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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研究

2018-08-06殷虹许晖

商情 2018年33期
关键词:国防成果知识产权

殷虹 许晖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国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成为国家财富的象征、经济繁荣的基础,也是综合国力的有效体现。我国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实行知识产权战略,审议并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引导军队将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逐步公开,努力完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体系。

2015年习近平首次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中国国家战略。军民融合就是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富的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评估事业的发展也相对滞后。由于知识产权不具有普通商品的实物形态,从法律角度限定权利的定价十分困难,从经济角度用收益法定价又忽略了未来的潜在价值。总结原因需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客观性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创造性和垄断性等特征,并涉及经济、法律、技术和管理等多种要素,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不易估价的特点;知识产权定价强调的是未来的收益,看重的并不是研发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和申请与交易中的费用,重视的是其潜在的价值,由于未来无法预测给知识产权的定价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受到机会成本、风性因素、技术因素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较大,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测。主观方面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评估方法基本沿用了国际通用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但是各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从而使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陷入了僵局。

国防知识产权因其学科丰富、智力密集而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参与者,同时还是国家知识产权的最大拥有者。然而在认识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同时,国防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却很难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缺乏与不当。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与评估,使得国家的权益难以保障,进而影响和制约了国防知识产权的推广与应用。要实现国防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价值这一复杂且影响因素众多的难题。目前,国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多数是基于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对于价值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以国防知识产权价值作为切入点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二、国防知识产权的特征

国防知识产权的特征与一般产权的特征有所不同,主要是由其保密性、法律性、经济性所决定的。但是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特征的讨论依旧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定性

国防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是科研单位通过向军队的权力机关申请,予以批准后所获得的法定权利,以此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使用、受益等相关权益。

(二)垄断性

国防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又称为专有性、排他性、独占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是超额收益性,就当做是一种对于技术公开的补偿,因为每一项智力成果在产生的过程中,都会消耗大量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同时还有大量的物质财富的投入。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军队法规的有效保护期内,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独占的权利,也就是说没有经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成果;二是由于国防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所以在国防知识产权的法律有效期内这一智力成果便形成了知识垄断和市场垄断,为科研单位带来了超额利润,一般垄断的时期越长,超额利润越丰厚。

(三)时效性

国防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一旦超过期限保护便终止,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不再具有垄断性,而是成为了可共享的知识成果和社会财富,对于他人的使用也将不再构成侵权。国防知识产权的另一个有效性的体现是在其有效期内的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不断更新,在某一项技术成果投人生产并使用后,可能会出现替代技术或者更好的技术出现,那么此项技术成果可能在还没到达其法律保护的最后期限就已经失去了意义。

(四)不确定性

国防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主要是预期收益和市场的不确定。预期收益的不确定主要是因为智力成果本身的无形性和风性性,知识产权无法与有形资产做比较,但是由于其独占性可能会获取超额收益,也可能因为各种风性因素的影响导致亏损,因而预期的收益很难确定。市场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市场中没有可参照的国防知识产权的实例,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可能产生替代技术,因而市场的不确定性也成为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的阻碍。

(五)权利主体的复杂性

國防知识产权中只有专利的权利归属非常明确,由国家和军队所有,其他形式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就显得非常复杂。科研项目的参与主体有军队人员、科研人员等,出资主体有政府拨款、军队科研经费等,而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除了在一定程度上依据资金的投入外,还依据创造性智力投入,致使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比较复杂。

三、国防知识产权价值理论研究

(一)知识管理理论

对于知识管理这一思想的来源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知识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个自然演进阶段。在萨维奇博士的《第五代管理》一书中将企业管理的发展史划分为五个阶段: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第一代管理,以等级制为特征的第二代管理,以矩阵型组织为代表的第三代管理,以计算机网络为特点的第四代管理和以知识为核心的第五代管理。由萨维奇博士的观点可以看出,知识管理在企业管理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并形成自然的演进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信息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便是知识管理,美国学者和认为物的控制、自动化技术的管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商业竞争分析和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发展过程的五个阶段。不过从两种不同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的经济增长方式从大规模生产和劳动密集型生产逐步转变成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广义的知识管理主要包括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其中包括对于知识本身、知识人员、知识活动等因素的管理。而狭义的知识管理则主要是对知识本身的管理,包括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

