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及阐述
2018-07-31刘雁萍
刘雁萍
摘要当代社会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由此得到改变,开发信息一方面可以使商业主体获得更大的商业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这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来说是一种巨大风险。通常我们都比较重视在个人信息全的发展和保护,但是因为大数据技术增添了新的变量,这就需要重新定义新时代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这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来说是一种新情况和新挑战。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 法律保护 互联网 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引用,我们的生活紧密结合了信息化。高科技信息化为我们日常生活带来更多便利,同时也增添了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事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也比较复杂。法律需要保护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本文结合了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分析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从而对于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一、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以下:隐私权,权利主体具备隐瞒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所明确的权利。利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积极利用自身个人信息权,从而满足自身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等方面的权利。维护权,权利主体开维护个人信息权不受到侵犯,如果受到了非法侵犯,可以获取公力和私力等方面的救济。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身个人信息。
与此同时如果过度保护了个人信息权,那么人和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受到阻碍,信息社会的发展也会由此受到阻挠,保护个人信息权需要设置限制条款:个人信息如果涉及到了公共利用和国家事务,或者个人信息影响到了公共安全,法律需要首先保障社会工农利益,合理限制个人的信息权。此外要坚持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如果披露个人信息有利于信息主体,那么可以选择公开个人信息。
此外,新闻创作过程中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具有免责权,但是需要限制这种权利,信息问题在采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利
(一)概念和特征
个人信息权指的就是权利主体支配和控制个人信息,并且获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个人信息权具有丰富性和独特性,个人信息权集合了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删除权、信息保密请求权等,具有多样性特征,同时这项内容居于独特性,和其他公民权利具有很大的不同。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就是个人信息,因为个人信息具有独特的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因此个人信息权也具有财产属性和人格权属性。人格权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能放弃的,因此个人信息权就具备了排他性和专属性。在網络环境下,商务活动愈加频繁,市场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这样就逐渐突出了个人信息权的财产权属性。因为网络信息化,如果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那么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并且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发散传播速度也非常快。
(二)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来到了大数据时代,我们在网络空间当中很容易就会被他人通过不当的方式搜集到信息,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每个人利用互联网终端设备,那么公民个人信息就是公开透明的,因此需要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权。
保护个人信息权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要求,跟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如果侵犯了个人信息,一方面会侵害到个人隐私,影响到人格利益,不利于维护他人的尊严和人身自由。
此外,个人信息开始具备商业价值,窃取信息可能会损害到公民的财产权益,这样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稳定来说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制定有效的保护机制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更加稳定。
保护个人信息权可以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在电子商务当中,商家和消费者如果没有实施诚信交易,那么消费者就会开始不信任商家,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政务当中,政府并没有制定吸纳相关制度标准保护个人信息的公开问题,这样就会损害到个人利益,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政府相关工作的推进。因此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促进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
保护个人信息权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价值最大化,满足信息化发展需求。在信息化社会当中,公共权力机关搜集个人信息,可以制定相关政策,相关机构通过掌握个人信息有利于相关业务的发展。确立信息保护机制,可以合理利用信息,降低信息流动资本,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价值。
三、我国人格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法律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起步比较晚,早期不够重视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通常都是利用间接性法律进行保护,利用有限的借鉴性措施进行规范。后来逐渐突出了个人信息权,我国也开始逐渐转变相关观念。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条件比较少,适用范围也存在问题。在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比较分散,很多法律都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当中,并且无法形成体系,没有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重复性规定的问题,使实践性成本不断得到增强。
针对有关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比较重视刑事处罚,不够重视民事管理。相关法律体系重视追究形成处罚和对刑事责任。民事方面的保护取法保护力度,如果个人信息权遭到侵害,可能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当前我国很多法律规范都是简单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没有完备的论述其他重要内容。我国个人信息权益法律标准不够完备,缺乏系统性,甚至还具备消极性保护模式。我国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除此以外我国还缺乏系统的专门性法律,没有全面的规定个人信息,因此导致最终执行力方面也存在问题。
四、完善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提高立法模式的适用性
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情况,借鉴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优势,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权法》,并且规定限制社会当中信息流通和实践。针对特殊领域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满足各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跟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需要。建立以《个人信息权法》为主,再加上其他多部法律的辅助作用,逐渐完善其法律系统。提供企业实施内部自律管理,联合行业自律和国家法律,充分发挥出企业的自由性,从而可以系统、完善的管理个人信息权。
(二)成立专门个人信息监管机构
个人信息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中央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规范全国范围的个人信息,并且负责协调其他执法部门。地方人信息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实施行政区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由事前监管机制负责构建有关个人信息的等级许可制,个人在利用信息之前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明确个人收集的实际使用范围和期限,确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通过事中监督可以实施实时监控、信息屏蔽、拦截等,及时制止个人信息权遭到侵犯。事后监管机制主要负责规范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等情况,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完善行政处罚制度,使信息使用者可以将自身风险意识不断得到提高,对于个人信息权实施双重保障。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我国需要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自律性规范,规范方式要避免原则性和概括性以及宣誓性等特点,要提高可操作性,及時和立法部门协调。
此外,我们要加强管理监督行业自律,建立专门的机构实施信息保护认证和定期检查行业检查,严格制裁违反行业规范的企业。不断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增强自律效果,有效补充行业自律机制的立法保护,加强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合作,这样有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
(四)合理限制个人信息权
首先,需要合理限制情形,将公共利益居于首要位置,因为法律不仅要保护跟人权益,同时还要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可以为个人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提供良好的环境。在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核心就是信息,信息在现如今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传播和使用信息,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合理限制个人信息权,就不利于个人系的交互,从而影响到社会的进步。
其次,需要合理限制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决定权和更正权以及删除权等,其中决定权属于核心权力,在时间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个人信息,因此整部部门和相关公共部门具有一定的权力。如果个人主体将更正权赋予他人,并且提供了正确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不能错误的更改个人信息。删除权指的就是永久消灭信息,在法律上对其程序给予严格的要求,个人在使用删除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规定权利的行使问题。
五、结语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信息代表着社会资源和权力。因此需要限制个人信息的非法滥用,平衡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这也是当今社会各个网络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权制定完备的法案,使各方面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帮助广大群众深入的了解这项权利,结合政府监管和商家自律以及个人自我保护等,构建多元化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