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认知发展视域下的科学共同体与学术道德
2018-08-07向玉凡
向玉凡
摘 要:研究生学习活动本质决定他们应当被纳入科学共同体范畴。广义的学术道德指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术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综合体,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他律性。狭义的学术道德指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术行为实际遵守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水平,具有特殊性、可塑性和自律性。科学共同体内部由低到高三个层次成员的学术道德分别对应前因循、因循和后因循水平。研究生处于科学共同体的第一层次,学术道德发展对应前因循水平,对惩罚做出反应并渴望获得奖励。
关键词:道德认知发展;科学共同体;学术道德;研究生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实现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1]2017年,全国在学研究生规模263.9万人。[2]根据一项跨地区跨高校的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现状调查结果,我国存在较为普遍的研究生学术失范现象[3],阻碍着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如何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是“双一流”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学界从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践的角度就研究生学术失范现象、原因和对策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并取得丰硕成果,但是,对于学术失范治理中的重要行为主体——研究生及其学术道德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还缺乏深入研究。研究生是谁?他们与科学共同体是什么关系?学术道德与研究生学术道德概念有何异同?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术道德认知和实践有着什么样的规律?研究生为什么要遵守学术道德?研究生应当遵守哪些学术道德?根据研究生学习活动本质将研究生纳入科学共同体范畴,是对研究生本质身份的清晰界定。受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的启发,笔者发现科学共同体成员学术道德认知和实践也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一、研究生应当被纳入科学共同体范畴,是科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之一
1942 年,英国科学哲学家波兰尼(Michael Polanyi)在《科学的自治》论文中首次使用“科学共同体”这一概念,指“由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所组成的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和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4]。随后学者们分别从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角度对科学共同体的意义进行阐释。一般认为,近代史上第一个自然科学共同体是“自然秘密研究会”,由意大利物理学家波尔塔(Giambattista della Porta)创立于1560年。17世纪40年代,英国“哲学学会”的成立标志着科学共同体进入制度化时代。美国科学社会学创始人默顿(Robert King Merton)认为,科学共同体是为了获得科学真理知识而建立起来的必要且适宜的团队关系,并且构建了科学制度的规范和运行两大理论体系。[5]20世纪60年代,托马斯·库恩运用范式解释科学共同体是“由一些科学专业的实际工作者组成,并且依据范式的不同将科学共同体区分为科学群体涵盖面或窄或宽的狭义与广义两种概念”[6]。事实上,20世纪中期以前的科学共同体多属于狭义上的概念,其成员多由来自单一学科的、同一地域的科学研究者构成。由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移,20世纪中期以后的科学共同体在制度化方面得到了空前发展。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和内部层次发生着深刻变化,来自不同学科、不同地域的科学工作者从事着紧密联系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进步工作,成为科学共同体的主要成员,这正是库恩所指的广义上的科学共同体。
在网络信息技术和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科学共同体的形态、结构和功能继续发生变化,源源不断进入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生力軍是完成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毕业生们,他们逐渐成长为科学共同体的中坚力量。大学是“一个由学者与学生组成、致力于寻求真理之事业的共同体”[7]。规模庞大的研究生们跟随导师不同程度地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进步的活动,成为科学研究和追求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无论学习类型或所学专业有多大差异,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总是在导师指导下就某一方向开展科学研究或追求技术进步。研究生不仅仅是学习研究的学生,更是科学研究或追求技术进步活动的学习者和参与者,应当在这一领域享有一定的身份。即,研究生应当被纳入科学共同体范畴,是科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学术道德与研究生学术道德
(一)学术道德的概念
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E.Durkheim)认为:“道德是各种明确规范的总体,它们说明在既定的情境中,人们必须怎样去行动。”[8]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起源于对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这也是道德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础。学术道德则是对科学共同体成员学术行为的约束,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学界关于学术道德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学术道德与研究生学术道德两个概念究竟是什么逻辑关系,还需要深入分析。在已有研究成果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中,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有时在同一含义上被单独使用,有时也被合并使用,称为学术道德规范或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笔者认为,依据科学共同体成员遵守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应然和实然状况,学术道德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学术道德指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术行为应当遵守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综合体。