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2018-08-14赵佰成
赵佰成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审计评价不仅"对事",还要"对人"。中办、国办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对被审计者的评价和责任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利用和领导干部本人。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它既是对“人”做出评价, 又是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事”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原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严格依法规范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严禁超越职责和权限进行审计和评价。”因此,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地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地揭示问题,不夸大成绩、回避问题,更不能脱离实际、妄加评论。
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撰写审计报告的重点、难点。评價正确与否,关系到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也关系到审计风险的大小。审计人员在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对审计评价一定要持稳健、谨慎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不是照搬照抄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而是要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审计评价的依据要全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制度;二是行业、部门、单位制定的业务规范;三是与责任主体有关的企业内部预算、计划、总结等。同时,还要兼顾到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个人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应全面看待被审计人的功与过,既反映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又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客观性原则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既涉及国家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利益,又涉及离任者和继任者的利益,要围绕审计内容,以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为基础,审计评价不能随意取舍,更不能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要建立在依据全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用个别事实或几项指标去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做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审计评价如果单纯用一些原则而不是量化词语进行空洞的评价,就会使评价缺少说服力,这就要求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评价时,用一些证明业绩的实证材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为更加全面、直观、清晰的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审计评价应以财务收支为出发点,把列举客观工作事实和数字相结合作为主要评价形式,力争依据可靠的数据和客观事实采取写实、量化的方法予以评价,尤其要注重对经济指标的计算、对比和分析。对任职期间相关数据要做到静态和动态数值分析相结合,分析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使责任的履行情况一目了然。
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不足
(一)审计评价重点不突出
在审计评价内容方面,《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较为宏观,没有具体规定应评价哪些细化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这会导致审计人员在“审什么、评什么”方面存在一些争论,审计评价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导致审计评价重点不突出。由于缺乏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有的审计报告成了财务收支审计的翻版,有的则完全采用定性指标评价被审计领导人员,从而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这已成为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最突出的问题。
(二)核心证据取证难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而审计取证是整个审计项目最核心的部分,审计评价必须以事实为基础,有足够的证据作支撑,近年来,笔者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目前审计取证工作效率低、取得的证据不严谨,增加了审计风险。另外被审计人员任职时间跨度长,事件背景难以把握。有的领导干部任期达到六七年,短的也有二三年,有些证明资料已经丢失。有时为了尽快让被审计单位签字,不“打草惊蛇”,有时会采取“模糊处理”,比如审计结论表述不直接写,只是行云流水似的描述,未写上问题涉及的金额,尽量避开被审计单位的直面知情和意见等,此外,审计人员认为审计证据越多越好,不考虑相关性原则,导致存在大量与审计评价无关的证据。
(三)受审计人员思维定式影响
由于是事后审计,导致对事件产生的背景、当时政策环境、当时的行业工作要求掌握不全面,在审计评价上受主观思维影响较大。此外,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受财经法律专业知识、思维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由于是对被审计单位“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基本未担任过领导干部岗位经历,因此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往往缺乏宏观思维或者掌控全局能力,有时容易就事论事、对问题的看待思路不清,容易狭隘,严重影响对被审计人的合理评价。由于存在以上因素,易导致审计评价发现一个问题,点上一笔,摸到什么问题,反映什么问题,“点石成金”或“盲人摸象”式的评价现象时有存在,不能客观反映被审计人的履职业绩。
三、提高审计评价的措施
只有通过充分了解、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履职分析,才能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因此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注重审计评价区间,防止时空穿越
有些问题并非是领导干部任期内产生,可能积弊已久,或者是前任遗留,有的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原因错综复杂。因此要注重把握问题时间跨度和时间点,根据客观条件,分清和区别任期与任前各自责任,以及任后解决遗留问题的责任。如不良资产方面,要区分是否任期前形成,债务方面,要区分任前债务与任后债务的责任区间,分清问题主客观原因,合理界定和评价,防止把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全部归集于被审计领导人,割裂事件发展过程看待问题。
(二)注重把握责任范围,防止越位评价
领导干部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避免“模糊判断”,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责任界定不清会造成评价错位,如领导决策失误,要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行为,以及失职等。判断被审计人是否存在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加强对决策结果等前置程序或底层程序调查及相关证据收集、取证工作,形成明确的、具有说服力的评价依据。
(三)加强对当事人了解,防止空洞评价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擅长与领导干部本人接触,只是通过如被审计人提供的总结材料等间接获得的信息进行评价,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对称,审计评价难免出现偏差。因此,审计客观性评价要求尽量调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对涉及事项应加强与相关当事人、会议记录中参会人员、涉及事项关联单位和个人的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和资料,才能为审计评价提供较为充分的依据。同时对当事人审计调查过程的证言等证据,应及时从取证上固化,保证审计评价具有不可推翻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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