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
2018-08-13陈海峰
摘 要 民办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服务于社会的实践型、应用型专业人才。目前民办高校现有的发展模式,在培养过程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重视,无法体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应用能力的优势。本文主要探讨提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在现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形成多元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开展全程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合格的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关键词 民办高校 应用型 法律职业人才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陈海峰,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09
作为我国教育发展时期的特定产物,民办高校是近10多年来中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基于民办高校的办学理念和民办性质的定位,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是以培养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上开展全方位的实践能力训练。从现阶段民办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模式来看,课程开设过程中虽然有一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学生的教学效果还不甚理想,不能满足社会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学生的就业质量和数量还有待提高。
一、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定位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形成了该学科用型的职业发展方向,也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地位。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实践。纵观我国传统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模式,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重理论轻实践,在偏重法理系统性的培养同时,弱化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这就造成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节,使得法学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加长。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各民办高校一直积极致力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践行教学模式的改革,以求实现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
(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
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存在两种状况:一类是在办学之初主要是按照公办院校的培养方案来实施,有的甚至照搬部属高等院校的培养方案,特别是对母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设计、规章制度展开全方位的模仿。这类民办高校在招生生源质量明显的低于公办院校的生源质量的现实情况下,过高的人才定位使得民办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有点拔苗助长,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扎实的理论功底也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很难满足社会需求。另一类民办高校则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却完全忽视理论基础,只注重动手能力,培养目标的定位类似于高职高专,缺乏法学本科层次学生应有的理论研究能力。
(二)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定位
民办高校在人才培养问题上应当立足本地、本院实际,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人才培养目标的树立,应该体现全程实践教学理念,形成全方位的、科学的、实用的实践教学体系。以法学专业实务需求、社会需求端为导向,培养学生法学专业综合实践能力。同时也应区别于高职高专培养“技术型”人才和公立院校培养“学术型”人才,结合自身特点,注重培养拥有扎实法学基本理论和娴熟法律实务技能,具备良好的人文素质和职业修养,具有突出沟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法律职业道德修养为主线,以法律人文精神为辅佐,通过持之以恒的法律能力的训练,形成良好的法学思维,提高法律职业能力。
二、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的调整
(一)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单一
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过分重视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法律教材的内容只有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为其唯一目的。容易造成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法律知识体系的单一,只有知识而不具备专业实践能力,所学理论知识体系与学生将来的职业不能有效的融合。即使设置了一些实践性课程,例如:模拟法庭课,法学辩论课等课程,也只是训练了职业技能,缺少满足社会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实践训练。
(二)完善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
在课程设置中应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每门专业课程在原有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下,适当减少理论教学学时,增加了课程教学当中的实践环节。如刑法总论,总学时64,理论授课60学时,课内实践环节4学时。4学时的课内实践可以采用案例情景演练、案例讨论、观看庭审现场视频等形式进行。特别是实务型课程,例如《诉讼实务》,教师讲授和实践环节的比重达到1:1,加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应用等环节的过程,提高学生自主思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专业课程中开设几门具有本专业特点的实用性课程,提高法律素养。如法律逻辑学、法律职业伦理、经典法学案例解析等课程。在集中实践环节,除传统的毕业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有条件增加具有体现法律专业特色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服务于当地社会的法律咨询。此类课程开设的目的是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课内实践教学,将学生的学习活动逐步推向社会,服务于当地,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现实当中的真实案例。另外,结合司法部发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开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导课程;针对学生的专业就业,开设读研、留学、公务员考试指导等课程。全部的培养方案中,整个实践教学的学时比占总学时的25%-35%,體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三、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的创新
(一)现有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的弊端
民办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和方法比较单一,比如案例教学、观看视频、模拟法庭等学习手段。案例教学法中混淆了案例的举例,将举例视同案例教学。在案例的剖析、讨论、归纳、总结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时有较大的不足,选择的案件与理论知识的切合度不高,不能有效的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模拟法庭的演练一般事先编好剧本让学生扮演角色参与其中,按部就班的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学生被动参与,流于形式,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失去了实践教学的目的和意义。抗辩教学法,因某些教师实务经验较少,纸上谈兵,力不从心,对学生也缺乏有效指导,难以培养学生各项基本的专业技能。实习实践环节中多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方式。集中实习局限于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共建实践基地。由于这些实践基地接纳的人数有限,因此大量的学生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自行安排。但分散实习在实习时间、内容、评价等方面与集中实习相比缺少监管,实习效果不甚理想。如有的学生在实习单位只是负责打印、装订卷宗、做做卫生、跑跑腿,难以参与实际案件处理,实践经验无法得到提升。因此,实践教学方法还需进一步多样化,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结合,增强创新性。
(二)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的创新
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的运用关键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参与性,因此应在原有的教学形式和方法上进行创新和突破,加强师生之间、校内外理论与实务部门的有效互动。有效利用多媒体、网络等手段,可探索微课、慕课、翻转课堂运用,结合网络上的法律教学资源,提高学习效率。案例教学法中应注重案件挑选,选择时代热点、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启发学生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兴趣,结合理论进行讨论,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研究能力。模拟法庭、模拟辩论明确培养目标,选择好案例后放手学生自己全程参与,设定实战状态,不提前演练,加强学生的法学思维、基本专业技能训练,提高临场应变能力。有条件增设法律诊所式教学,学生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在老师的带领下参与真实案件的代理活动,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提高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过程中,扩大集中实习单位的范围,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础上,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社会企业的合作,扩大法律实务的领域,增加学生实习的社会触角。对实习单位提出实习要求,安排实习岗位时尽量以涉足专业内容的工作为主,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同时针对分散实习的同学加强沟通和监督,做好回访,防止流于形式。
四、实践教学制度支撑体系的建立
(一)实践教学缺乏制度支撑体系
民办高校一直以来的办学理念是注重课堂教学的考核,对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实践教学一直未得到很高的重视。与理论教学相比,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像理论考试那么明显,可能需要在学生毕业以后才能得到体现。而对于高校之间、专业之间以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考研成功率等数据,更容易得到校方的足够重视。对于教师的考核,理论教学是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基本要求,授课课时直接计算工作量和课酬。而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实践教学,很多民办高校考核要求没有像理论教学那样设置同等待遇,有的采用减少计算课酬的方式计算教师实践教学课酬,有的干脆不计算在教师工作量中,极大的打击了教师加入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的实践课程,很多实践活动开展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校内实践环节中模拟法庭、各种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校外实践中教师和学生的补助、交通、住宿等费用均需要大量经费开支。民办高校不宽裕的办学资金对成效不明显的实践教学部分就只能量力而行、能省则省。这种现实状况使得实践教学计划的可行性大打折扣,实践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二)实践教学制度支撑体系的构建
实践教学的效果是民办高校培养的毕业生适应社会考核指标之一,对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潜在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学校制度层面加以重视。在制定实践课程教學计划、教学大纲时,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给出实践课程所需经费的预算,确保实践教学的可行性。在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制度上,学校制度有必要对实践环节政策的倾斜,实现实践环节工作量成为课时任务的一部分,增加实践课时的核算标准,鼓励教师参与实践环节教学,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此同时,专任教师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拓展自身实践途径,获取相关的律师执业证书,保持与律所的业务交流,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联系。学校可允许教师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部门挂职锻炼,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实践素养,将实践与教学、科研相结合,指导学生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学校也可投入资金引进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人员、律师、行政机关人员到校内授课、讲座。支持学生社会实践、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知识的应用。在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下,民办高校法学教育承担了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法学教育的发展只有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的结合,提高实践环节的授课质量,才能培养出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的法律职业人才,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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