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社会蔓延、效应及其治理
2018-08-15钱周伟
钱周伟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腐败与人类历史一样久远,它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巨大毒瘤——不仅降低经济发展效率、侵蚀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能够破坏社会合作的信任基石、败坏社会风尚,而社会信任是国家繁荣重要前提,社会风尚是国家改革的限制条件,二者的不堪将导致国家各项事业的举步维艰。因此,研究腐败更要注重其产生的持久的社会恶果,对它严峻的社会效应有清醒的认识,这将有助于执政党与政府制定、实施全面的、科学的反腐战略。
一、腐败的社会蔓延
腐败,从狭义上说,是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从广义上讲,是指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者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1]。不管怎么说,腐败均是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非生产性行为。腐败的产生必须有腐蚀者与被腐蚀者,被腐蚀者是各类官员,而腐蚀者则是潜在寻租者。寻租者向官员行贿获取租金——租金产生于政府的行政管制,由于进入的限制导致其远高于竞争性市场的平均利润。而寻租腐败具有强烈的外部效应,如果得不到抑制,那么它将会蔓延,而且以几何级数增长。尤其当贪腐者没有得到有效的惩治时,那么不腐败的官员和公众也会认为没有必要遵循规则。一旦某种贿赂模式制度化,那么腐败官员就会有索取更多贿赂的动机,从而滋生出一种腐败文化。由此可知,腐败蔓延至社会就是因为贿赂官员成为从政府获取各类服务甚至是不法谋利的不二法门,然而这种神奇功效深化了人们对金钱货币万能的迷思,从而“腐败作为一种关系术”成为人们处理人际问题的法宝。这也就意味着,“腐败作为一个系列,从无序的杂乱的个体行为延伸至不断扩大的腐败,一直到所有的公民,不论是否担任公职,都介入一个腐败横行肆虐的政治之中。”[2]
腐败社会蔓延的关键因素有:1.政府掌握大量稀缺资源。这些资源可以是有形的,如矿产、能源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许可证、特许权证等。2.政府是全社会最大的购买者。当政府投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时,政府购买将占国内生产总值较高比例,而公共项目的投资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地带。3.国家处于政治、经济与文化的转型阶段。该时期处于新旧交替的时期,各方面均存在失范的现象,尤其是法治的落后,使得腐败得以大行其道。20世纪80年代的韩国与90年代的俄罗斯均是如此。4.民情风尚使然。托克维尔认为“民情”不仅指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也就是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风貌。当一个民族大部分成员贪婪好利、投机欲望膨胀、热衷于发财、爱好于福利,那么民风则败坏,如大革命前夕的法国;反之,一个民族勤俭节约、热心公共事业、献身国家未来,那么民情风尚则优良,如罗马共和国。
腐败的社会蔓延将“导致社会分裂、动乱和冷漠的诟病提供温床。不仅将社会引向错误的方向,耗尽政府的合法性,而且还会助纣为虐,并给子孙后代树立坏的榜样”[3],以至于“他们在腐败的环境中长大,所以他们不但已经习惯了腐败的行为方式,而且还学会了如何与之共处,并尽可能地使腐败符合自身的利益。”[4]更为关键的是,“只要他们当了官,铁的地位逻辑,……,就立即发生作用。于是,年轻的爱国者就变成了十足的官吏,……,这种官吏比一般凶相毕露的棍棒官吏要坏得多。”[5]腐败成了民俗,虽人人憎恶但又人人趋之若鹜。也就是说,腐败不仅成为一种生活事实而更是一种生活方式。腐败与生活的融合将致使一个国家改革与发展大业成为泡影。“如果公民适应了腐败,鼓动他们参与改革行动就比较困难了;如果官员习惯了腐败,要劝告他们放弃获取非法财富的机会也就更难了。”[6]这就意味着,人民与官员均成了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因为腐败给人民带来了稳定性的预期,即行贿官员事能成,而改革反而可能使未来更加不确定;对于官员,腐败带来的是切切实实的利益,此类“收入”具有刚性,而改革可能使得该红利消失。但是,腐败毕竟是百害而无一利,腐败的社会蔓延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消极恶果。
二、腐败的社会效应
