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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

2018-07-31许艳霞景冬梅

科教导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对策

许艳霞 景冬梅

摘 要 与文科类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相比,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师资力量薄弱、学校资金投入不足、人文环境相对较差等劣势,但同时也具有理工科底蕴深厚、行业资源丰富等优势,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要结合自身特点,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以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办出特色,走出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 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 法学实践教学 对策

1 问题的提出

就整体而言,法学教学体系可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倾向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人才,而忽视了对学生司法实践技能的培养,客观上造成了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脱节。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又进一步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缺陷在于:“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不足”。可见,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是解决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矛盾的关键所在。

2 文献综述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热点和难點课题,各高校的法学教育者和管理者对此开展了持续和必要的研究。已有文献对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很少从个性差异化角度对理工类院校开展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需要进一步探索。

3 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与综合性大学、文科类政法院校相比,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一般起步较晚,设立时间短。理工类院校办法学专业既有理工科底蕴深厚,便于培养具有理工知识背景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优势,又有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实验室建设相对不足,人文底蕴不深、人文环境相对较差的先天不足。

(1)实践教学资金投入不足。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课堂教学,对法学教育而言,要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必须依赖实验室、实习基地、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而理工类法学专业的现实状况是,由于法学专业设立时间短、专业基础建设先天不足,在学校教学经费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学校更愿意将资金投入传统的优势专业,极大地影响了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

(2)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与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相比,政法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设立时间早,专业基础雄厚,专业建设也比较完善,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活动系统性强,规范完整。相比之下,理工类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实践教学活动不完整,流于形式,使法学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教师学历职称偏低,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学教师本科并非法学专业,往往通过攻读在职研究生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者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获取资格证书后加入到法学教师行列之中,对教育教学方法的探究能力十分有限。法学教师中同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数不多,“双师型”法学教师的缺乏始终是困扰理工类法学院校实践教学活动有效开展的难题之一。

(4)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没有得到真正的转变。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理论教学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虽然教育部曾多次下发文件强调实践教学重要性,但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理工类院校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受传统认识的局限,教育管理者往往认为法学是文科专业,只要搞好理论教学就可以实现教学目的,达到教学目标,没有认识到实践教学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较少、场所受限、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5)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只有学生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目标并形成学习驱动力时,学习才可能成功,教师的主要作用在于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些实践教学课程由于教学内容具有综合性,要求学生在学习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尤其是理工类院校法学毕业生在面临比政法类院校或者综合性大学法学毕业生更加强大的就业压力面前,对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的实践教学不得不选择放弃或者应付了事,由此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

(6)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在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当今中国大学教育中,对理论教学的教学评价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评价方法,但对于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却在不断探索之中。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之处还在于有时需打破固定教学时间和场所的限制,为此任课教师还需与学院和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协调而大费周折,这也成为实际中教师不愿从事实践教学的主要原因。

4 加强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法学专业培养的目标是具有深厚法律基础和较强法律实践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因此深化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改革,全面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已刻不容缓。

(1)发挥理工类院校优势,办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特色。理工类院校办法学专业,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相比在办学规模、综合实力、人文素养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也存在理工科底蕴深厚,便于培养具有理工知识背景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优势,理工类院校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理工资源和行业优势,在实践教学上突出理工院校的特色,不要盲目照抄照搬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普遍性做法,应与学校的优势学科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理工科专业背景和基础,培养出特色鲜明、质量优秀的职业法律人才,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提升理工类法学专业综合实力。虽然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在理论法学教育方面与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比较不具优势,但在理工专业知识背景方面优势明显,因此在实践教学中应以此为突破口,缩短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距离。在毕业论文选题上,不要仅仅局限于一般性的理论和实务方面,应与学校的传统优势学科相结合,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3)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学生的实践能力需要长时间培养和训练,这就要求必须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之中,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法应用于不同学习阶段以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比如案例教学因其简便易行适用范围最广,从第一学年到第四学年都可采用,是提高学生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主要方法;法院庭审观摩可以安排在第一学年,通过观摩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法律的庄严与正义,激发学习兴趣;毕业论文的写作与答辩安排在第四学年的最后学期,是对学生大学四年学习能力和水平的综合检验,不可或缺。

(4)不断提升教师水平,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从根本上说,教学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的高低。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有雄厚的理论基础,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建立一支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以满足实践教学需要乃当务之急。对学生而言,要提高学生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合理安排实践教学时间,对实践教学各个环节严格要求,不走过场,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效性,让学生通过学习真正有所收获,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

(5)学校要加大实践教学资金投入。首先,学校管理者要转变教育观念,只有实践才能获得真知。其次,要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场所建设,在資金投入上要平等对待,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此外,学校还应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平台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不断应用于实践教学之中,法律实务教学软件不断被开发运用,这些教学软件可以帮助学生熟悉诉讼实务操作技能,提高参与实务技能效率,也可以减轻教师压力,提高教学质量。

(6)教学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管理和评价机制。针对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的现状,教学管理部门要强化实践教学管理,要求每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必须制订实践教学大纲,明确实践教学内容,要对教学时数、教学手段、考核方法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同时,教学管理部门在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和教学场所方面给予一定的灵活性,为实践教学提供方便条件。制定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应建立教师、学生和社会三方评价机制,改变以往单一的教学评价方法,对学生的考核不再以书面笔试为主,应综合考量,对教师的考评引入激励机制,对实践教师的课外付出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而最终的考评则交给社会来完成。

5 结语

法学实践教学有助于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培育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要紧密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科学合理地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双师型”教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以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依托理工科底蕴深厚、行业资源丰富的背景,办出特色,找到那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参考文献

[1] 阳明武,高中权,张华荣.关于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理性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2] 曾殷志,刘放鸣,魏昕.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问题与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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