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安全保障义务之探析
2018-08-02余金林
余金林
摘 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致游客1死1伤,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热议。时隔一周年,同样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又有游客遭熊扒窗受伤。借此,笔者欲探究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期望对动物园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提高动物园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动物园综合保护和保护教育的职能,服务大众。
关键词:动物园动物致害;安全保障义务;《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106 — 0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提高精神生活水平的愿望愈发强烈,动物园在发挥综合保护和保护教育职能的同时,也成为了很多人游乐的地方。而近年来动物园中动物袭人事件在国内外都常有发生。我国在相关法律性域内虽进行了对应的政策法规保障建设,即《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但在关于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方面内容的立法甚少,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角度及现有动物园法律制度体系入手,结合“7.2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以下简称“老虎伤人案”)为例,对动物园在日常营业活动中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究,期望完善专门性相应法规明确动物园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义务以推动各类动物园管理法制化进程。
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概述
安全保障义务源于德国司法实务创造的交往安全义务,所谓交往安全义务,即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安全保障义务正式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他人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老虎伤人案”中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岭动物世界),作为动物园的经营者,也应当对动物园中的游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进入动物园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事件中,动物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动物园作为一个营利性活动场所,能够让其经营者八达岭动物世界从中获得收益,进入动物园的游客接受了服务支付费用,而其工作人员为动物园的运营提供了服务劳动,所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无疑能够从游客的支付费用、工作人员的服务劳动中获利。作为经营者的八达岭动物世界也应当为每一位处于动物园中的人尽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以避免他们在游览过程中发生如遭受动物袭击而造成损害的风险。在事件后,北京野生动物园副总经理冯英群表示,本次事件已经对野生动物园行业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单月游客量同比下降25%。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若八达岭动物世界能够将安全保障义务尽到尽善尽美的地步,那么尽管运营成本会相应增加,但能够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也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更佳的工作环境。这样也更能够引起游客的游玩兴致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游客的增加,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最终还是有利于八达岭动物世界获得更大更长远的利益。“从危险源中獲取经济利益这也经常会被视为是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2〕而动物是动物园中最为主要的危险源,从动物中获取收益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也理应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动物园应尽的一项法定的义务是合理的。
(二)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野生动物园是通过饲养动物并向公众开放,收取门票费等服务费用而获取利益的。但这些动物中有许多动物生性凶猛,这就需要动物园的经营管理者了解安全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以专业的知识、能力,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及损害,并采取必要设施(如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在属于不作为侵权责任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力。”〔3〕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作为园区的管理者,拥有对其园区所有的野生动物的控制力,也就有了控制动物袭人等潜在危险的义务以保障安全。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4〕这些社会利益主要包括有消费者的利益、职工的利益、所在社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动物园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维护和增进的社会利益主要是消费者(游客)和职工的利益。动物园对公众具有保护教育的职能,若每个动物园都能安全、可靠、无危险,那么作为社会公众的游客便更有兴致游览动物园,接受动物园的保护教育,体验人与自然的和谐之乐,最终实现社会公益。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应强化对游客的社会责任感,对园区的安全负责。
(四)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要求
保护合理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5〕进入动物园的游客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支付门票等费用而接受其服务,缔约了合同关系。并且,具备了野生动物园营业资质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应有较强的专业性、较完善的设施来保障游客安全;而在很多动物园开设有的动物表演、触摸拍照项目也极易使游客疏于警戒。此种情形下,游客有理由相信在园区内进行游园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能够受到园方的安全保障而不受损害。相对,这种信赖关系也使园方产生了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除以上四点外,还有如实质平等理念、节省社会总成本等原则理论都能为说明动物园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6〕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学者认为,动物园若负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加重了动物园的义务,有失公平。对此,笔者认为野生动物园利用危险性更强、野性保持度更高的动物来获取利益,就应当承担更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来保障并不具备充分的相关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游客。并且,在游客与园方的主体地位的比较中,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应一律平等,但游客往往是弱势群体,而园方则是强势的一方,所以需要在立法上对游客进行倾斜保护。对于强势方设置更多的义务,弱势方获得更多的权利,才能使弱势方获得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二、从伤人案中探析动物园安全保障工作现状及不足
