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与重构
——以合浦县检察院信息公开现状为视角
2018-08-08覃昊懿刘雅萍
文/覃昊懿 刘雅萍
覃昊懿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刘雅萍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信息公开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检务公开的最关键步骤和最核心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主的重要途径。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于1998年开始普遍实行检务公开,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从理论与实务来看,存在形式有余、实质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该如何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案件信息公开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检务公开的最关键步骤和最核心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主的重要途径。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于1998年开始普遍实行检务公开,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先后下发不少文件,如《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同时也采取不少措施将规定落实到实践之中,取得一定成效。如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于2014年10月上线运行至今,扩大和丰富案件信息公开公正内容、范围和形式,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但从理论与实务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规定,除了2014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外,其他关于信息公开的依据均散落于上述文件之中;实践中存在形式有余、实质不足的问题。那么,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该如何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及特点
(一)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现状
自《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实行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始终注重检务公开工作,狠抓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强化监督能力,破解公开难题,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发展。下面,笔者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介绍一下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
一是整合资源,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分工进行重新调整,将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和辩护与预约代理等四项工作全部交由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把关、审核、发布、督促、管理,夯实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根基。
二是充分利用统一业务系统和广西案件信息管理平台自带的统计、查询等功能,统计、分类、汇总、分析相关的数据,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院领导及上级检察机关进行推送、反馈或报告等。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管理日志制度,发现问题后督促相关业务部门予以纠正,确保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三是实行定期通报、不定期抽查制度,将各部门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反馈至院领导及业务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到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四是依托“两微一端”、电话查询、高清触控一体机等信息化设备为平台,发布案件信息和进行文书公开,方便群众随时随地快捷获知信息。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该院在案件信息公开互联网平台累计发布各类案件程序性信息8367件、重要案件信息178件和法律文书1898份,办理各类用户申请网上查询案件信息29人次。截至2018年4月,该院案件信息公开率大幅度提升,文书公开率也时常排在全市第一。(见表一)
表一
(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呈现的特点
自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获取信息方便快捷。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和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公开”等多种板块来查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给各位公众带来极大的便利,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
2.关注职务犯罪案件。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从严治党,狠抓反腐败工作,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要求以来,由上至下频频出招,彰显反腐倡廉的决心。因此,检察机关及时公开职务犯罪方面的重要案件信息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角度。以合浦县检察院2015-2018年发布各类重要案件信息点击率的数据为例,截至2018年4月30日,该院职务犯罪案件的点击为6789次,占总数的53.60%。(见图一)
3.倒逼执法办案规范。检察机关主动将其所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和已办结的法律文书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可以有效地消除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猜疑,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的阻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行,倒逼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证据审核、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从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办案规范化,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The effective Hartree potential VH, i(z) in Eq. (1) arises from the ionization generated by the interaction of electrons and conforms to the generalized Poisson equation[15]
图一:合浦县院2015-2018年各类案件信息点击量
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合浦县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上取得不少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通过在检察院门户网站和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翻查、对比,发现该院所存在的问题,恰恰折射了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公开法律文书的类别不均衡。笔者通过在检察院门户网站和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翻查、对比,发现全国3000余个人民检察院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主要呈现出非均衡的特点。以合浦县检察院2015-2018年法律文书公开的数据为 例(其中2 0 1 8年的数据截至2 0 1 8年4月30日)。
由上图可见,法律文书的类别主要集中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前三类法律文书。起诉书公开的时间相对比较早、速度比较快;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这两类法律文书,因迫于办案压力或社会舆论等因素而公开程度相对滞后;除此以外的抗诉书、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等其他法律文书的公开更是凤毛麟角,几乎无法查询到。
二是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发布率不高。以合浦县检察院2015-2018年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数据为例(其中,截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为0)。
图二:合浦县院2015年-2018年各类法律文书公开情况份数
图三:合浦县院2015年各类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图四:合浦县院2016年各类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图五:合浦县院2017年各类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由图三到图五可见,该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以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居多,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和已办结的典型案件等其他情况发布较少,重大、专项业务工作发布为零。由于针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广泛关注”并没有清晰界定,为了顺利开展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基层检察院通常将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及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作为重要案件信息来源。但上述案件均存在办理难度大、期限长、结案慢的共性,导致重要案件信息经常出现案源断层、没有信息可发。
三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有所偏离。各级检察机关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司法办案全程留痕,以网上办案和案件信息公开等方式倒逼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是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号召。但从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公开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如部门间在公开法律文书和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这除了与其办案数量、办案类型明显存在较大差异外,更是由于思想观念、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差异。尽管案件信息公开网从2014年10月运行至今,但大部分承办人到现在还是认为案件管理部门才是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存在排斥感,常以案多人少、案件保密等各种借口为由不愿去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时常需要经案件管理部门多次督促,或者为了应付上级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案件的承办人才会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内公开大量信息,造成当地案件信息公开数据出现浮动较大的情形。同时,随着司法全面深化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越发重视,各级检察机关将信息公开量作为工作考核硬性指标,这的确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起到了促进作用,案件信息公开数据大幅度提升,但数据的上涨仅是应付式调整的结果,却偏离了案件信息公开机制的真实意义。