(二)劳动价值论

英国的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后来经过马克思的发展使其到了成熟的阶段。劳动价值论的主要观点为:劳动是资产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凝聚在资产中的物化劳动和劳动者所付出的实际劳动是资产价值的来源;资产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随着生产技能的提高和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完成某项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呈现了下降的趋势,即资产的价值随生产技能和社会水平的提高而有所下降。因此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出发,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进行科研项目直到产生智力成果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价值的大小则是由实现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创新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据社会的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的熟练程度来决定的,但是知识产权是垄断的,不存在社会的平均劳动时间。

(三)生产费用论

生产费用论与劳动价值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定价角度,生产费用论认为资产的价值是由生产费用或者成本决定的,而不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物化劳动和劳动者的活劳动决定的。生产费用论将生产商品的成本和一些自然因素也考虑了进来,但是基本的前提假设是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底线是生产商品的所有投入都能从商品出售的价值中得到补偿,否则生产者不会再继续生产,同时必须有完整的供求关系,能够将商品顺利出售。这些基本的前提假设限制了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对于知识产权而言,由于其垄断性的存在,很难形成完整的供求关系,而不确定的供求关系更不能保证知识产权的顺利出售。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开发成本没有本质的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研究出来的智力成果可能在现实的生产中取得很小的收益甚至亏损,而成本小的知识产权成果却可能产生更多的超额收益。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四)边际效用价值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的萌芽起源于世纪丹尼尔·伯诺的假说,“一个人增加一元钱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与该人拥有的钱的总数成反比”。德国经济学家赫尔曼·戈森提出了著名的“戈森第一定律”,在《人类交换法则及由此而生的人类行为准则的发展》一书中指出,效用决定商品的价值,而且提出了“效用递减规律”,后来由第一定律推演出“戈森第二定律”即“边际效用均等定律”。其后又有著名的边际主义学派如北欧瑞典学派、瑞士洛桑学派和奥地利学派等的出现,深化发展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用效用序数论代替了效用基数论。

四、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的目的和意义

一个国家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宏观经济水平,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与否至关重要。国防知识产权成果的体现方式主要是知识产权,对科研项目成果的评价应该主要从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是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的主要目的与意义:

(一)充分体现国防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

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剖析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化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通过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角度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及措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与产业化,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固有价值,同时也提升了我国的综合国力。但是在实现产业化的过程中,必须以知识产权科学合理的评估定价为基础,这就需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而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装备发展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统计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努力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以便于形成市场秩序优良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在可以简化交易程序的同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这才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充分体现国防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

(二)有效减少侵权纠纷

在智力成果申请了知识产权后,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很多问题。国防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含量高的特点,对社会各界的应用和普及都构成了诱惑。在知识产权的侵權期间,侵权人所获侵权利润和被侵权人高校所失利润,就侵权的赔偿额度问题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大困扰,往往无法正确定价,如果采用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方式对其进行定价,有利于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一致,有利于侵权纠纷的圆满解决。

(三)进行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

为了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国防知识产权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国防知识产权中的技术产权,由于军用的特殊性,在投入民用生产后可能需要二次改造。因此客观、合理、科学的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可以直接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方和使用方的谈判依据。

(四)规范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

现在国内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比较混乱,交易的价格通常没有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竞争规律来确定,有一定程度上的价值低估和主观随意性。由于国防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创新性等特征,其价值难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费用成本来确定。国防知识产权将逐渐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产生的主体,成果的创新性和知识含量往往较高。为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公正、合理的定价,使知识产权的价值量化趋于科学,以此使得知识产权的交易顺利实现,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国防知识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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