帕森斯将整个社会大系统分为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系统与文化系统,各个系统之间存在信息流通与能量交换;腐败作为政治系统中的变态现象,自然会对其他子系统产生影响。经济系统讲求效率至上,优胜劣汰;社会系统注重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即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文化系统维护的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共享的价值、道德与文明。但是,当腐败作为一个外生变量介入其中时,各子系统的运行程序均将发生异化,具体表现如下:
(一)社会互害:扭曲的社会赏罚
社会赏罚是指社会力量就一些特定行为对行为者作出的奖赏或惩罚。这里的“社会力量”既可指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也可指拥有一定资源的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社会赏罚得以实现是由于“人的可控性”,而这一内在的规定性来源于人本身:人是“理性人”、“经济人”与“社会人”。社会赏罚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调控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之与社会规范相一致,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赏罚运行的准则就是“让遵守规范者得到他们渴望的东西,令违反规范者不仅得不到他们渴望的东西,甚至还要失去他们不愿失去的东西”。简言之,社会对于谨守规矩者,则赏;反之,则罚。社会赏罚有法制性赏罚、行政性赏罚、体制性赏罚与人情性赏罚、舆论性赏罚与神秘性赏罚;前者是组织化赏罚,后者是非组织化赏罚。当面对某一违规行为时,往往运用的是多组合式的赏罚[7]。
腐败作为权力的异化,往往会在社会中产生坏的“刺激”,从而扭曲社会赏罚。无论是官员的贪污受贿,还是社会成员跑关系、走后门与行贿,他们谋求的无非是高额的经济租金。“租金”是指远高于机会成本的收益。当生产者与厂商可以不需要通过花费成本改良工艺以创新来获取利润;当个人可以不需要通过专业学习与竞争考试而可以获得进入某职业的许可;当公职人员可以不认真履职甚至渎职而可以获取梦寐以求的高额收入,那么整个社会孜孜以求的将是寻求“非生产性利润”也就是“寻租”。“官员花越来越多的时间寻求获取贿赂、索取报酬的途径,而不去尽其应尽之职;公民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追求非法利益的活动中,不是通过生产性活动增加收入,而是通过行贿、欺骗和互相串通谋取非法利益”[8]。可以看出,此时社会赏罚的标准悄然变更为“为挣得高额租金争相拉拢、腐蚀官员”。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甚至违法乱纪,但是能发财而无人追究的,众人羡慕之;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但是收入微薄甚至入不敷出,众人不屑之乃至嘲笑之。久而久之,“笑贫不笑娼”“劣币驱逐良币”将成为社会的常态。
这就是说,当“寻租”成为社会争相追捧的对象时,社会原本均衡的生态必然被打破。“竞争性寻租”“竞争性贿赂”成为时髦。在此背景下,个人或者企业为了获利不择手段而枉顾人民健康福祉的事件就层出不穷了,因为执法者为了分享丰厚利润而成为他们的“同谋”,如生产劣质奶粉、出售劣质粮食、售卖“地沟油”、建设“毒”操场等。对这些质量安全事故——社会互害行为,因为每个人均是社会生态链上的一员,谁都很难避免——仅用“市场失灵”理论来解释是不充分的;因为每起事件背后均有“腐败”“寻租”的背影。
社会互害,顾名思义,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残害。互害的目的不是置他人于死地而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因为互害的产生是由于大肆压缩成本导致产品的低质低效。互害能够猖獗,执法部门的腐败是一大主因。执法人员因为收取贿赂而对企业或个人不法行为选择性忽视甚至其本身就参与其中。所以,社会互害与其说是商人的道德沦丧不如说是公权力不受监督而生的腐败。
腐败扭曲了社会赏罚,使得人人“不惜一切代价发财致富的欲望、对商业的嗜好、对物质利益和享受的追求,便成为最普遍的感情”,对此如果“不加以阻止,它很快便会使整个民族萎靡堕落”[9]。社会大规模的互害行为便是先兆。
(二)社会怨恨:畸形的社会心态