四是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搭建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各级检察机关各自建立的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新媒体等这几种模式。但笔者在互联网上对广西检察机关110家基层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仍有不少的检察院官方网站未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或者已有链接但无法正常使用。如以北海市基层检察机关为例,该市辖区共有4个基层检察院,未与案件信息公开网建立网络链接的基层检察院有4个,占总数的100%;已建立链接但无法正常使用的基层检察院有0个。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诟病,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进程。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而多样的,其实质可以用一句话概述——即“形式有余、实质不足的缺失”。具体体现如下:
(一)规定过于原则,缺少细则设计
当前,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之所以出现那么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存在制度缺陷。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对于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工作的开展,往往都是单纯地以上令下行的行政化方式推进。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内容过于原则性,缺乏实用性、操作性的具体细则作为司法实务的工作指引,如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广泛关注”等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的案件未有清晰的界定;对于强制性后果、承担责任未明确规定等。同时,从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公民是否享有要求披露案件信息的诉权”“社会主体被侵犯人格权是否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等内容均未有明确规定。
(二)主导政策宣传,目标有所偏移
以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之所以会受到社会的猜疑、媒体的舆论攻击等,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不够对称、不及时所造成的。然而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后,各级检察机关对人民关注的案件信息、社会各界的舆论抨击掌握了宣传的主动权,能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发布一些权威的信息,对歪曲的事实进行澄清,正确地引导人民群众客观、公正地看待案件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由此可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国范围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来看,可以认为是检察机关与媒体、人民群众互动交流的一种公关性策略。这种策略的推行,让检察机关能够根据权衡各种法制目标的利弊、社会舆情的风向而自主、灵活、适时地选择性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部分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公关策略,使得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行的本意——即期望以案件信息公开来倒逼检察人员规范办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被检察机关用来当作是一种政策性宣传目标的手段而逐渐取代,其价值目标正逐渐发生偏移。
(三)缺乏专职人员,部门间协作不畅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案多、事杂、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面对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绝大部分的基层检察院都实行大部制整合。以合浦县检察院为例,当前各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一线的办案部门需要大量的业务骨干,而对于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法律研究室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二线部门,无法得到合理分配业务精干的精英。但根据相关工作规定,案件管理部门除了每日应当更新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的数据,还要对办案人员提交拟公开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技术屏蔽处理的要求进行复核,在复核完毕后予以公开。然而上述四个部门合并成业务管理监督部后,整个部门仅有5人,每人都是身兼多职,就像“万金油”,什么都需要懂,人们俗称的“通才”。对于本来就存在人手不足的业务管理监督部门来说,如果想要全面地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势必会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再加上业务部门的不少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误解,心理上存在认为该工作影响案件办理、公开相关法律文书容易给社会公众带来“挑刺”的机会、屏蔽法律文书浪费办案时间等各种不同的心态,故不愿配合案件信息工作。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理性重构分析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制度的构建,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系检察机关推进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当前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变成了一种被动式的应景公开,存在形式上的缺漏。笔者认为,作为国家公权的检察机关,在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上应当通过实质性的公开,真正尊重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监督,从而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良好政治生态。因此,笔者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情况,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提出解决对策,探究一条法理性和实用性兼具的新路径。
(一)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行依据
随着“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为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拓了新模式。但就当前而言,我国在立法上有关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部行政法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并未有详细规定,其他法律制度层面对此也未有规定。因此,为了适应现代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知情权,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以法案的方式,对包括检察信息公开的国家公共机构信息公开进行研究,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公开法》,尤其要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公民享有要求披露案件信息的诉权、信息公开主体不履行公开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社会主体被侵犯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措施等内容,从而有效保障信息公开的执行效果。同时,在《信息公开法》尚未出台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设计的漏洞进行补正,强化对案件公开工作进一步的细则,明确哪些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广泛关注”等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等公开内容,将信息公开责任化,落实到各部门、各承办人身上,并明确因此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提升人员素质,强化主体责任
对于一个案件是否应当公开,信息公开的底线在哪儿,主要是依靠检察人员来进行把握。但当前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基层检察人员配置的矛盾更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因此,笔者认为,除了通过职业培训、检察官遴选等方式,培养和选拨优秀人员外,还要注重强化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正地转变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司法理念,深刻领会到案件信息公开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各种猜忌、困惑、误解等不必要的麻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法律关系和树立公正执法的检察官形象,不要因为片面地强调司法独立、操作繁琐等原因而抗拒案件信息公开。只有深化检察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素质建设,强化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才能更好地提升推进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案管部门作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时刻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保持紧密的联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从而推进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强化公开质效,促进深层次发展
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应仅指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有关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和程序性信息,还应包括有必要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的案件。为防止司法独断,让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检察人员形成真正约束,就要注重公开法律文书,让公众知晓法律决定做出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做出法律判断的逻辑推理过程和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基本证据、法律根据,减少检察人员在思想上因内卷不公开而可能懈怠公开工作的司法错误,使社会公众对法律文书形成的过程进行充分的了解,消除因法律文书说理不充分、论证不有力、表达不准确等原因而可能带来的司法误解,从而进一步增强检察执法办案结果的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将民众引导至法治的轨道之中,进而让民众相信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反之,则不但司法权威丧失殆尽,甚至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合理制衡关系,助推工作开展
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档案法》分别从信息安全、信息保管层面,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明确了安全保管期限和保密责任,而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则要求能公开则尽量公开,那么对于如何把握好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尺度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难点。笔者认为,在处理案件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归档管理这三者关系上,首先要明确满足社会公众信息知情权的需求,系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其次,在完善司法制度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以最低限度的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标准,遵循“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政治与公共利益”、“主体参与和磋商 ”以及“可克减性 ”等原则,对案件信息进行有效、有序、有度地安全公开。最后,检察机关还应当善于利用 “两微一端”、门户网站、LED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最为适宜的公开方式,主动将案件信息及时向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告知,以确保诉讼活动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的知情权,从而有效地推动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