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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为鉴:大学生索要抚养费败诉

2018-08-04

文萃报·周二版 2018年51期
关键词:教育费抚养费婚姻法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一起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二审改判驳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基于中国传统的亲情和家庭观念,只要没上班甚至没结婚,在父母眼里都是孩子,需要父母悉心照料,尤其是大学阶段,父母支付教育费、生活费似乎成了约定俗成,以至于父母不支付成年子女上大学的相关费用反倒让人觉得不正常。这也是本案中小王起诉父亲的原因。

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不符合规定的学历情形。因此,已经成年的小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于法无据。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说明此案颇具代表性:其一,公众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的认知不够清晰,认为高校成年在读学生还能够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其二,一些年轻人虽然已经18周岁,但缺乏自立自强意识,养成了向父母“伸手”的思维定式。就此案来说,小王父母离婚多年,父亲老王一直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可以说已经依法履行了其抚养义务,小王也并未丧失劳动能力。

此案还具备广泛的社会警醒意义。虽然多数父母仍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費和教育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倘若小王们不改变“父母就该如何如何”的偏颇想法,既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也耽误了精神人格的全面“发育”。年轻人当以此为鉴。

(综合《北京晨报》《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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