广义的学术道德对科学共同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要求全部成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所有学术行为都应当遵守基本伦理道德规范。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之一,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应当受到广义学术道德的约束。狭义的学术道德指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术行为实际遵守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水平。狭义的学术道德用于描述科学共同体具体成员在某一时间点或某一时段遵守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状态或水平,描述对象有主体、时间和空间的限定性。相对而言,广义的学术道德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他律性,狭义的学术道德具有特殊性、可塑性和自律性。学术道德具有的这些矛盾属性在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术实践中既对立又统一,使得学术道德的普遍约束力在时间上得以延续,不同学术实践主体在不同道德认知发展阶段呈现不同水平。纳入科学共同体范畴的研究生与科学共同体其他成员一样,需要遵守广义的学术道德,实际遵守水平体现为狭义的学术道德。学术道德与研究生学术道德两个概念具有内涵的一致性和外延的相容同一性。对科学共同体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广义的学术道德与研究生学术道德两个概念的内涵一致,都体现诚实、尊重、公平和创新等核心原则;二者在外延上是相容的同一关系,科学共同体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是研究生群体必须遵守的学术道德,只是前者的行为主体包括科学共同体各层次成员,后者的行为主体特指研究生。因此,广义上的研究生学术道德指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应当遵守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综合体,狭义上的研究生学术道德指研究生群体或个体的学术行为遵守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实际水平。
(二)学术道德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
学术道德的普遍性体现在广义学术道德对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术行为均具有普遍约束力。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条件下可以宣称自己拥有特权,其学术行为可以不受学术道德的约束。这是由人类道德的起源所决定的。自人类开始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地开展科学研究和追求技术进步活动以来,这些活动就受到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随着科学作为社会建制的日臻完善,约束学术行为的道德被称为学术道德,科学共同体成员发生的学术越轨行为一旦被曝光,即意味着越轨者必须接受科学共同体内部奖惩机制的规则,他们的学术生命会受到严重影响。也正因为此,学术道德对科学共同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学术道德又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科学共同体不同层次成员或具体成员的狭义学术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学术行为主体所具备的学术道德认知和实践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他们在具体的学术行为中对广义学术道德的实现程度不同,体现出不同的学术道德水平。一般而言,同一学术行为主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出不同的学术道德水平,呈现出不同的学术道德发展特征。科学共同体内部同一层次的成员由于学术道德认知和实践能力相似,对应同一学术道德发展阶段,呈现相似的学术道德发展特征。
(三)学术道德具有稳定性与可塑性
学术道德的稳定性体现在广义学术道德的内核保持着较强的稳定性,短时间内不会轻易改变。同时,狭义的学术道德具有可塑性,尤其是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具有向上的可塑性。关于科学共同体应当遵守哪些伦理道德规范,学界有着不同观点。被公认为经典的广义学术道德是默顿从科学研究的本质出发提出的四条原则:“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时应遵从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性等规范……这些基本规范是保证科学共同体自治的条件。”[9]随着社会发展,科学共同体“变得更庞大了,更‘工业化、更‘集体化了”[10],不同学者和官方规定对学术道德做了不同表述。但是无论这些表述有着怎样的差异,学术道德的内核始终包括诚实、公正、尊重、平等和创新等原则。比如:(1)“普遍主义”内核是诚实和公正原则。“普遍主义”原则是指科学的标准是客观的,评价科学研究成果的贡献是否属于真理,与研究者的宗教、阶级等社会属性无关。研究人员诚实地进行科学研究,评价者对研究成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2)“公有性”的内核是尊重和平等原则。默顿认为,“公有性”与学术成果取得的优先权紧密联系。当科学研究有了创新性成果时,研究者总是急于和迫于将其公开,以获得该项成果的优先权和荣誉,将自己研究成果和他人研究成果明确区分出来。“公有性”原则实质上是对研究成果优先权的尊重。同时,优先权的取得机会是平等的。(3)“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性”的内核是创新原则。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应当不囿于成规,敢于质疑,敢于批判,努力开拓创新,才能取得突破性成果。这两条规范的内核是创新原则。
虽然这些内核是学术道德相对稳定的构成内容,但并不代表科学共同体每个成员的学术道德认知和实践一成不变。随着科学共同体成员学术行为的深入和周围环境影响,在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个体成员的学术道德水平存在提高或下降的可能,这体现了学术道德具有向上或向下趋势的可塑性。那些知名科学家出于某种利益的诱惑发生的学术越轨行为,体现了学术道德具有向下变化的可能。相反,随着新进入科学研究领域的成员不断学习,他们的学术道德认知逐步发展,呈现向上变化的趋势,成长为更高层次的科学共同体成员。
(四)学术道德具有他律性与自律性