(一)立法方面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有的关于动物园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仅有《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这一建设部颁行的部门规章及文件,立法层级较低,不能自上而下以较强的约束力对动物园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无法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且该规定始定于1994年8月,最后一次做出有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修订是于2004年7月,立法状况陈旧,不足以应对社会已高速发展变化的今天。该《规定》将管理方面的内容单独分为“动物园的管理”一章共十条规定,但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仅“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一款,过于笼统模糊,缺乏科学而又能因地制宜的安全管理标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之相关的内容少而又少且适用牵强,仅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何为“尽到管理职责”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综上,动物园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细化明确。
熊秉元教授在推展“法律經济学”时介绍并举例说明了波斯纳由科斯运用的“社会产值”概念而引伸出的“财富极大”理论。结合熊秉元先生的著作,我所理解的“财富极大”理论是在界定权利和思索法律纠纷时,着眼于宏观,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自上而下的立法、裁判,选择一种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创造更大社会效益的结果。〔7〕将其应用于本例中,虽应注重当不利于受伤女游客的法律后果出现时,公众的规则意识也许会增强,反之也许就会下降的社会效应;但仍应强调,若园方能够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也许事故也不会发生或造成的损害也不会那么严重,事故发生以后行业游客的数量也不至于同比下降25%。所以,若立法者能够意识到完善动物园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让动物园承担更加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会促使动物园更加重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工作,也能够让游客更放心愉悦的在园区中游览、接受科普教育,最终实现公益与营利的双赢局面。
(二)园方安全保障意识不够,应急方案存在缺陷
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网友认为责任“在游客,不遵守责任在先”,仅有6%的网友认为责任“在园方,安全保障工作有漏洞”。根据“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事故也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尽管只有少数人认为园方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漏洞,但笔者仍认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没有尽好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在本例中的游客违反了自己所签订的入园协定,擅自下车,当然负有重大过错;但作为协议订立者的园方也当然应当预见在经营动物园时可能遇到的此类危险,并应当积极作为,避免危险。然而,据媒体报道的不完全统计,仅从2014年8月发生的巡逻员被袭身亡到2017年8月的黑熊袭人事件,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3年时间里发生了4起影响较大的意外事件,造成了3死2伤的严重后果。而在此之前,园区也曾在2009年、2012年发生过2起动物袭人造成游人伤亡的事件。
那么显然,尽管游客及工作人员都存在有或大或小的过错,但在出现了那么多意外后,园方尽到了管理职责的说辞是无法站稳的。事故调查组亦指出园方日常管理中员工培训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实,存在有培训无考核、部分应急演练资料缺失的问题。
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最为著名的判例,就是提出“可预见原则”,“意外发生,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以行为时能否预见后果为准”。〔8〕在本例中,游客的下车行为导致的后果是被老虎袭击,而作为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她应当认识到会被老虎袭击的后果,但考虑到其作为游客,身处具备经营动物园所需资质的大型动物园区内,其防范意识必定会降低,也就难以预见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而园方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应当也必定了解园区内动物的习性,在动物园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也自然会预见到游客有可能不遵守入园协定,擅自开窗或下车,被凶猛的动物袭击而导致严重的后果。由此,动物园既然能够预见到可能出现这样的严重后果,那么就应当具备足以应对此类突发状况的安全保障意识及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并即使采取有效措施。但据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在受伤女游客下车的26秒时间里,园方的措施仅是喊话要求上车,也并未能阻止老虎接近女游客。而在游客被袭15分钟后才将园区内老虎收回笼舍,让救援人员下车施救;在被袭击的40分钟后才被送至医院抢救。应急效率的低下足以说明园方安全保障工作的漏洞之大。〔9〕
另外,笔者在阅览调查报告时注意到,在本例中的伤者因救护车距离太远的缘故,是通过园方的面包车被送往医院抢救,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救治。应急救援设施的缺乏也是一项严重的问题。
(三)监管力度的不足
近年来,不仅是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国内多地的动物园都发生过多起动物袭人致人伤亡事件。这也正说明了监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园的监管也不够到位,这些事件若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也不至于动物园管理方面的立法状况仍停留于十余年前,法规内容仍然笼统模糊,更不至于让动物袭人事件在近年来频频发生。而建设部门作为动物园的主管机关,当然负有监管责任。
在阅览调查报告时,笔者注意到调查组在介绍园方相关审批情况中提到,事发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区的自驾游游览项目是于2002年开设的,而一直以来国家并未设立野生动物园自驾游项目行政审批,行业亦无相关标准。即动物园的相关监管部门,从2002年以来,对于野生动物园中的自驾游项目基本持放任不管的态度。这样的不作为也足以说明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不足。
此外,在调查组的组成上,是由延庆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数个行政机关组成,仅邀请了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在司法机关仅有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情况下,此案的性质被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瑕疵。
三、加强动物园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议
