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引发“血案”,犬主该担何责
2018-08-09
近日,一则“男子遛狗不拴绳,还把护子妈妈骑身下殴打”的新闻引发关注,据报道,打人的犬主已被刑拘。近年来,遛狗时引发的“血案”屡见不鲜,那么,种种遛狗案中犬主该担何责?
宠物惊吓路人引发争斗,法律责任方面与一般斗殴无异 陕西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判决的一起案件显示,狗主人李某遛狗时,使途经此处的被害人任某及其母亲受到惊吓,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李某对被害人任某拳打脚踢,致使任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最终,李某被判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九个月。
狗咬人,狗主人难逃刑责 在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2017年11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35岁的孙某被4条猛犬咬死,当时,狗主人孙某未给狗拴绳。经鉴定,4条狗中两条卡斯罗犬属于猛犬,两条马犬属于护卫犬或工作犬。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明知自己饲养的狗生性凶猛,具有攻击性,其已经预见该犬可能会侵害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以致被害人被严重咬伤,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
最终,狗主人孙某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狗咬狗,也应由相关狗主人承担责任 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戴某牵着恶霸犬与牵着泰迪狗的周某在一店铺门口相遇,两狗发生撕咬,恶霸犬将泰迪狗咬死,周某将泰迪狗抱起就医时被自家狗咬傷中指,而后接种狂犬疫苗。因戴某不愿赔偿,周某将其告上法庭。
吴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被告戴某饲养的狗造成原告周某财产损害,戴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周某未看管好其饲养的狗,存在管理不当,可以减轻被告戴群的赔偿责任,遂认定原告周某自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戴某被判赔偿周某泰迪狗饲养成本及接种狂犬疫苗花费共计1242.18元。
(朱权利荐自《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