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8-08-0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公众资金、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取公众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实物等方式给付回报或者还本付息;通过推介会、媒体、手机短信以及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被认定金额20万元以上,单位被认定金额达100万元以上;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个人涉及不特定存款者30人以上,单位涉及不特定存款者150人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被认定金额100万元以上,单位被认定金额达500万元以上;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250万元以上;个人涉及不特定存款者100人以上,单位涉及不特定存款者500人以上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司法界争议较大的罪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众存款”,什么是“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并没有准确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或者民间借贷确实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和促进发展方面不可缺少并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融资或借贷合法与犯罪的边界并不是很清晰,很容易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混淆,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者企业融资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将涉及到诸多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
(《法制晚报》2018.11.1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