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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投保阶段梳理

2018-08-14翁晟

大众理财顾问 2018年8期
关键词:中国保监会保单寿险

翁晟

随着 2003 年香港自由行政策的实施,在极大地方便内地居民赴港购物、旅游的同时,也方便了内地居民赴港投保,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选择主动赴港投保这种合规的方式购买香港保险。

没有人能真正说清楚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起始于何时,作为自由金融港,香港向全球客户敞开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服务,两地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始于1999年。由于两地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直接影响着香港寿险公司的销售行为与内地居民的购买行为,根据两地监管行为的变化,我们可以将内地居民赴港投保的历史划分为如下4个阶段。

第一阶段:缺乏监管(1994—1999年)

第一阶段从 1994 年香港寿险公司首次进入内地保险市场展业起,到 1999 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的公告》为止。这一阶段,两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还未开始对香港寿险公司在内地的展业行为进行监管,此阶段内,内地居民的行为多是购买第一形态的“地下保单”。

1994 年,香港友邦、盈科等寿险公司进入广东的珠海、深圳、中山、汕头,福建的石狮、泉州、晋江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进行销售活动,揭开了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序幕。

为什么香港寿险代理人会进入内地展业呢?当时,首批进入内地展业的香港保险代理人多从内地到香港发展,加上香港壽险市场高度饱和,只能选择返回内地销售保单。他们的目标客户遍布各个收入阶层,主要集中于私营业主等富裕人群,以内地保险市场还未曾出现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寿险、投资相连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依托,用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分红多、返还美元等噱头为宣传口号,由此吸引了一大批内地居民投保。一时间,广东、福建两省居民纷纷热衷购买此类保险产品。

此时的内地居民对保险缺乏正确认识,根本未曾想到购买的保单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问题,更不了解出险后怎样理赔、分红与投资收益如何确定。香港寿险公司自 1994 年进入内地市场展业之始,便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违反了国务院于 1985 年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香港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也违反了 1997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在此期间,不仅闽粤两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内地购买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香港寿险公司也因一些骗保事件尝到了销售“地下保单”的苦果。

第二阶段:监管萌芽(1999—2003年)

第二阶段自 1999 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的公告》起,至 2003 年香港对《保险公司条例(附表 3 第 1 部)规例》做出修改为止。

在此阶段,原中国保监会首先开始对销售“地下保单”的行为进行监管,随后两地就此问题进行磋商,为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产品寻找了一条合规之路。为维护内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原中国保监会于 1999年 3 月 30 日发布首个关于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监管文件《关于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境外保险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在华设立机构的资格”。随着《公告》的发布与保监会闽粤两省派驻机构的成立,在当地保险公司及居民的支持下,对非法销售“地下保单”的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香港寿险公司也加强了内控,采取了一定措施对旗下的代理人进行约束。但是,这一监管举措在香港寿险代理人层面却收效甚微,在高达 60%,甚至 100%的首年佣金的利益驱动下,香港寿险代理人非法销售“地下保单”的行为进入了快速增长的阶段。为了逃避两地监管,又衍生出了第二形态的“地下保单”,具体操作模式有以下两种:

(1)以地下渠道为内地居民办理深圳进入沙头角的通行证,以通行证副本及标注出单地为沙头角中英街界碑西来达到“香港签单”的目的,从而逃避两地监管。沙头角地理位置特殊,界碑以东属于内地,界碑以西属于香港。

(2)香港保险代理人在境内进行非法展业后,组织内地居民以免费赴港旅游的形式进入香港境内签单。

面对屡禁不止销售的“地下保单”行为,监管部门也意识到只进行一味地限制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疏堵结合”才能进行更有效的治理。在 2002 年的第二次粤港澳深保险监管联席会议上,两地首次对“地下保单”问题进行正式沟通,开始协同监管。随即在 2003 年 1 月,香港对《保险公司条例(附表 3 第 1 部)规例》做出修改,在第(1)节中重新对香港长期保险业务做出定义。明确提出“香港长期保险业务指保单是在香港发出的,风险是在香港接受的”。并规定此修订于 2003 年 4 月 3 日起生效。

