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研究综述
2018-08-06唐晓容
唐晓容
摘要:本文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对学校体育学法律法规的研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立法方面学校体育立法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还存在体系不够完备,内容缺乏操作性,地方配套法规的建设不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司法实践方面,对责任认定方面,归责原则,学校体育保险制度,体育基金会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法律法规;学校体育;立法问题
一、立法
(一)学校体育立法总体状况
体育立法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从1949-2103年,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主要涉及7个领域,即学生体质健康、学校体育课程、课外体育活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学校体育安全、学校体育竞赛和高水平运动队。从数量上看,学生体质健康、学校体育课程及课外体育活动占42%,多于其他领域的法规和制度。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特别强调“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这些法律法规为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时期关于学校体育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90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82年《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由2002年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学生体育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其实施办法所替代、1986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教育部发布了《学校体育重要法律法规选编》等。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是新时期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支撑。
(二)学校体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学者们对我国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数量和历史的梳理,并发现了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问题。
1.体系不够完备。
从国家颁布政策、法规的部门来看,主要涉及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2个部委,在文本類别上基本以指示、暂行条例、通知、办法、草案、规定等字样出台,而缺乏从立法的层面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
2.内容缺乏操作性。
在体育经费方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只提到“一定数额支出”、“适当支出”、“予以必要支出”,但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应支出多少比例,由此显得部分条款较为笼统、宽泛,导致了可操作性较低、实际意义较小的局面。
3.地方配套法规的建设不够。
按照国家出台的文件进行“复制”与“粘贴”,各省市没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区域特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国家、省市、学校3级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衔接,这也是导致学校体育政策、法规不连贯、体系不健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预判和预警能力,更新与完善滞后的政策与法规,将成为今后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部分,主要集中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研究。2002年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分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也逐渐加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研究:
(一)责任认定方面的研究
部分学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研究,如扶建华,陈远航(2010)的研究认为,依据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学校的有无过错或者过错的程度),校方应当分别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归责原则的研究
国外研究:美国民众对体育参与所带来的风险性有一定的预知性,绝大多数参与者接受甘冒风险的传统观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教练员赔偿责任免除法的规定教职人员的赔偿金由教职人员所在的学区教育主管部门承担。英国在英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属于学校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与美国相似,即学校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学校主管部门承担。
国内研究:部分学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规则原则进行了研究,针对现实伤害事故中学校通常承担无过错责任,学者们提出了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甘冒风险原则等。汤卫东(2002)通过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提出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上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任原则;但就学生群体的差异不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责任会有所区别,陈博(2002)的研究中分析探讨了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
(三)风险规避方面的研究
1.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研究。
体育保险的快速发展能够对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介入可以促进损害赔偿的实现,从而有效降低损失的严重程度,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李怡(2007)研究认为体育保险对学校体育教师、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高校普通学生及体育场馆、器材都有保障;因此,学校体育应建立强制性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但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陈慧敏、徐栋的研究认为,我国目前的学校保险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强制性,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参加保险;二是缺乏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具有针对性的专门保险产品。
在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有完备的保险制度,如日本制定《学校安全会法》,成立日本学校安全会,设立学校健康中心的灾害共济补偿制度,都道府县设立的学校的管理者赔偿责任保险。
2.基金会研究。
体育基金会也是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扶建华,陈远航(2010)的对学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建议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基金,以保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是法律运行的五个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法律实践和研究现状基本停留在立法和司法环节,执法、守法和监督环节较为薄弱。学校体育的一系列问题,如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被挤占、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不完备、体育师资配备不齐、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日益下降等都与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有关系。因此,今后在学校体育法研究中,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执行力和监督将成为研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