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及完善
2018-08-07董正爱袁明
董正爱 袁明
摘 要 当前我国实践教学的不完善一直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变成了我国法学界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案例教学作为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互动性,实践性、生动性等优点越来越受到法学教育者的重视。笔者针对我国的案例教学的现状进行研究,试分析我国法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讨论完善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办法。
关键词 案例教学 法学教学 实践应用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8.04.048
Practice and Perfection of Law Case Teaching
DONG Zheng'ai, YUAN Ming
(Chongq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Chongqing 400044)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imperfect practice teaching in our country has always been a problem that must be neglected in law teach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social demand, training students to analyze problems,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and cultivating applied legal talents have become the problems that Chinese jurisprudence needs to constantly explore. Law case teaching,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aw practice teaching, i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law scholars because of its advantages such as interaction, practicality and vividness. The author stud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ase teaching in our country,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teaching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and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of law case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case teaching; law teaching; practical application
法學作为一门需要理论与实践兼具的人文社会学科,其不仅需要有法学的理论知识的传递,更需要通过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学生掌握各种法律技能,担负起实际法律工作。因此在法学的教育中,就需要特别加强法学的实践性教育。案例教学作为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践—理论—实践的认知过程,为学生提供了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机会。使学生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际案例结合,真正地提升了学生学习法律、应用法律的专业素养,从而得以培养出我国法治事业真正需要的应用型法律工作者。
1 案例教学理论探源
案例教学是一种法学的新型教学模式,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克里斯托弗 哥伦布 朗代尔推广使用,所以又称作哈佛教学法,也称苏格拉底教学法。①案例教学最早是应用于医学教育中,后经哈佛商学院应用于工商管理中,逐渐地被推广到其他领域。近年来,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产生了脱节的困境,案例教学也在我国引起了强烈关注。有学者根据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案例教学做出了比较精确的界定,即“法学案例教学是在法学知识教授的课堂上,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并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并通过对于案例的分析讨论,提升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法律应用型能力的一种方法”。这种理解对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例教学不仅突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仅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缺陷,而且开始注重对于法学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启迪学生们的法学思维,增强学生们的法学素养。因此它要求老师与学生之间要形成良好的互动,教师在课堂上必须要充分调动学生们参与的积极性,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如图1所示。
2 法学案例教学的认知
对于法学案例教学这种新型教学方式,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例教学的表面,更要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实际需求以及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来做一个法学案例教学的内在解读,从而对我国法学案例教学能有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
2.1 法学案例教学的重要性
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的法律人才,针对法学自身而言,其理论知识的抽象性和应用的复杂性,使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1)抽象法学理论的具体化需要案例教学的支持。在法学发展的漫长阶段中,凝聚了大量的理论成果,而理论成果都带有一定的抽象性而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讲授型教学,老师只注重对于法律理论本身的介绍、分析,忽视了在社会实践中的各种新情况,使得学生们缺少了对于法律的深度理解。这种“理论—理论”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所学的内容显得空洞、乏味,学生也会失去对于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兴趣。因此,只有通过案例教学,使得传统的“理论—理论”转变成“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过程,才能激起学生们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积极性,学习的内容才会变得更加生动。
(2)法律实践应用的复杂性需要案例教学的帮助。在实践中,法律法规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也是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是无法把所有情况都一一列举的。因此,仅仅是要用现有的法律规定照本宣科、生搬硬套是很容易产生错误的结果,即对实际相同案件判决不同的结果,或者对实际不同的案件判决相同的结果。所以只有通过案例教学这样的实践教学模式,使得法学学生们真正通过案例来分析、解决,学会如何应用法学理论知识灵活地解决问题,这也是案例教学模式真正的价值所在。
(3)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需要案例教学的帮助。伴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于法学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偏向应用化。因此现代法学教学的教学目标更加注重使学生们能够将自己的所学知识实际应用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况,成为全面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必须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当作是第一要务,必须围绕这个关键点给予多样化的帮助,而其中关键之一便是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教学,锻炼学生们的法律实务能力,学会灵活处理问题,培养现代社会真正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传统的讲授式教育是无法满足这个要求的。