此修订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香港长期保险业务必须是在香港发出的,对香港寿险公司销售“地下保单”的行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前文提到的内地居民主动赴港购买保险所产生的保单受香港法律保护,为想要购买香港保险的内地居民提供了一条合规之路。与此同时,香港的保险自律组织也在积极配合两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香港保险业联合寿险总会要求香港寿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内地法律,不得销售“地下保单”。香港保险代理人登记委员会还对非法销售“地下保单”的代理人进行处罚。

第三阶段:监管合规化(2003—2016年)

第三阶段是从 2003 年香港对《保险公司条例(附表 3 第 1 部)规例》做出修改起至 2016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介入监管为止。

在此阶段,内地居民逐步意识到购买“地下保单”的危害,加之内地赴港的手续与交通越发便捷,主动赴香港购买保险的行为开始兴起,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行为开始向合规化发展,加上银联刷卡交纳保费通道的开通,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进入香港购买保险。

2003年4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禁止内地寿险公司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宣传“地下保单”,禁止内地寿险公司为该行为提供场所。2003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对销售“地下保单”的中介机构与组织安排境内居民到境外购买保单行为进行监管。同年6月,两地监管部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 CEPA)及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开始引导香港寿险公司在内地经营正规合法的保险业务。在同年8月召开的第三次粤港澳深保监机构四方联席会议上,推出打击“地下保单”八项主张。

2004年10月,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公安部下发《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对销售“地下保单”行为进行打击。 在一系列的监管与疏导行为之后,内地居民的“地下保单”购买行为日益减少,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内地居民主动赴港投保行为逐渐增多。

2003 年《保险公司条例(附表3第1部)》的修订明确了内地居民主动赴港投保所产生的保单是受其保护的,同时随着 2003 年香港自由行政策的实施,在极大地方便了内地居民赴港购物旅游的同时,也方便了内地居民赴港投保,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选择主动赴港投保这种合规的方式购买香港保险。

2005年8月29日,香港保监处首次发布香港寿险业对内地访客发出保单的个人业务统计数字,数据显示,2005年二季度,向内地访客发出新造保单保费 4 亿港元,占整体新单保费的3.5%。在此之后,原中国保监会虽然很少再对“地下保单”下达监管文件,但其对“地下保单”的监管却并未放松。

2007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金融会议上重申要取缔“地下保单”,以规范金融秩序。 与此同时,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也变得更加便捷,更加有保障。

自2011年《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实施后,内地居民可以通过刷银联卡的形式购买香港保险,这无疑方便了内地居民赴香港购买保险。在对内地赴港投保者的保障方面,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于2013年5月1日将内地投保人也纳入其服务范围,接受在香港购买保单的内地居民对香港寿险公司的投诉。

第四阶段:双重监管(2016 年至今)

第四阶段从 2016年2月4日银联卡交易额度受限起延续至今。这一阶段主要的特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介入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监管之中,从保费支付的渠道进行监管,与保险监管构成了双重监管模式。

2016年2月,银联国际发布通告要求:从2月4日起,以银联卡刷卡的形式交纳香港保险保费时,每笔交易限额不得超過5000美元。

2016年4月22日,原中国保监会于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提醒购买香港保险的内地居民注意外汇政策风险。这是监管部门首次以风险提示而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及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问题,但这仍未打消内地居民赴港投保的热情。

面对与日俱增的香港保险类商户刷卡交易量,银联国际于该年10月29日发布《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称将暂停以刷银联卡的方式购买香港投资性资本项目保险。但此时内地居民仍可使用香港银行账户、VISA、MasterCard 等渠道购买香港保险并交纳续期保费。

在外汇管制收紧的背景下,香港却不停爆出大额保单。一位香港保险业资深从业者告诉记者,在赴港购买保险的人群中,很大一部分是富裕人群。“一些有钱人来香港买保险,其实是想在人民币贬值的大趋势下,配置一些美元资产。还有一些私营业主,通过到香港买保险来转移资产:购买香港保险,即使内地企业清盘,也可以获得保险赔付,并且保险赔付还不用承担债务。”前述人士说。

2016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改进,要求2017年1月1日后个人在申请购汇时必须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这份申请书上写明了“个人购汇不得用于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违者将被限制或禁止购汇,并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这项措施的执行对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以及续期交费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国家外汇管理局之所以对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进行监管,从本质上来说是由于在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中,内地居民所购买的投资相连保险,分红保险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下交易。 至此,在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问题上,已形成双重监管模式,即两地保险监管部门对香港保险的销售与购买行为进行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购买香港保险的支付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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