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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金融稳定与创新研究

2018-08-05韩东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7期
关键词:证券化金融市场证券

韩东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逐渐为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接受和使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金融市场带来创新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力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本文在分析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由刘易斯·瑞尼尔(Lewis Rainier)最早提出,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覆盖范围广泛、种类多样且形式不一,国内外学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在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主要涉及的相关方有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SPV等,发起人将自身持有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并从中获得流动资金,而特殊目的机构则以获得的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保证对外发行有价证券,最终以从特定资产获得的收益清偿证券。这一过程中还涉及到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承销商承销证券、服务商对特定资产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向投资者清偿证券等内容。因此,虽然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没有得到统一,但其业务实质较为明显: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在资本市场上获取融资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通过出售发起人持有的特定资产在未来的收益而实现。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影响

2.1 资产诚券化带来金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其诞生之初,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从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的金融创新在形式和功能上都有所体现。从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来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相关产品,例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资产资产证券ABS、担保债务凭证CDO等,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覆盖了更多的金融业务,为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气息。从资产证券化的功能来看,一方面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不良资产或者应收账款出售,获得更具流动性的资金,达到改善企业资本机构的效果;另一方面整个资本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参与各方都能从中获得收益,实现帕累托改进。相对传统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更具优势。

2.2 资产诚券化影响金融稳定

资产证券化在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对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性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功能之一是风险转移,即在发起人通过将资产实际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进而发行证券这一过程中,相关风险实际上被转移给了证券的购买者,而证券购买者往往不能对相关风险进行正确评估,风险转移并没能消除风险,反而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参与各方,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正是资产证券化影响金融稳定的一个体现。资产证券化在实现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受到了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进行约束和限制。

三、资产证券化

3.1 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早在20世纪90年代民间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早期探索;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进入试点阶段,各方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尝试;2008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有关部门暂停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相关业务就此停滞;2012年《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仅重启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扩大了业务范围和规模;2014年至今,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大幅度增长,《资产支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但整体呈现逐渐规范和有序态势。

3.2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同时受限于整体金融环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信用评级机制不完善。投资者对风险的预期依赖于其获取的信息,就;证券而言,投资者所能获取的信息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信用评级,而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制不够完善,影响力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其次,我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较为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意义在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多为流动资金相对充足的大型企业,而真正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获得流动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往往因不符合参与标准而被排除在外。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最后,证券市场疲软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行。当前我国二级市场证券交易规模相对较小,进而影响了一级市场证券的发行。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当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规范和监管两方面入手予以引导,推进金融体系的建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与完善,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多参照资产管理法律制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匹配程度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行者和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判断,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从资产证券化业务各个环节入手,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铺平道路。监管方面则有必要加强对特殊目的载体(SPV)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准确评估金融风险并防止严重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

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的特性,其应用与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当前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诸如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不仅是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所在,也能有效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外已有几十年资产证券化运作历史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时间较短,许多地方仍有待规范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借鉴相关经验,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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