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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时期陈云在汀州纠正劳动合同探析

2018-08-01廖雅珍张雪英林妹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汀州中央苏区劳动法

廖雅珍,张雪英,林妹珍

(福建龙岩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龙岩 364000)

陈云在中央苏区时期经济思想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制定适合当时社会条件的劳动合同,推动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众多文献在研究陈云制定新劳动合同的原因,即原有劳动合同“左”倾的错误。但鲜有文献研究陈云选择汀州,选择汀州京果业作为调查对象的原因,以及在“左”倾错误影响下的1933年的中央苏区,为何陈云能有效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并推动修改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本文分析陈云选择汀州京果业作为调查对象的原因;从主观和客观因素探讨陈云如何在受左倾错误影响的中央苏区推动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原因;分析修改后的《劳动法》对汀州、对中央领导人认识的改变,同时指出,由于缺乏必要的相关配套政策,修改的劳动合同作用有限。

一、陈云选择汀州京果业作为订立合同范本的原因

1933年1月陈云受中共中央委派抵达中央苏区,1933年6、7月陈云利用半个多月时间,走访、调查汀州市代表性行业——京果业,并以其为例,亲自指导了汀州市店员、工会工人王其夫与泰丰号京果雇主订立了劳动合同。其主要思想体现在发表于1933年7月2日的《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一文中。《怎样订立劳动合同》的副标题是“汀州市京果业订立劳动合同的经过”,可见陈云是希望通过具体的例子来扭转“左”倾错误。为何陈云选择汀州,选择汀州京果业作为调查对象?本文认为有以下因素:

(一)汀州商业繁荣,为劳动合同的修订提供现实条件

长汀地处汀江上游,是闽粤赣物资集散地,在中央苏区时期汀州市是中央苏区的经济中心,被誉称“红色小上海”。商业方面,中央苏区时期,全市共有公营、私营企业500多家。公营商业出现了中华商业公司、中华贸易公司和中华纸业公司等。私营企业的京果店117家、洋货店(百货店)28家、布店20家、油盐店20家、药店17家、纸行32家、酱果店9家、锡纸店27家、金银首饰店14家、酒店46家、客栈饭店31家;[1]金融方面,拥有闽西工农银行、中华苏维埃银行福建省分行;工业方面,有红军被服厂、斗笠厂、兵工厂等10个公营工厂,20多家手工业合作社等。

陈云受命进入中央苏区,进入瑞金的路线是经广东汕头、广东大埔、闽西永定、长汀,最后到达赣南。与汕头、大埔、永定比,作为“红色小上海”的汀州的商业繁荣可见一斑。陈云进入中央苏区的工作是领导工人运动,而工人运动较活跃的地方往往是商业或工业较发达的城市。这是促使陈云对汀州进行调查的原因。此外,长汀离瑞金较近,便于陈云开展工作。

(二)汀州京果业影响力大

1.京果业是汀州物资重要的供应行业。汀州京果业经营有悠久的历史,在20世纪20年代末有大大小小京果商店70余间,覆盖百姓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经营范围包括糖类、粉类、南货类(桂圆干、荔枝干、目鱼干、蛏干、虾干等)、北货类(木耳、金针、山东粉丝、枣类等)、土产类(菇、笋干、李干、莲子)等。其他还有杂货如罐头、蜜饯、糖果、香烟、茶叶等。1933年国民党采用以经济封锁辅助军事行动打击的手段,造成中央苏区物资匮乏,因此苏区的物资供应需要依托京果业的商业网络与商人群体予以辅助。在此背景下就必须制定能够被私人店主接受的劳动合同,推动苏区和白区的贸易。

2.汀州京果业工会人数较多。商业繁荣的另一面是存在劳资矛盾。汀州工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早在1929年10月就已成立汀州市总工会,至1930年7月“已成立了8个基层工会,约有会员1740多人。”[2]根据黄玉书口述,本文整理出相关工会的名称及人员,见表1。

虽然其回忆录并没有说明京果业工会人数,但是其强调“京果业工会在汀州首屈一指”,[3]这就意味着汀州京果业工会人数远高于其他行业工会人数。因此制定汀州京果业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表1 汀州总工会的分布

此外,1933年与陈云一起考察的黄启夫是京果业工会支部长,为“泰丰”店员。工会干部饶根往来于汀州和宁化之间,居住在“泰丰”店,这也是这份合同范本取自“泰丰号”的原因。