(一)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上文的论述中已提到了,我国动物园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有立法层级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等,而最为主要的问题则是安全管理方面的条文的缺失。因此,为了使我国动物园的安全管理处于有法可依的良好状态,应尽快在目前的《动物园管理规定》基础上,针对当前动物园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如英国的《动物法案》(《 The Animals Act 1971》)等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国内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专家、行业协会及科研院的意见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曾组织专家编写的《野生动物园安全规范》,细化动物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明确动物园对游客所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消费者保护法在权益保护上向消费者倾斜,而游客也是消费者,支付费用接受园方提供的服务,故此法规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亦需要适度向游客倾斜,赋予园方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更好保障游客权益。
具体来说,《规定》中设有“动物园的管理”一章,但其中对于游人的安全管理条款却只有一款,而动物园的一重大职能便是向公众开放,让公众游览的同时接受科普教育,建议新设一章专门针对游人管理的内容,并在其中细化明确动物园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时也应明确游人自身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或不作为,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明确义务之后,应附上违反义务之责任,以加强法规的约束力。另外,除明确园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游人的注意义务外,还应在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中明确《规定》中要求园方完善的安全设施的具体种类及配备标准,例如驱赶猛兽、紧急医疗救助的设备设施。
目前全国各地有多家动物园在向公众开放,并能吸引大量游客入园游览,例如长隆野生动物世界曾创造单日8万游客入园的记录,并在国内各大卫视进行广告宣传以吸引更多游客,可见公众对动物园的需求之大。而现有的《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不能自上而下以较强的约束力对全国各地的多的动物园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也就难以保障动物园的动物保护、科研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和维护游客的权益。现实立法需求与立法现状的反差巨大。由此,除了应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上补充细化外,还应提高动物园管理制度的立法层级并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以突破它原有的部门规章地位,成为一部具有普遍效力的单行法,更有效地对动物园进行监管,以更好保障动物园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和维护游客权益。
(二)园方自身需提高安全保障意识
在现有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当务之急便是提高自身安全保障意识,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尽管这种零距离接触动物的自驾游览模式存在争议,但有多家动物园都开展了自驾游项目,而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的工作人员表示,仅在八达岭园区,“十一”期间每天有3000多辆自驾游的车辆进入园内。这也说明了这种游览模式对游客具有足够的吸引力,笔者也认为不能因为有动物袭人事件,就剥夺人们近距离观赏动物的利益需求,不能因噎废食。那么要维持这种具有高风险的游览模式,就必须园方积极作为,抵御风险。
具体上,要让具有极强自主性的游客自驾入园,自驾游过程中便随时可能发生突发状况,就不能仅期冀于游客遵守规定,而更要求园方加强管理。首先要从观赏动物的游客方面入手,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可通过以往安全事件警示游客,以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让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随时保持警惕。
其次,在应急措施的采取和安全设备的配备上也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应借鉴国内外各野生动物园的先进安全做法,加强安保培训并定期考核演练,配备先进应急救助设备设施,进一步提高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在此基础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从安全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保障工作内容进行审查。
(三)执法上加强监管力度
作为动物园主管机关的建设部及各地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各地动物园的主管部门,对动物园的安全保障工作具有监管职责。首先监管部门在动物园开展游览项目的审批上,应按照既定标准严格审核,并应在试运营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验收通过,没有标准的,也应尽快出台相关标准,以避免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2002年开展自驾游项目以来一直无相关标准及行政审批的不合理情形。其次,应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监察园区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动物园日常运行管理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园区安全设备、日常工作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整改,消除隐患。要求各动物园制定突发安全事项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各园区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专业人士进行严格审核,定期进行演练,从演练中发现、改正安全问题。此外,除了对动物园进行严格要求外,还应加强对游客安全意识的宣传,对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应按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5月发布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处理,以加强游客的安全意识及法律法规意识。
四、结语
总之,动物园作为对动物进行综合保护和对公众进行保护教育的公共场所,已成为了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完善相应法律体系,使动物园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化和法制化。最终,既能实现各方利益需求,更能实现社会公益。
〔参 考 文 献〕
〔1〕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002.
〔2〕〔3〕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册〔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71,269.
〔4〕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D〕.吉林大学,2005:25.
〔5〕张素丽.民法之合理信赖保护原则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5):139.
〔6〕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03):79-92.
〔7〕〔8〕熊秉元.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041,007.
〔9〕“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报告〔EB/OL〕.北京延庆政府门户网站,2016.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