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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8-08-11庞蕴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7期

庞蕴钰

摘 要:发明专利是我国专利法重要保护内容,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说具有核心价值,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一直都以权力要气书为准,但还是无法避免实务中由于发明专利引发的纠纷,对此笔者认为对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应当更加系统的审视。笔者在本文中对发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发明专利的意义进行了简单介绍,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确定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权利要求书三个方面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

一、发明专利及其保护概述

(一)发明专利的界定

我國有对专利实行保护的专门立法即《专利法》,专利法中保护的专利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具有最重要地位,但是对发明专利立法却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只说明了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对产品、方法如何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旦申请专利并获批准,即享有了专利权,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二)划定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意义

专利权是权利人发明创造而得来的权利,但是由于其无形性并不像实物所有权一样容易以占有形式进行保护,尤其是发明专利公开后法律对其保护的界限对权利人来说十分重要。一项发明专利获得认可并公开后,与之相关产品、方法就会产生,保护发明专利要有一个边界,边界之内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主张专利权利,因此划定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不但能够对专利权人进行有效的专利权保护,也能为其他人提供合法行为的依据,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发明专利技术的公布也有利于促进相关技术研发,为推动整体科技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二、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上文分析了划定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如何划定范围也是值得探究的,虽然根据《专利法》56条,确定了以权利要求书为保护范围依据,司法实践中也依此执行,但笔者认为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还应当从理论上进行系统化。

(一)发明专利满足保护范围的形式要件

发明专利拥有保护范围必须满足基本的形式要件,首先必须属于获得认可的发明专利,从我国来说需要是符合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在我国地域内有效的发明专利,其次发明专利人以书面或者专利授予部门要求的方式提交了授予专利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关文件材料,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其中权利要求书就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一项依据。

(二)发明专利满足保护范围的实质条件

一项发明专利之所以被专利法保护关键在于其具有专利实质性条件,而发明专利有具体保护范围也必须满足发明专利实质要件。一是新颖性,所谓新颖就是不存在于现有技术或方法范围,以申请日为界限,之前既没有相同技术或方法,也没有人提出过申请;二是创造性,这也是发明能够被授予专利的重要指标,所谓创造性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具有明显进步意义;三是实用性,所谓实用性就是该项发明必须是对社会生产或生活有实用价值,能够给生产带来促进,或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好处。满足以上实质条件,发明专利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才能享受一定范围的专利权利保护。

(三)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

上文提到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在立法和司法中都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依据,这是因为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着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发明专利保护范围都是以权利要求书为主要依据,因此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必要要重点做好权利要求书内容完善,在前序方面要将发明专利想要保护的主体列明,在特征部分将发明专利技术新颖性和创造性列明,两部分结合就是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尤其是对前序内容,很多时候没有被发明专利人重视,只对特征进行重点描述,这种方式并不利于保护范围的确定。笔者认为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确实是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但是其他文件,例如说明书、附图等也对划定保护范围有着一定影响。

三、完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我国《专利法》从1984年首次通过到如今,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改,但是最近一次修改也是2008年,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司法实践中有关发明专利纠纷也越来越多,引起纠纷以及解决纠纷都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关系密切,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立法,明确发明站立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这样也能够为专利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提供确定性依据,保证两者对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一致且稳定。

(二)完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

对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可以依据权利要求书来确定,但是权利要求书内容除了文字就是图形,有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并不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就无法准确确定保护范围,即使配合说明书对于一些复杂专业性的发明专利也难以理解,这就必须依靠解释方法来帮助理解和确定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有必要完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进行解释必须要遵循几项原则,包括区别原则、字面重叠原则、中心限定原则等,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做一一解释。

(三)建立专门的法院,以司法推动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了体现司法专业性,已经在一线城市探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案件就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业务,在人员配备上也是具有法律专业和理工专业背景的高素质人才,通过专门法院从法律专业对发明专利技术进行研判,对其他地区或者普通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都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也有利于以这种司法形式推动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参考文献:

[1]郭鹏鹏.专利保护范围之实质约束——以科力远案为视角[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2):75-82.

[2]徐卓斌,陈健淋.试析实施“严格保护”的专利法律政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01):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