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视角的技术成果专利保护
2018-08-13孙曼曼石磊
孙曼曼 石磊
摘 要:技术成果本身不是财产,生成专利是其成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常见方式。(准)权利人应使用权利要求书策略,防范无效申请或无效宣告,并使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更广,他人被诉侵权的风险更大;运用专利说明书策略,清楚、完整公开技术方案,以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能被说明书证明;利用专利网策略,布局外围专利、收费门专利和潜艇专利,防止其专利被围困、阻碍,并形成较强的技术垄断地位;采用专利运营策略,通过专利集中、专利联盟、专利标准化、专利侵权诉讼等方式,使现有的专利或专利网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权利要求书策略;说明书策略;专利网策略;专利运营策略
中图分类号:DF 5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12(2018)05-0510-05
Abstract: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snt a property itself,and patent is a common way of becoming a property protected by law.Patent owner should avoid invalid application or invalid declaration via right-claiming strategy,which could also make a broader protection scope to their patents and a larger risk of accused infringement to others;owner should use the patent specification strategy to make a clear and complete disclosure of the technical schemes so that their claims can be proved by the instructions;owner should use network strategies including surrounding patents,toll gate patents and submarine patents to prevent their patents being blocked and support their patents dominating the relevant technical fields;owner should use patent operational strategies to maximiz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existing patents or patent networks through the patent concentration,patent alliance,patent standardization,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etc.
Key words:specification strategy;right-claiming strategy;patent network strategy;patent operation strategy
霍諾拉认为,只要存在着排他性权利,权利持有人与该权利所指向的物之间(在法律上)就存在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1]。具有可控性,可排他使用性是财产的本质属性。技术成果是一种知识信息,能被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天然不具有排他性这种财权的本性。英国法官叶兹认为,“思想一经发表就再也不能被单独使用和利用。”[2]然而,知识具有重要的价值,能创造产出财产,却不会使自己自然成为财产。如果知识不成为财产,人们趋于搭便车,不能激励知识创造、积累。因此,法律必须为知识财产化提供保障。对于技术成果而言,只有生成商业秘密特别是专利,才能使其成为财产,而且,按照洛克谁劳动谁所有的法哲学理论,劳动成果只能归创造人所有。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技术成果的不断创新与积累。由于专利化过程中经常出现申请不能、无效宣告,及保护范围较窄,被绕过、被围困、被制约和专利经济效益不佳等风险,文中以专利保护之策略为研究对象,从技术成果拥有人的维度,以使其对自己技术成果的权益能得到有效、最大的专利保护。
1 权利要求书策略
洛克认为,上帝创造世界,为人们共有,供人们生活、享受,同时命令人们去劳动施加一定的力量对自然物。正是由于自己的劳动,使共有存在的物脱离了自然存在的状态,成为劳动人的私有财产。不过,洛克认为共有状态的物通过劳动成为私有物是有限制性条件的:
1)劳动的对象属于共有物且属于消极共有。使用人不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对它施以劳动,使它成为自己的财产。
2)还有足够且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共有体中的任何人均享有不经其他人同意通过劳动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如果因为自己的占有使他人无法行使共有权,则自己的所有权的取得将失去合法性(正当性)。
3)自己所有不至于造成物的糟蹋或浪费。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3]。
4)劳动需要达到一定的“质”,即,使共有存在的物能脱离了原本自然存在的状态[3]19。权利要求书的功能在于申请人在向专利审查部门展示,因其劳动使专利技术不同于(自然)客观存在的公共领域技术的特点(可专利性),并向法律准确提供私权和公共领域的界限(保护范围),以证明其已满足公共物向私有物转化的条件,使其私有权能够有效形成并能得到有效保护。
1.1 确保有效申请
1.1.1 体现可专利性