如前所述,广义上的学术道德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分为成文的正式制度和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两种表现形式。最初的科学共同体学术道德更多是不成文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随着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工作受到来自政府方面越来越多的干预。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确保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领域的正常秩序,政府出台了很多成文的正式制度形式的法律法规,以严格规范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人员的学术行为。这些正式制度形式的学术道德具有较强的惩罚性,对学术行为故意的越轨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使得广义上的学术道德具有他律性。同时,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形式的学术道德是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或核心原则,更多体现在科学共同体成员学术行为中的价值判断。相比之下,其惩罚性弱于正式制度形式的学术道德,是否被遵守更多有赖于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自律行为。成文的正式制度的学术道德对科学共同体成员形成他律,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的学术道德要求成员加强自律。科学共同体成员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不断发展变化,他们的学术行为既受到不同程度的他律,又有一部分来自自律,表现出科学共同体内部不同层次成员对于学术道德的认知和实践呈现阶段性特征。
三、科学共同体三个层次划分及其对应的学术道德发展阶段
伯纳德·巴伯指出:“社会差别和社会评价互动的产物……就是社会分层。”[11]科尔兄弟认为:“科学中的分层必然与其他大多数在科学中起作用的子系统相互交织在一起的。”[12]科学共同体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各层次成员的学术道德水平与学术道德发展阶段相适宜,呈现不同的学术道德发展特征。不同层次成员获取科学研究或技术进步资源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他们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享有的地位和权威性亦不同。结合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地位和权威性,笔者将科学共同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对应不同的学术道德发展阶段。第一层次——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领域的初入者或预备军(前因循水平);第二层次——普通科研人員和技术研发者(因循水平);第三层次——科学家或技术权威(后因循水平)(详见图1)。①相比之下,第一层次成员获取科学研究或技术进步资源的机会最少,地位和权威性最低,他们的学术道德发展处于前因循水平。第二层次成员是科学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道德发展处于因循水平。第三层次成员拥有所在研究领域很高的地位和权威性,他们的学术道德发展进入后因循水平。
(一)第一层次:刚进入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领域的初入者或预备军——前因循水平
科学共同体的第一层次主要由刚进入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领域的初入者或预备军构成,学术道德发展阶段处于前因循水平,即他律阶段,对惩罚做出反应,渴望获得奖励。当前,没有经过研究生阶段学习而直接进入第一层次的成员占比很少,从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毕业的研究生们像新鲜血液不断进入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领域,成为科学共同体第一层次的主要组成。在读的研究生们跟随导师参加各种科研课题研究工作,是科学共同体的预备军,也是第一层次成员。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与科学共同体学术道德水平密切相关。作为科学共同体最基础的组成部分,研究生具备的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和实践能力越强,学术道德水平越高,科学共同体的学术道德基础水平就越高,越有利于科学共同体学术道德水平整体保持良好状态。反之,研究生学术失范现象越普遍越严重,越有可能导致科学共同体陷入后继乏力的困境,毕竟通过造假、抄袭或作弊等手段无法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创新。第一层次成员不同于第二、三层次成员,他们对于广义的学术道德认知还不够深入,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需要在学术实践中不断提升。这正是研究生为什么要遵守学术道德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有效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现象的重要意义所在。
学术道德具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可塑性、他律性与自律性等矛盾属性在研究生的学术实践中对立统一。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普遍性体现在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伦理道德规范对研究生学术行为都具有约束力。研究生是科学共同体的初入者或预备军,其学术行为应当遵守广义上的学术道德,这是维护科学共同体利益的需要。目前,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的更多是官方文件和管理条例,这些正式制度形式的学术道德对研究生学术行为形成一种威慑,发挥惩罚功能。研究生对科学共同体公认的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形式的学术道德认知和认同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部分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较弱,实践能力不强,从而发生一些学术失范行为,需要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路径加强研究生学术失范治理。研究生学术道德的特殊性在于他们的学术道德水平存在个体差异。研究生跟随导师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的过程,是树立学术信仰、提高学术认同度的过程,更是实践如何遵守学术道德的过程。其中,学术道德认知、导师指导模式和校园文化等因素影响着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的提高,体现了研究生学术道德的特殊性。
研究生学术道德具有稳定性和可塑性。如前所述,研究生应当遵守的广义上的学术道德内核是稳定的,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学术道德适用于研究生群体。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通过有效途径是可以不断提高的,具有很强的向上的可塑性。这也是探索有效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途径的前提所在。如果研究生学术道德不具有可塑性,注定处于较低的水平,那就没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现象,第一层次成员也就无法发展到第二层次。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前,很多学生并未接受过关于学术道德的教育,导致很多无意识学术失范行为的发生。如果在研究生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提高遵守学术道德的实践能力,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无意识学术失范行为的发生。相比之下,第二、三层次成员的学术道德判断力远远高于第一层次,他们发生学术失范行为几乎都是为了某种利益而故意为之的“恶”,属于有意识学术失范行为。
