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2018-08-06王颖
王颖
摘要: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有必要改革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完善其立法体系。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改革
随着军民合作、国际间合作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所有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防工业发展需求。 笔者认为有必要改革现有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完善其立法体系,并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以满足航空企业合作创新的需要。
一、国防知识产权改革要坚持适当放权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一方面, 国防知识产权事关国家安全,应该有别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国家应该在国防专用领域对国防知识产权拥有绝对垄断权。盡管国家对国防知识产权拥有充分产权,但并不直接参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作,无法保证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和后续开发。因此,有必要适当放权。将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在保证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允许研发组织获得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知识产权的权利。甚至在保证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参与国防知识产权的研发组织拥有部分所有权,国家只保留用于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必要的外贸介入权和适当比例的收益享受权。在此情况下,国家所有权自始至终是存在的, 不会因为产权掌握在研发组织手中而改变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它只改变了国家行使权利的方式。 当知识产权随着形势发展降密或解密后, 政府通过审查后可以把这些知识产权完全授权给企业,以鼓励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在向研发组织让渡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国防知识产权的利益调节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创造者的利益。利益是合作创新主体间的联系纽带,也是创新的动力源泉。利益的分配是决定合作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国防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利益调节机制,直接影响着创新主体的行为关系和实施手段。目前这一利益机制是失衡的。充分发挥国防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在立法上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对产权创造者的收益权予以确认。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国家、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个人的利益。健全国防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和交易机制,允许国防知识产权在适当范围进行交易,这样可以在满足国家特殊需求的同时,弥补产权创造者的利益损失。对于军民合作、国际间合作以及军工合同范围外的国防知识产权使用,坚持按照市场价格有偿使用和付费使用。
二、完善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并加强国防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
一方面,探索建立与国民经济知识产权制度相一致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突破军民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障碍。由于国防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国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国民经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法律制度无法接轨,严重影响了“军民结合”建设的深入实施。
此外,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分享方面一直缺乏指导性的政策。在已经颁布的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中,都对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作了除外规定,而专门的《国防法》、《武器装备采购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国防知识产权做出明晰的产权界定。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国防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做出的规定也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低。因此,应加快对国防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以保障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促进合作创新的开展。此外,现有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过于原则,不利于实际操作,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另一方面,在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的同时,针对国防工业的国际合作创新,应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同时,针对各国在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方面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在国际间合作创新过程中,必须遵循各国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可参照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议,允许相互申请国防专利,以促进国防领域的国际合作创新。
三、应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改革现有的保密措施。
一方面,应尊重和重视国防知识产权,加强管理。美国非常重视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几乎所有的武器研发合同都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多数归合同承包商所有)的同时,详细规定了政府的介入权。在美国,当惯例交付和标准许可权不足以平衡承包商和国防部的利益时, 还可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谈判。虽然我国的武器研发或采办合同也对国防知识产权有所规定, 但可操作性较差, 合同约定军方拥有无偿调用权利。我国应将知识产权充分纳入武器研发和采办合同中,并将知识产权纳入合同成本,以鼓励创新的积极性。同时,成立由国防部直接领导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建立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报告和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国防专利的使用权和决策权的执行,技术秘密的保护以及补偿政策的执行等情况。建立国防知识产权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利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促进合作创新过程国防知识产权之间、国防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之间的交融和创新。另一方面,在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同时,应进一步改善现有的保密办法与措施。国防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存在严重失衡现象。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更多的是强调保密问题,在国防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转让、实施中存在诸多限制。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工作重点已从“保护”转向“应用”。过多地强调保密,不利于国防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流,使得重复立项现象频繁,也不利于合作创新的组织构建和成功运行;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降密、解密的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已经不需要保密的国防知识产权仍然没能解密。迄今为止,我国解密的国防专利很少。因此,应当建立国防知识产权降密、解密机制,定期对国防专利进行审查,对无需保密的及时解密,并发布解密信息。同时,探索封闭之外的保密办法,例如对于一般保密等级的国防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法律约束。此外,应强化军方的保密意识。在军方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经常遇到军方对企业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投标过程中,无论中标与否,军方都会滥用投标方案中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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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义敏 沈永军 国防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分析 军事经济研究 2012年第6期
[3]付瑜 揭力勤 王语 美国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政策及措施 军事经济研究 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