技术成果被授予专利或不被无效宣告的条件首先是技术方案本身须有成为专利的正当性,即具有“可专利性”,值得排他性保护。“可专利性”实质是申请人向审查部门展示其满足了公共物向私有物转化的条件——因劳动使专利技术脱离了技术原本自然存在的状态;其次,须书面对具有“可专利性”的技术方案提出排他性法律保护的要求。专利权不会因符合实质条件而自动取得,需向授权单位书面申请经授予而获得,授予的标准是要求书中能体现技术成果的“可专利性”。因此,通常所谓的专利“可专利性”授权要件,不单指技术成果本身具有,而是必须从专利申请文件中可寻找到。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判断“可专利性”是通过对比、分析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而决定的。即,即使技术本身“可专利性”具备,“可专利性”还必须反映在权利要求书中,否则,将会被不授予或被无效宣告。当然,如果技术本身欠缺“可专利性”或“可专利性”不大明显,权利要求书也不能任意制造、杜撰“可专利性”,加之“初次审查早期公布”的原则,此时申请专利还可能致使技术成果存在不获专利保护反成公共产品的风险,从而亦失去商业秘密保护的机会。因此,权利人寻求专利保护之前还需要科学评价技术成果的“可专利性”。如果“可专利性”不明显,可考虑不以专利的形式而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为妥。
1.1.2 布局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有独立和从属2种,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书必须记载的,从属权利要求从理论讲可有可无。“可专利性”的审查首先依据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由于申请时人们具有希望不仅能申请成功还能得到更大保护的心理,独立权利要求书写时有尽量扩大权利保护范围之势,从而易于产生独立权利要求被认定欠缺“可专利性”的风险。为了平衡利弊,申请人申请时应采取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并存的方式,在较宽泛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后再附加一个或几个从属要求书,对所引的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点作进一步的限定。此目的在于产生一个层层缩小的保护范围,以防前面较宽的权利要求范围失去“可专利性”时,可做到可进可退,节节有序退守。当独立权利要求被认定欠缺可专利性或申请人主动放弃时,审查员可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或申请人可选择将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嵌入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重新确定申请人技术的“可专利性”。例,权利要求可表述如下:①一种产品,包括A,特征在于B;②根据权利要求①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B中有特征C;③根据权利要求②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C中还体现特征D.其中,①为独立权利,②③为从属权利。当有人检索到在该前就有包含技术特征A、B的现有技术,向专利局提起宣告时,只能宣告权利要求①无效,此时,权利要求②便可以被申请人提升来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至于使整件专利无效。以此类推。实践中,从属权利要求布局方式有2种,其一縱向布局,其二横向布局。纵向特点在于权利要求纵向排列依次层层限制,稳健退守;横向特点在于权利要求横向排列一股脑儿全面限定,迅速退守。前例即是纵向布局。纵向布局更可取。
布局从属权利要求的功能不仅在于欠缺“可专利性”时可节节退守,还在于防止他人申请二次专利使基础专利被架空处于被动地位。假定无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假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法律保护,由于他人可以对基础专利的改进技术申请专利,当改进专利增多时,虽然改进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使用会侵犯基础专利人权利,但基础专利权人对升级技术方案的应用同样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样会迫使基础专利权人交叉许可。但是,如果布局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具有独立性,其层层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样受法律保护,这样既保障了较宽的保护范围,亦使得较多的二次改进技术方案被专有保护从而避免了或减少了被他人再次申请专利的可能。
1.2 保障宽泛保护
1.2.1 技术特征记载不宜太多
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决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广,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属于前者保护范围之内,专利保护范围就决定于前者。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记载越多,限定条件越多,等于限定保护范围,不利于获得一个宽泛独占范围的专利。但是,记载愈少,当技术方案欠缺“可专利性”所具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使技术成果丧失授权专利的机会。因此,欲求宽泛的专利保护范围,其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宜太多,少而有度。例,一种产品包括现有技术特征A,以及区别现有技术的B,C特征。权利要求记载如为:一种产品,包括A,特征在于B,C,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A,B,C 3个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他人的产品只有覆盖A,B,C(包括A,B,C;A,B,C,D;A,B,C,E……)3个技术特征才属侵权,只含有其中两特征(包括A,B;A,C;B,C)均不属侵权;权利要求记载如为:一种产品,包括A,特征在于B,则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的A,B 2个特征。那么,他人产品只要含有技术特征A,B即侵权。后者保护范围大于前者。但要求书如为:一种产品,特征在于A.那么,他人产品只要含有技术特征A即侵权。虽然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明显大了,却和现有技术无差别,失去新颖性和创造性,使申请不能或最终被宣告无效。