二、陈云能够推动修改原《劳动法》的原因

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各中央苏区县加紧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落实工作。虽然一部分领导人和民众对一些不切实际的条款采取抵抗措施,但效果不明显,左倾行为愈演愈烈。为何在陈云来到中央苏区,对汀州京果业进行调查,订立一个劳动合同范本后,就有力地促成了该法案的修改?本文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陈云的身份。虽然共产国际对毛泽东、朱德等中央苏区创建者予以高度评价,指示“对于毛泽东,必须采取最大限度的克制态度和施行同志式的影响,为他提供充分的机会在中央或中央局领导下担任负责工作。”[4]但随着上海中央迁入中央苏区,一些流露出不满情绪的原中央苏区干部被“洋房子先生”打压,毛泽东也成为间接斗争的对象,丧失了党权、军权甚至政权,使得毛泽东不可能像以前一样成为中央苏区的实际控制者。1933年1月陈云奉命进入中央苏区,担任中央局成员、常委兼全总党团书记、副委员长,领导苏区和全国的工人运动。鉴于陈云的位置比毛泽东高,因此对中央苏区一些不切实际的做法提出质疑和修改,受到的阻力较少。

2.陈云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陈云指出,“‘左’倾错误的根源是工团主义和领导作风的官僚主义。”[5]为了纠正错误,他身体力行,实事求是制定劳资两利的合同,他认为合同的定立应该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支部对工人签订合同的领导。”[6]第一,身体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形。陈云在调查汀州劳动合同时,在汀州京果业找到两个党员,“详细地询问了京果业的营业情形,生意的利润……上半年所订的合同是否每一条都执行……订立合同的意见和要求,”[7]同时得知由于国民党经济封锁导致货物不能从上杭运来,汀州店铺只能舍近求远从宁化进货,导致成本提高。经过考察,陈云对于企业情形和工人情绪有了大概的了解,订立新的合同时就心中有数了。第二,加强支部对工人签订合同的领导。陈云在汀州京果业召开了三次党的支部会议,讨论《劳动法(草案)》,要求他们把“任何细小的怀疑与不满”都提出来讨论。[8]听取党员汇报店铺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在此基础上,陈云与党支部一起对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草拟出新的劳动合同条文,并成立“五人委员会”(党支部领导人、工会负责人、工人代表),具体领导工人同雇主签订有弹性的合同。

(二)客观原因

陈云主观努力功不可没,但推动旧的《劳动法》的修改也和当时的客观环境及条件有关。

1.大背景:苏区经济低迷。从外部看,1932年冬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中央苏区,对苏区进行经济封锁,导致中央苏区的农产品如竹木、油、纸等无法出口到白区,同时也无法从白区进口如油、盐布等日常必需品。贸易受阻的结果是,中央苏区的农业工人陷入贫困与失业状态,尤其是食盐严重缺乏,甚至出现四五日不尝盐味的严重情况。中共中央清楚,如果不调动商人的积极性,处于停滞状态的贸易,将严重影响苏区经济发展。从内部看,由于军事战争的需要,中央苏区不断扩红,从事经济生产的劳动力严重缺乏;对商业征收较高的关税;长期采取过左的政策,对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待遇提出了超越经济条件许可的范畴,这些都严重影响苏区生产发展。中共中央从促进商业繁荣角度出发,促使苏区经济走出低迷状态。

2.导火索: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效果不佳。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王明要求各地从1932年5月起务必实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款。陈云在调查中发现该《劳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地方性,没有企业的特殊性……有些合同的条文就连工人也感觉到难于实行。”[9]具体表现在:(1)规定过高的工资。“一般的工资,比革命前增加了最少20%,有的是增加了几倍至十几倍,”[10]以汀州工人工资为例,汀州各业工人工资的增长率中最高工资至少增长2倍多,而最低工资增长最低3倍,最高达到12倍。由于“龙岩的资本家因为机器工业不发达,不是厂主而是商家……一般资本家的资本并不是十分大,不过是几千块钱,或者是几个人拿出几百块钱来合股开设商店、行栈等,”[11]过高的工资要求必然打击商人的积极性。(2)工作休息时间不合理。机械规定8小时工作制,16-18岁的青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4-16岁以下工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遇到纪念日和节日必须停止工作,但工资照发,累计一个工人全年有175天休息日。(3)过高的社会福利要求。如规定工作服种类及其使用期限;提供免费医疗;失业津贴;老弱病残补贴等。过左的《劳动法》直接导致问题出现,“结果是师傅带不起徒弟,业主负担不起职工福利,”[12]致使好些京果店“老板欠工人工资,最多欠400元,”[13]“汀州市纸行资本家,不做槽不发纸,不买纸……怠工的影响使得汀州市苦力、木船、做纸、破篾、做篾工人都走向半失业……汀州市六七十个纺织工人(比例五分之四)都已告失业。”[14]