2.2 案例教学建设目标
(1)通过案例教学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伴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推行,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得到了关注与重视。而案例教学的模式重视社会的热点问题,学生可以通过对于热点案例进行学习,根据当前现实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同时,案例教学以提升学生们的综合素质为目标,确立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探索案例教学的多样化方式,将案例的分析、讨论、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等环节彻底融入到案例教学流程中,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案例的作用,真正提升法学学生的法律素质。
(2)通过案例教学丰富法学教学的方法。课堂所要使用的案例一般是来源于国内法院的优秀的真实判例,将这样的判例作为实践课程的课堂素材,进行真实案例的全境展现。老师通过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将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在该案例中详细阐述并做出详细的引导和分析,形成“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新型教育模式。②在这个模式中,要将案例分析与模拟教学、公文写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强化学生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和文书编撰能力,真正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有效互动。
3法学案例教学的不足
当前我国法学教学在课程内容和方法上基本都以教授理论知识为主,偶尔会在列举几个案例进行分析,分析的过程非常简单。而这并不是合格的法学案例教学。梳理我国当前的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如下:
3.1 现行教学案例使用的缺陷
由于我国在案例教学方面并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老师对于案例方面一直缺乏重视。首先,案例的出处极其有限,主要是传统理论教学用书中为数不多的几个案例。这些案例数量较少,而且有些案例不具有典型性,缺少证明力,使得学生对于这些案例背后所包含的法学热点无法理解透彻,课堂效果当然也不会好。其次,使用案例的过程过于简单。在案例教学中要使用的案例应该是认真挑选的,分析也应该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然而目前在高校法学教育的备课中,老师对于所要使用的案例并没有认真选择,在课前也没有做到完善的准备,在分析案例时也缺乏全面的设计、周全的考虑,没有完整的讨论过程,因此也往往很难实现案例教学的预定目标。
3.2 现行案例教学中角色定位错位
在当前法学教学中,教师偶尔也会列举案例加以说明,但目的是用来分析理论知识,并不是让学生真正地参与案例分析,表达自己的看法。因此教师始终是课堂上的主角,而学生只是一个聆听者,整个上课过程中基本上只有老师讲解分析,缺少了学生参与、探讨、发表观点的环节。在老师列举案例之后,马上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出相应的法律法規,阐明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这种“填鸭式”的案例教学,学生只能跟着老师所讲的思路来走,缺少了独立思考和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不利于师生之间的互动,双方之间的交流偏少,不益于培养学生成为法律应用型人才。
4 案例教学的调试与完善
从目前来看,我国案例教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根据目前我国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案例教学:
4.1 确定案例收集的渠道并精心挑选
目前,老师在课堂上主要使用的案例大部分来自教材,案例的渠道实在有限。教师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报道中搜集案例,还可以查阅法院发布的经典的指导型案例。获取案例素材后,可以与地方的法院研究讨论,选取典型案例,然后进行处理和改写。在编撰的过程中,要尽可能保持案例的全境重现,突出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审判宗旨。
案例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具有三个特征:直观性、典型性、系统性。直观性要求案例必须来源于我们真实生活当中所发生的案例,要贴近我们生活的环境,生动真实。典型性要求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最好是知名度比较高的案例。系统性要求案例要与教材的内容融会贯通,通过对真实案例的解读,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只有选择了一个好的案例,案例教学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4.2 注重案例教学中的角色互动
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老师在课堂中仍然占据主角地位,师生很难进行真正的互动。学生习惯于跟着老师的思路走,很少独立思考。其实,每个人都具有主观能动性,学生完全有能力通过其本身就有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对老师所教授的内容进行评价与抉择,从而吸收自己所想要的内容并进行调整,进而转化到自己的知识框架中去。同时,再通过自己的方式反馈到老师那边,从而形成师生双方互动的教学模式。即老师应当和学生进行对话,通过相互交流形成共识。案例教学方法的必要条件就是学生应当拥有与老师交流的能力和时间。所以,老师必须在课程中准备一个环节,给学生合理的时间,即老师应当提前将案例材料交给学生,使学生可以有充分的时间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并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这样在课上,学生是带着问题以及对问题的思考来面对老师的讲解。
4.3 进行多元化的案例教学
法学案例教学是一种实践教学的模式。本文介绍了三种案例教学方式:讲评式案例教学、观摩式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讲评式案例教学是指老师在课堂上与学生共同对案例进行讨论,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联系。观摩式案例教学是指让已经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量的学生到检察院、法院等法律事务部门实地观摩学习,去观察法律实务人员的灵活应用法律的实务能力。当观摩结束后,老师可以和学生们一起进行讨论总结,并引导学生们进行换位思考。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在模拟法庭扮演案件的当事人,譬如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从而了解如何处理一个案件的过程。在模拟法庭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们担当案件的当事人。而老师只是在开庭结束后做出一个综合评价,以便于学生能够借此巩固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这种方式的案例教学可以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5 结语
通过案例教学,老师可以更好地阐述理论内容,并锻炼学生们独立思考的能力,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应该始终坚持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充分培养学生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维,培养21世纪真正需要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真正满足实践中对于法学学生的实际要求。
本文为重庆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应用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创新与变革研究(2015Y02)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臘的“苏格拉底教学法”。
②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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