1.2.2 选择法概括并列或独立权利要求并行
专利侵权实行的是“全面覆盖”或“等同”的原则,竞争对手常常选择放弃或替代他人专利某个、某几个技术特征的绕过策略规避侵权认定。为防止他人实施“绕过策略”对付自己的将来的专利,申请人需要对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饶过策略实现综合评估,采取选择法概括并列或独立权利要求并行的记载方式,将权利保护范围扩大到竞争对手可能想到的技术特征范围。例,申请人如果考虑到竞争对手可能用技术特征D(非等同技术)来代替自己的技术特征C,则可用选择法概括并列方式书写1个独立的权利要求也可书写2个并行的独立的权利要求。采取1个独立的权利要求时,记载为:一种产品,包括A,特征在于B,C或D;采取2个独立的权利要求时,第一独立要求记载,一种产品,包括A,特征在于B,C;第二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一种产品,包括A,特征在于B,D.这样均会出现2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效果,且两者独立、并行,效力等位。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2个权利要求范围的相加,从而也构成防范他人用技术特征D绕过技术特征C的一道防线。
2 专利说明书策略
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发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存在侵犯其公司专利权的嫌疑,于2013年4月将深圳公司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对抗起诉,同年深圳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深圳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审理后作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山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4] 。无独有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认为××(上海)有限公司手机智能语音系统siri技术涉嫌侵犯其公司的智能语音系统专利权,于2012年9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对抗起诉,同年××(上海)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请求、诉讼历程,最终,北京市高院认为涉案专利应当宣告无效,于2015年4月作出撤销原判、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的终审判决[5]。此两案件原告本意在于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以维权,结果不但没有胜诉反而在对手反攻诉讼中失去了已有的专利权。前者山东公司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无效的原因在于,从说明书的撰写看,并没有给出“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技术的具体生成方式[6];后者上海公司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说明书并未公开实现游戏功能的具体技术方案。两案权利人失去原有专利权的原因都在于权利要求书不能被专利说明书证明,从而使技术成果从专利申请文件中看不到“可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知识不同于知识财产。德霍斯认为,知识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的规律,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然而,知识财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的规范形式,因为它人为地制造知识稀缺现象,从而削弱知识不断丰富这一规律[7]2-3;其还认为,知识财产权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一种工具,仅仅是达到某种预先确定的目的的一种手段,特权拥有者有义务以不损害特权被最初授予的目的的方式行使这种特权[7]222,227。因此,法律在创设技术成果财产权的同时,作为对价要求技术公开,恢复知识不断丰富、不断传播的自然规律。因此,技术成果成为专利,不仅须有专利的正当性、提出专有要求并体现“可专利性”,还必须以“公开”换取“保护”。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技术成果公开的途径,公开原则如下:
首先,全面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利要求记载的要求法律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在说明书中公开,且充分公开。技术方案中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即使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不能被法律保护;其次,清楚公开。公开不单要求广度,还要求深度。通过说明书对所申请的专利技术的公开程度,必须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实施该专利,并能以优选的方式实施;再次,准确公开。如果错误公开,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则相关权利得不到保护。实践中就有说明书记载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时,失误把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区别技术特征记载为现有技术特征,法院只能判决被诉技术未覆盖涉案专利侵权不成立的判例。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说明书中技术公开不仅是换取保护还是进行技术方案“可专利性”的证明。“可专利性”是专利授予、有效与否的实质条件,需要从权利要求书中分析得出。同时,为了防止权利要求书任意制造、杜撰“可专利性”,其真实性还需要被证明,证明的方式便是专利说明书而不是技术方案本身。这样的证明方式比技术方案本身更具有证明力,因为只有根据说明书,具有“可专利性”的技术成果能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践中复制时,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要求书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证明,指的就是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体现“可专利性”的技术方案的之真实性,应该被专利说明书证明。
