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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孙女的权益应如何保护

2018-08-13陈先爱

老友 2018年6期
关键词:户口资格集体经济

陈先爱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入赘女婿。去年年底,我所在的村小组转让了一块地皮,获得转让金50余万元,村委会决定将这些钱按人口分配给各家,但是我的两个重孙女被排除在外,理由是她们姐妹俩姓肖而不是姓潘,没有权利享受村集体福利。全组84人,除了我的两个重孙女外,其余82人每人分到6000余元。我不知道村主任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的两个重孙女大的8岁,小的4岁,小小年纪就受到这样的歧视,在她们幼小的心灵留下了很大的阴影。村主任还扬言,今后全村土地重新分配时,她们姐妹俩连同她们的父母都不能分田了,即使分了也会撤销。外姓人就不能在本村生存了吗?请问我该怎样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读者:肖××

肖××读者:

村委会的做法及村主任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你的两个重孙女能否获得平等分配款,关键在于她们是否为该集体组织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由本村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六)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你的两个重孙女符合以上规定,其因出生而取得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有权参与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对村小组的做法,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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