腐败改变了社会的逐利法则,优胜劣汰,长久之下,社会利益分化也是必然。先富起来的社会势力由于腐败而获有原罪,如果他们不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如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而反其道行之,继续压迫剥削弱者,那么社会怨恨的阶级条件也就产生了。而一旦社会阶级之间存有怨恨,那么改革将举步维艰,因为“人们耐心忍受着苦难,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有人出主意想消除苦难时,它就变得无法忍受了”[10],也就是说,改革提醒了弱者自身所受的苦难,也提高了他们对改善自己处境的预期,所以,怨恨的社会将是僵化停滞与风险重生的社会。
具体而言,社会怨恨的生成需要“一个对立的外部环境”“需要外部的刺激才能粉墨登场”,所以“它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对外界的反应”[11]。“在真正的怨恨中,并没有情感上的满足,有的只是因和他人进行比较而感受到的持久的愤怒与痛苦”[12],所以,社会怨恨的产生的必要条件是“比较”的基础:社会的不平等。而不平等与腐败之间呈现相互强化的关系,腐败更是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由寻租而产生的腐败给受贿人与行贿人均带来高额的租金,这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在实行价格双轨制时期,仅1988年租金规模高达4000亿元,占当年GDP的40%。但是仅有这一点还不能够激发社会怨恨,因为这时的腐败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只有抽象的意义,即很“遥远”;但是当官员腐败肆虐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如城市的拆迁、农村的征地、国企的改革、廉租房的分配以及各类社会救助时,他们就不“淡定”了,因为此类腐败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切身权利,有切肤之痛,再加上贪腐官员“有意无意地表现出一种对别人的蔑视”,而这很能营造出怨恨的“情境”。除此之外,日常生活中表现为扰乱机会公平的“微”腐败也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挫败感。求学、就业、升职、申请课题、评定职称、求医等均有找关系、走后门甚至拉拢行贿身影的存在,而这让那些没有任何资源可资交换的弱势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当人们发现“参加政府的一切人的朋友和双亲发财的时候”[13],将导致“普遍的愤世嫉俗,造成一种事无定论的无能为力之感”[14]。
由腐败而滋生出的怨恨,在没有社会“安全阀”的境况下容易爆发群体性的泄愤事件,公开挑战政府的权威,并且历史经验也告知我们,历次人民群众造反起义一大缘由就是官僚腐败、民不聊生。所以,减缓人民心中怨气就得化解由于腐败而产生的社会不公,否则待积重难返之时,便无力回天。正如洛克所说:“使政府受到损害的,并不是变质或衰败可能引起的现状的变更,而是政府的摧残或压迫人民的倾向,以及扶植一部分人或一个党派使之有别于其余的人民,形成突出的和不平等的地位这种做法。”[15]这就意味着,社会的不公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政府有意或无意为之,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还是政府;只有限制政府的权力,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正如柏拉图所指出的,护卫者及辅助者、生产者,即官、商、民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不逾矩,方能实现社会正义。
(三)社会堕落:沦丧的社会底线
“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伴随着暴虐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堕落和败坏。”[16]横行的权力必然伴随着权力的腐化,正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一旦当大众的情绪均认为腐败已经泛滥蔓延时,则必然会滋长出玩世不恭和冷漠无情,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人们之所以变坏,绝不是由于执政者行使权力或被治者习惯于服从,而是由于前者行使了被认为是非法的暴力和后者服从于他们认为是侵夺和压迫的强权。”[17]换句话说,就是因为人民群众对政府滥用权力与巧取豪夺行径的不满。而这将导致政府的可信任度大大降低,其统治的合法性资源大量流失。
