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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了 如何赔偿

2018-08-09

新传奇 2018年46期
关键词:寄件人承运人快件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其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郵寄交付手机。在快递显示签收后,他却遭到客户投诉反映未收到快递。经证实,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000元。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

日常生活中,快递丢失事件并不鲜见。那么,法律对于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规定:客户选择快递公司邮寄货物,实际上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时,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寄件人的损失。

前述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畅先生因未保价,在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因这一行为,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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