3 专利技术布局策略
专利以公开换保护,但专利技术一旦公开后,专利权人身在明处,会为黑暗中的所有竞争者指出了技术开发的方向,从而迅速引起一系列的绕过仿制、继续改进技术,围困、阻碍原有专利权的行为。因此,作为专利权人必须抢先开发、研究相关外围、发展性专利网,在申请的同时布局相关优效专利组合网以阻却竞争对手,保护自己技术优势地位。
外围专利。外围专利相对于核心专利而言。美国学者格拉茨尔称外围专利策略为木桩篱笆策略,认为围绕核心技术开发出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可以使产品结构最佳的改进专利,能给原技术的所有者对该技术的有效利用造成困难[8]32。日本企业被认为精于此道,后来,台湾、韩国企业紧随其后,从模仿、改良走向自主创新。一般认为,一个新发明构思形成比较难,但在一定的工作环境中,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已有的基本技术进行改良还是比较容易做到。外围专利策略最初被技术薄弱的企业采用,通过对他人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吸收、改良,以他人专利为核心形成升级版的的外围专利屏障,使专利权人专利失去工业应用市场并最终迫使其和自己交叉许可,以后也被权利人用作自己基本专利保护策略。权利人可围绕自己的专利开发外围改良、创新技术,一并申请专利组成外围专利网,以抵御他人对自己基本专利的围困,从而阻止他人进入相关市场,较长期保障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
收费门专利。对整个现有技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以后的发展方向,然后具体研究、预测以后的发展趋势,最后“跳过”目前的研究阶段,抢先提交专利申请,以非常宽的权利要求将下一个研究阶段可能出现的新技术覆盖住的一种策略……当实际技术或产品发展到你的发展性专利水平,要“路过”你的专利时,不得不缴纳“过路费”[8]33。收费门专利被认为是最难运用的专利战略,需要创新人员有广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综合能力,且存在风险也缺乏近期效应,因为既然是预测,当然存在申请成功后这些收费门专利不被应用的情况,即使应用也是在将来。但是,这不影响收费门策略的实施。据欧洲专利局调查,欧洲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中,有50%能够获得专利权,但只有10%最终付诸实施,其它大部分则出于战略考虑,进行“圈地”式的专利保护[9]。而且,一旦收费门策略实现,专利的经济效益却无可比拟。
潜艇专利。传统的潜艇策略是指,提交一个保护范围很宽的专利申请,然后,提交一连串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使该申请处于未决状态。这样,这些后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将可能使竞争对手后来开发出的具体产品方案化为乌有[8]33。随着美国“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和“初步审查符合本法要求即行公布”制度的实施,“潜水艇专利”似乎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为未决期间专利申请被公开,当事人追求拖长未决期从而长期潜水的效应已不存在。但是,通过后期提交权利要求修改诞生的新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被公开后至未决期前,仍能执行一部分潜水功能。因此,新的潜艇策略虽然潜水效应不及传统的潛艇策略,今天仍有其存在的意义,一旦市场上出现正在潜水的具体产品或技术,潜水中的专利通过促成专利批准迅速浮出水面以瓦解竞争者。潜水艇策略的本质在于“使专利或正在寻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潜水,不为相关公众知悉”。这样,权利人既可实现专利保护的排他权益,又可避免因公布带来的竞争风险。专利权人可通过采用生僻术语来代替常用术语使其专利在授予后难以查询,或提交保护范围较宽泛的专利申请,同时不断提交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使其申请文件不能被公布或公布后权利要求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竞争对手自行研发出相同技术并实践应用时,权利人专利直接潜出水面或依据申请在先原则间接潜出水面,阻止他人使用或要求使用者支付授权费,从而实现权利人享有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双重效果。
4 专利运营策略
资产需要运营,专利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资产,良好的商业运营策略才能使专利经济效益发挥最佳。所谓专利运营,可以被理解为将专利权作为投资要素直接参与到商业化运筹和经营活动中,通过专利资本的各种技巧性市场运作,提升专利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专利权经济价值的市场行为[10]3。通过市场化运作,利用内外部资源,使自己的专利增值最大化是专利运营的核心。