社会堕落的首要表现就是极端的利己主义。人们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他们一心关注的只是自己的个人利益,他们只考虑自己,蜷缩于狭隘的个人主义之中,公益品德完全被窒息。”因为腐败紊乱了社会的赏罚机制,讲求“利他”只会使自己的收益受损;而只顾追求“利己”才能够使成本收益达到均衡。所以说,极端利己主义是社会成员多次重复博弈而理性选择的结果,因为人作为社会人有同情之心,但是讲求“同情”时个人“没有获得什么,但至少不该失去什么”,否则“利己”是最优选择。但是极端的利益主义将导致社会没有底线可言,因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是“社会底线”,正如洛克所说的人类自然状态一样,人人均是自己的裁判者,只要为了求生存可以杀死你的竞争对手。
社会丧失底线的第二表现就是蔑视法律。对于法律,人们一贯奉行的是双重标准,即“每个恳请者都要求人们照顾他而撇开现行法规,其态度之坚决和威严就像要求人们遵行法规一样”,而“只有当他们想拒绝法规时才会以法规来反法规”[18];最为关键的是它们已经“渗透到一切人的精神中,与风尚融为一体,进入人们的习俗,深入到所有各部分,一直到日常生活的实际中”[19]。这就是说,法治腐败的最大群体是社会大众,他们避免或者减轻法律处罚的策略就是腐蚀官员,如此一来,民众与官员便陷入了腐败的恶性循环或腐败陷阱,即法律成了腐败者任意打扮的“姑娘”。而这一切将致使法律成为社会强势集团肆无忌惮地破坏产权与掠夺其他群体财产的工具,其后果就是社会最起码的共识或者底线均被摧毁,社会共同体将解体,人类社会极有可能回到史前的“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
因官员腐败而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通常有三种“抵消行为”:减少对腐败官员依赖性的逃避行为;提高官员腐败的成本或风险的直接行为,如抗议或暴力;以腐败对付腐败的违法行为[20]。第一种的可能性不大;第二种的风险性太大;第三种符合最小成本最大收益原则,所以,腐败盛行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而民风、民情的败坏也就是应有之意了。
综上,腐败成为了内嵌于社会结构的制度性障碍,它扭曲了社会的激励体系,挑拨了社会阶级的对立,摧毁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要改变之,必须要改革政治经济系统;为了确保改革的实现又必须要动员社会公众的参与,因为人民的缺席有可能使得改革适得其反。
三、腐败的社会治理
公民参与腐败治理是反腐败的必然要求。反腐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但是单单凭借政府的强权或者法律制度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因为“政府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也就是说腐败有其社会属性,如果不能铲除滋生的社会土壤,那么反腐败终将事倍功半乃至功败垂成;再者,改革的制度或者法律能够成效,离不开公民的服从,但是“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减弱了。”[21]总之,政府反腐必须将社会因素纳入考量,所以,从某种角度说,腐败的公务员就是平民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民风与民情与腐败有莫大的关联,因此,动员公民参与反腐、提高其道德水平是腐败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民参与反腐败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普通民众是官员腐败的利益受损者,他们有强烈的动机参与反腐败;其次,他们了解、熟悉具体的腐败问题,因为他们是与官员打交道的主体,所以他们参与反腐具有信息优势;最后,普通群众拥有强大的专家网络,如会计师、律师、研究人员、企业家等,他们对腐败的发现与查处有着专业优势。所以社会大众是腐败治理可以借助的一支重要力量,假若以法律规范加以引导,那么他们将有利于腐败治理的良性发展,即从权力反腐——制度反腐——道德反腐。
让公民参与反腐首先要做的就是扭转其对腐败的冷漠态度。普通群众是腐败的受害者,但是他们如果无动于衷甚至对腐败抱以羡慕而非蔑视的态度,那么各项改革就很难得以推进。正如上文所述,公众之所以对腐败冷漠或者玩世不恭主要是因为面对腐败的蔓延而无能为力,就是说,公众原本反腐的热情被腐败僵局所抵消,从而也加入了腐败的行列。那么扭转公众的态度就需要执政党坚定的政治意志与政治决心,只有高层奋发有为,民众才有反腐信心。