研究生学术道德具有他律性和自律性。研究生学术道德发展处于前因循水平,更多是因为惧怕正式制度的惩罚而不得不遵守学术道德,处于他律阶段,自律性比第二、三层次低。由于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它们主动识别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功能缺失,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更多是“民不告,官不究”,正式制度的惩罚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事实上,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缺乏来自科学共同体内外部的监督,具有较强隐蔽性,不易被该群体之外的人发现。除非极个别研究生因为学术失范后果非常严重,或者自身的社会地位较高,这些失范行为被曝光后会引起较大反响。可见,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除了接受正式制度的他律,更需要自律。这种自律性的培养过程就是研究生学术道德认知的不断发展过程,也是向第二层次发展的过程。这种向上层次的流动内在地要求研究生不能仅靠“他律”约束自身行为,还有源于自身成长要求的“自律”,自觉增强学术道德意识,严格规范自身的学术行为。要提高第一层次成员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既要加强学术道德的正式制度建设,提高对越轨行为的识别和惩戒力度,让“他律”更加有效,也要注重学术道德的非正式制度建设,提高成员对学术道德的认知和认同。
(二)第二层次:普通科研人员和技术研发者——因循水平
第二层次成员是科学共同体的主体组成部分,学术道德处于因循水平,即学术道德自律的阶段。他们在自己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威性,清楚应当遵守什么样的学术道德规范,也知道应当怎样遵守这些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学术道德。他们把科学研究和追求技术进步作为主要工作,科学共同体中大部分成员处于该层次。他们经由第一层次不断发展,拥有的学术地位和权威性明显提升后进入第二层次。毕竟能够进入第三层次的成员不多,第一层次成员逐渐提升到第二层次构成科学共同体的主体部分,成为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中坚力量。他们尊重所在研究领域的权威,清楚违反成文或不成文的学术道德的可能严重后果,自觉遵从作为科学共同体成员的传统角色,维护科学共同体内部秩序,能自主意识扮演起相应的社会角色——科学工作者。他们既有较为强烈的学术道德意识,又具备学术道德实践的能力。该层次成员发生学术失范几乎都是基于对名利的诱惑而故意为之,属于有意识学术失范行为。
虽然该层次的绝大部分成員能做到学术道德自律,但他们的个人学术行为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大环境的影响。随着科学研究活动的愈加复杂,科学共同体内部成员渐渐发生变化,一些人带着背离科学研究精神气质的其他目的进入科学共同体,功利性大大增强。如果初入者或预备军目标异化的比例越来越大,第一层次成员发生有意识学术失范的几率会大大增加。随着他们进入第二层次,在更高层次发生有意识学术失范的危害将更大,会导致科学共同体学术失范现象呈整体上升趋势。同时,这样的大环境对第一层次成员又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构成科学共同体学术道德水平出现整体滑坡的风险。当然,这种现象不会突然发生,而是逐渐积累和蔓延开来,长期得不到遏制后异化为整体失范,损害科学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利益。
(三)第三层次:科学家或技术权威——后因循水平
第三层次是科学共同体的顶层组成,主要包括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领域做出巨大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权威。这一层次成员的学术道德发展对应后因循水平,即履行准则和良好的道德定向阶段,属于高度自律阶段。他们已经取得所在领域的重大突破性成果,获得社会和同行高度广泛认可,关注社会普适的道德规范、伦理原则以及全社会的利益,是其他层次成员的道德标杆。这一层次成员既不是出于对成文的学术道德的惩罚或奖励的反应,也不是来自他人关于不成文的学术道德的灌输,他们领会了为什么学术道德对其进行约束,是高度自律的行为。该层次成员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声望,社会影响大,不仅他们的学术行为要接受高标准的道德标准评判,其个人道德品质也颇受社会关注。他们的学术失范行为一旦被曝光,就会在科学共同体内外部引起强烈反响,严重影响科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第一、二层次成员对学术道德的重新估量和认知。事实上,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都发生过知名科学家或技术权威严重学术越轨行为,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的学术生命也因此而終结。
四、结语
界定研究生本质身份,考察科学共同体成员学术道德发展规律,不失为有效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的一种努力。研究生学习活动本质决定他们是科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在内部层次划分中处于第一层次,学术道德发展对应前因循水平。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是维护科学共同体及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广义上的成文和不成文的的学术道德对科学共同体各层次成员均有普遍约束力。研究生学术行为既做不到学术道德的完全自律,也不能仅靠正式制度的他律,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研究生理解并认同广义上的学术道德是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的前提,具备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和实践能力是基础。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需要完善正式制度,加大对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识别和惩罚力度,充分发挥正式制度的惩罚功能,在最大程度上制止有意的“恶”。同时,也需要从非正式制度入手提高研究生学术认同度,让他们知道为什么要遵守学术道德,应当遵守什么样的学术道德,通过优化指导模式提高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减少无意识的学术失范行为,尽量“扬善”。
注释:
①将科学共同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对应三个不同的学术道德发展阶段,是对科学共同体宏观上的划分,并不意味着科学共同体个体成员的学术地位必然与其对应的学术道德发展层次相对应,拥有很高学术地位的科学家学术造假事例并不鲜见。这也是学术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可塑性在个体成员学术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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