过“左”的《劳动法》不仅仅打击资本家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影响汀州工人的积极性。一方面,工人工作时间急剧下降,虽然公开文献指出在《劳动法》强制推行下“汀州大部分工人……实行法令上,有十分之八,八小时工作制、星期日纪念日休假,收社会保险费,男女工资同等,青工童工六小时四小时,”[15]但实际“每天实在做工的时间不到三小时。”[16]另一方面,表面上,似乎工人的工资在提高,但工人内部工资平均化严重,“大部分青工和成年工人的工资已经相差不远……在51个店员中,工资自25元至32元的占绝大多数,而股东老板和管理人员,最多不得超过十元。”[17]为此,陈云指出:“这种‘左’的错误领导,是破坏苏区经济,破坏工农联盟,破坏苏维埃政权,破坏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的。”[18]

3.有利的内部和外部条件。首先,内部条件是中共领导人的支持。第一,来自原上海党中央领导人的支持。在白色恐怖影响下,1933年年初上海临时中央决定将中共中央机关迁往中央苏区。支持陈云的关键人物刘少奇和张闻天与陈云一样,是从上海中央派到中央苏区,他们发文指出原有《劳动法》的弊端,提出必须修改《劳动法》以促进苏区经济发展。1932年底刘少奇进入中央苏区,作为中华总工会的领导人和陈云一起到汀州调查,在调查中他发现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存在着“左”的错误。1933年6月刘少奇在《在两条战线斗争中来改订合同》(比陈云的《怎样订立劳动合同》还早)的一文中指出,“要纠正工人中某些过高的要求、狭隘的习惯和行会的偏见,”[19]在制定劳动合同时“要细心考察每个工人的要求与企业担负要求的能力。”[20]他指出,“‘左’的倾向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人心上,会发生严重的影响,必然导致企业倒闭,资本家停业与逃跑,物价飞涨,货物缺乏。”[21]1933年初,张闻天进入中央苏区任中央局常委兼宣传部长,4月被任命为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国民经济委员会委员。鉴于张闻天中央局常委的身份,他关于修改1931年《劳动法》的主张具有重要的作用。1933年4月张闻天在对“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一年半来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时提出:“这个《劳动法》机械搬用大工业城市的一套,严重脱离苏区实际……实际上是把资本吃完了再说的政策,其结果必然使苏维埃经济凋零,使工人失业,使工人的生活恶化……必须同那些不顾任何情形企图完全机械地执行《劳动法》的左倾做斗争。”[22]即便是博古,也指出过左的《劳动法》背后在于工团主义,他强调“工团主义的从心所欲的只留意自己生活地位改善的倾向,一样是有害的……工人阶级在争取自己生活状况切实改善时,应善于把他同整个苏维埃国家的利益联结起来。”[23]第二,中央苏区领导人的支持。毛泽东虽然没有正面支持陈云,但从他同时期的文章可以看出,毛泽东已是非常注重经济工作了。1932年10月宁都会议后,毛泽东以汀州市为试点,一边养病,一边进行社会调查,如在红军斗笠厂召开座谈会,调查工人的生产情况。他指出:“革命战争的激烈发展,要求苏维埃动员群众,立即开展经济战线上的运动,进行各项必要的经济建设事业。”[24]其次,外部条件是共产国际的支持。第一,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早在1932年10月共产国际就意识到1931年颁布的《劳动法》带来的不利影响,埃韦特发现执行此《劳动法》直接导致重要行业熟练工人十分缺乏,[25]1932年12月米夫提出“不得不对手工业者、小资产阶级、手艺工人、商人 (主要指小商人) 作些让步……否则未必能解决苏区这一严重的经济状况。”[26]1933年3月共产国际提出要“修正有关经济政策和专门措施,社会立法和工会工作等都应符合经济实力和红军斗争的利益。”[27]国际雇农工会在《关于中国雇农工会的决议案》中明确提出对旧的《劳动法》“加以必须的修改,使其适合于农业和乡村的特点。”[28]于是,1933年4月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修改《劳动法》起草委员会。也就是说,共产国际的决定直接推动了中央苏区修改《劳动法》的进程。第二,修改后的《劳动法》借鉴1926年苏联《劳动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劳动法》的立法阻力。刘少奇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给赤色职工国际报告—中国苏维埃区域工会工作概况》叙述到:“一九三三年六月曾经修改了《劳动法》并重新颁布……是根据一九二六年苏联的《劳动法》制订的,”[29]从这里可以探知当时修改的《劳动法》是有借鉴苏联1926年的《劳动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劳动法》的修改。

