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收入准则会计核算的变化
2018-08-14李洁雯
李洁雯
摘要: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解决了新兴交易事项如何确认收入及进行会计计量的问题,本文将从新收入准则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及计量进行思考与分析。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主要变化;确认;计量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1.调整收入确认的模型:新收入准则下,对收入的定义不再划分种类来确认;同时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重新定义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明确指引多重经济交易合同的会计处理:新准则为企业收入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操作流程: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明确控制权转移的前提条件;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明确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作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明确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融资成分对比标准等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涉及多重交易合同实务的,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4.增加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收入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壮大,交易事项趋向多元化,为满足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须退还的初始费等。
(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的核算
新收入准则扩大了企业类型的核算范围,适应了新兴产业及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实务处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变化,相关会计处理有了新的变化(以无须退还的某特定交易或事项为例),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1.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须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对此,新准则补充了客户可能放弃行使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而企业无须退回预收款项;或者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企业将上述款项确认为收入。
例:某网络通信服务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月初向客户收取网络费,并每月向客户输送网络信号服务。双方签订合同时,客户一次性向公司缴纳24 000元的信号服务费,该服务费无须退回,合同期限为5年。签订合同时预期能够取得5年的网络费收入。客户从2018年2月起未交网络费,根据合同规定,客户未交费时间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放弃接收网络服务,公司可于首次停交费用起第四个月起停止供应网络。按照新准则收入的确认规定,网络公司对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2017年7月1日,根据客户一次性缴纳的信号服务费确认负债,借:银行存款 24 000;贷:预收账款 24 000;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确认分摊收入,借:预收账款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客户首次停交费用第四个月起,视同放弃要求公司履行履约义務,剩下的预收款项确认为公司收入,借:预收账款 2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2.新收入准则下,认可企业没收的销售订金确认为收入,旧准则下将没收的订金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企业销售商品的,客户虽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一定的定金,但由于合同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客户没有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尚未交付的商品也不需交付,且已收取的款项也无须退回。此时企业可将收取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否则作为负债处理。
例:2018年4月1日,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客户向企业交付订金5 000元,约定企业2018年6月30日交付商品。5月1日发现合同存在瑕疵(如商品类别出现矛盾)或者其他原因,确定客户无法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客户所交订金不需退回且企业不需交付商品。该订金可确认为企业的收入,相关会计处理如下:2018年4月1日,借:银行存款 5 000;贷:其他应付款 5 000;2018年5月1日确认订金收入,借:其他应付款 5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更加可靠有效
新收入准则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计量收入,区别于旧收入准则以商品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以“公允价值”入账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提高了会计账务处理的真实性,更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
(二)适应当前商业活动新变化的要求
在与国际经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时代,新兴经济及贸易全球化日趋发展,要求我国在商业活动新变化中,对会计相关领域适时而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新收入准则里,补充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核算,如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售后回购、无须退还的初始费等新的变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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