专利集中。今天的创新可能被视为一个巨大的科学金字塔,每个研究人员都将其创作加入其中[11]120。这意味着没有发明人可以声称自己是没有借助使他们发明成为可能的前人力量的第一个人[12]。可见,如果把专利投入实践应用,会有全方位的,包括前、后、周围密集的专利障碍权利人的实施。这就是所谓的专利丛林现象,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专利权组成了一个稠密的网络,任何一项专利技术的应用或者相关新产品的推出,都必须获得大量专利权人的允许[10]7。但是,如果权利人能拥有相关专利丛林,这种应用障碍就会通畅,而且有助于市场强竞争力和垄断力的形成。因此,为了保护权益,权利人应学会自己积累专利形成自己掌控的专利丛林。专利丛林积累可以自己原始形成,包括研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形成,也可通过收购他人专利继受形成。后者效率更高。国外发达国家就有许多专门从事专利收购经营的公司。
专利联盟。技术是复杂的,实施往往需要多个专利才能完成,而专利之间常常是相互累积的,使用一个专利的全部技术一般会涉及侵犯其他专利。可见,每个散在专利权人的自己实施都需要向他人请求许可,对于纯粹的生产者而言,更需与每一个权利人分别许可。然而,分别许可效率低小、价格较高,有时会出现垄断价格、拒绝许可的情况,直接影响专利转化的效率、成本,也会不利于消费者福祉以及技术的传播和再创新。因此,解决专利相互阻碍及分别许可效率低下问题的办法是不同的专利权利人,通过协议联盟形成专利丛林(又称专利池),统一管理,一揽子销售,这样虽然有时价格低于分别许可,但许可几率增加,权利人的效益有增无减,而且还能在自己实施时享有专利池中其他权利人优惠性交叉许可的对待。打包一揽子许可严格讲不仅包括与他人联盟打包,还包括自我打包,与他人联盟打包比较常见。为了防止联盟打包许可形成协议垄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权利人打包许可时需注意:打包阻碍性、互补性专利,禁止打包竞争性专利排除横向竞争;禁止打包非必要、失效专利一揽子许可,及禁止实施垄断高价、拒绝许可等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专利标准化。标准化管理有利于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有利于不同主体间相同或相类似产品之间的兼容、互通,从而也有利于消费者。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也提到,设施联通是合作发展的基础。……我们也要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的联通,为互联互通提供机制保障[13]。然而,标准需要科学制定,技术标准常常与先进的专利技术相融合;同时,权利人需要专利标准化,当权利人的专利成为强行技术标准时,其垄断地位将是绝对的。可见,标准专利化和专利标准化常常成为一种客观的需求。不过,为了防止标准、专利结合中的(专利权人)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标准管理机构制定标准不会采用一个公司控制的专利技术做标准,而是合作建立标准,并且需要各参与者同意“公平、合理、不歧视”许可所持有标准必要专利技术[11]128。这样,既可以保障标准的科学化也可满足专利权人的要求,亦可避免权利人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形成。同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而言,需要履行事先(建立标准时)披露专利、事后(建立标准后)披露真实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作为重要交易信息,应使其处于公开透明状态,而不应被约定为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这是防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治理“专利流氓”和实现FRAND专利侵权诉讼并诉前禁令。侵权诉讼传统属一种权利救济措施,但作为一种增强专利竞争力、利润率的策略,目前已越来越受权利人青睐。权利人可以运用专利侵权诉讼,特别是对于有影响企业的诉讼,辅以媒体报道,既能达到广告宣传之上的商业宣传效果,也可迫使被告与自己实施交叉许可或建立专利联盟,还可以实现高额许可费的目的。当专利权人拥有相关专利网起诉或起诉前申请诉前禁令时,大多数被告、被申请人常常愿意采取和解结案,权利权人的战略目的会快速实现。前者和解原因在于被告因惧怕落入“一揽子许可”的境地;后者和解的原因在于法院一旦发出禁令,对被申请人营业行为的影响较大。申请诉前禁令目前被很多权利人采用原因在于,禁令发出与否法院应在48小时作出,没有时间进行进一步的实质审查,裁定发出禁令的几率一般比侵权判决的几率要大,而发出禁令后被告一般会及时和解结案,有利于权利人专利运营目标的实现。不过,权利人应防止滥用侵权之诉或以侵权诉讼威胁
以侵权诉讼相威胁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侵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况下却以起诉相威胁。比如,甲得知另一公司正在研制自己正在研制的技术时,遂派人告知乙自己已研究成功并已提交专利申请,即使乙研制成功了也无权使用,否则将起诉乙侵权。乙因此停止了研制工作。实际上甲当时并未研制成功,其后也因该项技术不成熟被专利机构的驳回申请。
,进行不正当竞争妨碍技术创新,特别是防止滥用诉权进行聚财的行为。例,权利人利用专利之间相互交织的客观特点,明知不侵权仍起诉,而且诉求设定数额较小,不高于被告应诉的常规费用,此时被告常常会采取早和解的方式短时间了解,从而达到起诉人不当聚财的目的。
5 结 语
技术成果天然不是財产,生成专利是其常用的财产化方式。欲求技术成果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得到专利法合理化保护,(准)权利人需把握以上策略。首先,最基本的,保证专利权成功申请和有效存续,取得专利保护的资格;其次,进一步的,使专利权质地较高,有宽泛的专有范围,能加重他人的侵权风险;再次,确保性的,使体现“可专利性”和“宽泛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被说明书说明;复次,统筹性的,形成较强的专利防御网络,使专利不被围困、阻碍,同时维护较强的技术垄断地位;最后,更高端的,通过商业经营,使自己现有的专利或专利网络经济价值最大化。当然,从技术成果专利保护的全方位看,以上策略还不够,权利人还应有权利救济策略,包括专利侵权诉讼(文中只是论述营运性侵权诉讼)、国际纠纷中的国际组织、外国行政机关非诉申请等,以及实现救济策略所须具备的有效的侵权发现、侵权取证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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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严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