1933年10月2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劳动法》1933),废除1931年11月初的《劳动法》(《旧劳动法》1931)。新《劳动法》的修订,从主观上看,陈云借助其个人身份地位及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通过订立一个劳动合同范本,推动了中央苏区《劳动法》的修改,其个人作用不可忽视。不过在“左”倾充斥中央苏区的1933年,各方力量如此统一,从客观上看,是因为彼时中央苏区因执行过左劳动政策引发的经济和社会危机,以及共产国际的多次指示。

三、《劳动法》修改的影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劳动法》1933)修改了原《劳动法》中过高的经济要求的条款,同时保留了合理条款,适应当时中央苏区的实际情况。毛泽东称赞新的《劳动法》(1933)“对于城市与农村,对于大企业与小企业,都能使之应用适当。”[30]

(一)推动中央苏区劳资两利

1.维护了商人利益。由于合同条文切合京果业的实际,普遍为雇主们所接受,“汀市大部分合同改订了,纠正过去左的错误。”[31]汀州京果业签订劳动合同也促进了其他各业的老板与工人签订类似有弹性的合同,这些合同的签订调动了资方人员的积极性:“一九三三年手工业生产与商业在中央苏区与闽浙赣是有了很大的恢复……几乎完全破坏了的闽西纸的生产,一九三三年恢复了三分之一,今年计划恢复三分之二。”[32]

2.维护了工人的利益。“领导了反老板怠工的斗争,得到一些胜利(如刨烟、纸行、布业)。宁化城市工人劳动合同大部份都订立好了,连城市工人已增加工资二元至四元,泉上手艺工人,清流城市工人及连城成衣工人都增加了工资,并领导了纸业工人做缴槽开槽的斗争。”[33]

(二)推动中央的反省,重视私人资本

1933年11月30日王明在《共产国际》发表《中国苏维埃区域底经济政策》,对富农、土地、工商业、劳动政策等“左”倾错误提出了一些修改,强调“在现今的革命阶段上绝对不应当消灭商人阶层和取消私人贸易……要执行贸易自由的原则”。[34]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政策的决议中提出:“一切苏维埃的商业机关必须尽量利用私人资本与合作社资本,同他们发生多方面的关系。苏维埃政府除以关税政策来调剂各种商品的输出入外,保证商业的自由,并鼓励各种群众的与私人的商业机关的自动性,去寻找新的商业关系与开辟通商道路”。[35]

(三)缺乏政策配套,稀释新《劳动法》的作用

虽然陈云及其他领导人推动实施了新《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品贸易的发展,但经济发展是多个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经济发展相关的一些政策,如,税收政策并未修改,商人负担依然较重。以京果业为例,闽西政府在上杭设立石圳潭、官庄、同坑堂等关税处,其中还专门设有京果的税收,其内容是鱿鱼、大饼、食杂等征收5%的税,但其利润率也仅仅为5%。①从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1932.8.16)可知当时邮行、豆行、烟行、京果行、米行、淮山行的利润率为5%。此外,由于战争形势所迫,扩红导致劳动力稀缺、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使得商人可用资本减少等。这些相配套的政策无法改善,就稀释了修改后的《劳动法》的作用。

四、结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劳动法》1933)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劳资两利,推动中央利用私人资本发展经济。这次《劳动法》的修改也留下一些启示:

(一)制定《劳动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法》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单纯自上而下提出,而是要自下而上反映工人和资方的利益,如果《劳动法》只是片面强调劳方利益,忽视资方利益,甚至损害资方利益,那么伴随资方利益受损,劳方利益必然不能持久。目前中国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去产能、去库存中必然会对工人造成一些影响,因此《劳动法》要在改革过程中保护受影响工人和企业的利益,从而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保障生产秩序、社会稳定。

(二)促进经济发展需要系列配套措施

一部切合实际的《劳动法》确实能有效激发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如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的外部条件、当政者的睿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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