卡单也显示出资金并未最终进入银行账户,故张先生作为投资人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本案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中止本案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银行营业场所,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签署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格式合同,且协议上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一般社会人,张先生据此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是银行正规出售的理财产品,陈经理也有权代表银行与其签订了《理财协议书》,故张先生与银行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同时,张先生基于对银行的合理信赖,按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办理业务,并未索要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也没有要求将收益率、投资期限机打于《理财协议书》上,并不能以此认为张先生在购买过程中存有过失;关于刑事案件,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处理的法律关系不同,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影响银行责任的认定,所以民事案件不需要中止,如果最终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银行可以作为受害人向陈经理追偿。综上,最终法院认定了银行向张先生赔偿相应投资款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收益。
揭开银行“飞单”面纱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理财陷阱就是业界俗称的银行“飞单”。所谓银行“飞单”,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依托商业银行的平台,向机构或个人私售各类非本行官方发行或代销的产品,从中收取各类提成、佣金、手续费甚至赚取利差的行为。这种违规代销理财产品的行为在金融业实际并不罕见。经济良好或行情看涨时,大家多能相安无事,但若遇到违约或难以兑现收益承诺的情况时,就容易引发纠纷。实践中,“飞单”主要分为3种类型:一是银行内部员工向客户推荐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合作机构在银行办公场所向银行客户推介第三方理财、保险产品;三是银行非合作机构渗入银行网点接触客户、介绍业务及推销相关产品。这当中尤以第一种最为隐蔽,危害性最大。而“飞单”频发主要可以归因于:第一、银行员工受“飞单”高额提成回报的诱惑,铤而走险;第二、银行客户受高息诱惑且过于信任银行,风险意识不足;第三、银行管理失职,内控体系存在缺陷。
处处留心 谨防“飞单”
近几年,新闻媒体报道的银行员工以假乱真、移花接木的“飞单”理财陷阱并不少见,要想防范这样的陷阱,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宣传资料要留心。索要并详细查看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是否有该银行的名字,确保产品是银行自营或者代销的。对于不放心的理财产品,可以通过中国理财网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相关理财产品是否正规及经过官方备案。
协议签署要留心。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签署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特别注意预期收益率、投资方向的约定,对投资挂钩的资产标的的市场行情应有自己的基本判断,不要因高收益率放松了对风险的审查。签署协议前,要查看协议上是否有银行公章及代销银行的名字,如果没有银行公章,建议向银行大堂经理或其他人员进一步核实该理财产品是否为银行授权代销。
业务流程要留心。对于根本没有理财意愿,而是去办理存款的客户,一定要注意存款的流程是否合理,并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材料,尽量保证银行卡在自己的视野内。如果确定购买,也要通过银行柜台、银行理财专区、自助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正规渠道购买,即使是在贵宾室也要注意是否有监控,从而确保理财款的交付方式及资金流向正确。如果资金是通过pos机刷卡交付,一定要注意查看pos机刷卡单的收款单位是否与协议约定收款方相符,并妥善保存相应材料。
理财风险引纠纷
除了上面谈到的因为遭遇银行“飞单”陷阱引发纠纷,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虽然购买了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但仍有因投资人认为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设计不合理、风险评估不到位、投资人不适格、产品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不全面等引发的矛盾,这些矛盾,综合来说都是因为对理财风险的理解不到位而引起。
2013年8月,李先生在银行购买1年封闭理财产品并签署《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载明目标利息为8%,至8%产品自动结束,理财到期后,收益不仅未达8%,反而亏损10%,为此,李先生认为,由于银行未如实告知产品性质,未对客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也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更未提供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导致其损失,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10万元并支付利息。银行辩称:李先生自愿且曾多次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对理财产品存在一定风险明确知晓;涉案产品系银行代销,且银行已经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上已用黑体加粗文字提示李先生相关风险等事宜,并明确不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同时申请书“基金投资风险提示”条款,明确了该基金产品是非保收益的产品,目标收益8%,而非保证收益8%;综上,银行认为其在代销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操作,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涉案《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已充分告知了相应投资风险及收益,当中的“特别提示”“免责条款”“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等均用了黑体加粗标注,并印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条款,明确了投资可能遭受损失,“目标8%”“到8%自动结束”的表述不构成保证收益的承诺。最终,法院认为,银行在李先生购买基金时尽到了告知及风险提示义务,李先生自愿购买基金产品,其正常投资风险理应自负,故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收益与风险同在
实践中,投资人可能因为银行特殊的性质及地位,对其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具有更高的信任与期待,但事实上,投资领域中从来就不存在万无一失、一本万利的买卖,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都是对等,都可能会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道德风险等。特别是随着2018年4月27日多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出台,再次明确了金融机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并彻底打破刚性兑付,也就是说未来通过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购买的任何理财产品,都会存在收益不及预期,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此,建议投资人在选择银行进行理财的同时,也应当对投资风险与自身承受能力有清晰、全面地认识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