其次是开放民众反腐的渠道。以街头政治反腐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因为那只是某些人“仇官”“仇富”等激愤情绪的发泄,轻者则会扰乱社会秩序,重者则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乃至骚乱。此外,街头政治对反腐战略的设计毫无益处,反而会导致民粹主义抬头甚至社会动荡。民众参与反腐的渠道有:将掌握的贪腐信息投递至纪律监督平台;向新闻媒体投诉,发挥舆论监督;借助网络揭发贪腐官员等。评价某一途径优劣的标准就是何者能够尽快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与行动。当下反腐的实践经验显示,很多大案要案的查处均是上述三种途径的综合运用,因此,反腐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才能够取得最优效果。虽然在自媒体时代,人人均可是纪检委,但是需要有真凭实据,依法依规举报;否则就有可能诬告或者诽谤他人,从而浪费司法资源,提高社会成本,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将公民参与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定有关社会反腐的法律法规,让大众反腐有规可循。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与打击举报人行为的惩治制度。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跟进,鼓励公众举报贪腐官员就是徒劳的,因为官员从被举报到被查处存在时滞,那么举报人极有可能受到威胁或者打击,久而久之,就没有人愿意举报反而同流合污了。
一个社会所有阶级均腐败是不可能的,“腐败始于人民的情况极为罕见”,因为“人民一旦拥有了良好的准则,就会比那些所谓的正人君子更长久地坚持遵行”[22],因此,腐败的社会蔓延就是由于官僚集团破坏了原本正义的社会准则而导致了社会赏罚机制的扭曲,所以,腐败治理的关键还是对公职人员行为的整治,只有政府廉洁、政治清明,社风民风才能健康淳朴;纯粹指望整治社会风气来抑制腐败无异于缘木求鱼,但是这并不否认净化社会风气、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性。再者,讲求腐败社会治理的目标就是提高腐败的发现率,对公务员形成威慑,抑制其腐败动机,迫使其能够依法行政。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力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落马的省部官员人数呈历史之最,极大地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赢得了广泛民心;另外,大力反对“四风”极大地纯洁了社会风气,舒缓了人民群众愤懑的情绪。此轮反腐,中央十分重视社会力量的动员,各级纪检组织均有互联网举报平台,如开通了微博、微信等,可以全天候接受各类举报。社会力量的活跃程度与政府与民间互动的效率与效果有密切关系,二者互动的效率越高、效果越好,那么社会力量反腐的积极性就越高,很多官员被“秒杀”就是典型。
若要提高腐败社会治理水平,还是要大力推进制度反腐的进程。“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所以“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通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23]。制度反腐就是要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经颁布《廉政准则》《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极大提高了制度反腐的水平。
四、结论与讨论
腐败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每一个国家发展中均会遇到的棘手问题。对于腐败历来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腐败有益论”与“腐败有害论”。前者认为,腐败是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它的出现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即“腐败是经济的润滑剂”,典型论者是塞缪尔·亨廷顿;后者认为,腐败是有害的,它降低了经济增长率、损害了社会福利水平、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等,典型论者是约瑟夫·奈。亨廷顿认为,腐败能够消减僵化官僚体制的影响,从而能够提高市场效率。但是已有实证研究证明,腐败不仅提高不了效率反而会增加社会的交易费用,降低社会的净福利。腐败的有害不仅仅是政治的、经济的,更是社会的。本文研究证明,腐败对社会有极大地影响,它扭曲了社会激励机制、影响了社会的心态、降低乃至沦丧了社会底线,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紊乱。因此,本文认为,治理腐败,政府要有所作为,但是整个社会更应该行动起来。如果社会成员均变为犬儒的话,那么腐败终将吞噬整个社会、摧毁整个国家甚至泯灭整个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