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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需要坚守

2018-08-08卓泽渊

21世纪 2018年7期
关键词:守法合法违法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合法与违法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有时甚至有些诡异。合法与违法,一般地说界限分明。当然也有说不清的时候。说不清也罢了,更有完全颠倒的情形。一些人认为是合法的,却被另外一些人当作了违法;而一些人认为是违法的,却又被另外一些人当作了合法。说来像是绕口令,也多少有些费解。

有时,一些人认为“合法的”却被另外一些人当作了“违法”。一个时期,我国普遍存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即使到了今天,这个状况也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在一个事故中,当然最典型的是车祸事故中,一个城里人死亡了,其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额往往是一个农村人死亡后家属获得赔偿额的两倍或者三倍。反过来说,一个乡下人的命价也就是城里人命价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乃至更低。由于有关交通法规就是这么规定的,所以多数警察、法官都会不自主不自觉地认为这是合法的,就是作为代理人的许多律师也同样会熟视无睹,自觉不自觉地也认为它是合法的。如果把这个问题交给一个老农,一个所谓不熟悉法律的公民,也许他们就会觉得这根本就不合法,甚至这个裁决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绝对不会相信会有这样的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一定是平等的,而平等的法律一定是同命同价的。可见“老农”、“不熟悉法律的公民”他们所说的“法”并不是文本中“制度的法”,而是他们头脑中“观念的法”。

有时又有另外的例证,一些人认为是违法的,却被另一些人当作了合法。比如父母对于子女的棍棒教育。父母对于儿女当然具有教育的权利,但是并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其进行棍棒教育的权利。任何人,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孩子的人身权利。对于父母伤害儿女尤其是伤害未成年人身体的殴打行为,在许多社会成员那里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其实它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些实施“棍棒教育”的家长,他们心目的法律并不是“制度的法”,也同样是“观念的法”。

人们评价某一行为所使用的法,有时用的是制度的法,有时则是观念的法。在我写作的教科书和有关著作中,总是把法分为三种:观念的法、制度的法、现实的法。一个社会,最好的法治状态是三者的高度统一,有机协调,而不是各执一端,相互矛盾。

法律的这种划分如果是成立的,也给人们提出了应有的法治要求。作为国家最好是把制度的法做得与合乎理性的观念的法一致,最好将现实的法建造得与制度的法和观念的法一致。从守法上讲,最好是既能遵守“制度的法”,也能遵守“观念的法”,自觉地与“制度的法”“观念的法”保持一致。社会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切莫以为只要遵守了“制度的法”就无所谓,就等于守法了。其实,只要违反了“观念的法”,在许多老百姓那里都会被理解为“不守法”或者“违法”。作为领导干部,更不能简单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然后使自己的不当行为合法。因为“制度的法”变了,人们“观念的法”并没有变,还会有许多人固执地认为你“违法”了,因为你违反人们“观念的法”。对于法律的真正敬畏,就要真正实行法治,就要坚决地服从法律,甚至是服从自己不喜欢或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即使是那些手握重权的领导人,也不应凭借自己的权力而任性地将法律修改得符合自己个人的意愿。真正的法治需要真正的坚守。人们尤其是政治家们所坚守的既应有“制度的法”,还应有“观念的法”,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坚守法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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