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分析
2018-07-31马慧
摘 要 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崛起是一把双刃剑。不但给行政法管理制度带来了一定的考验,同时也给行政法管控范围带来了巨大考验。许多利用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的挑战,衍生出许多徘徊在行政法规边缘的,“非正常管理法规监控下的活动”。这也是分享经济创新发展速度快,而法律法规条例后知后觉,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应该在保证行政法与时俱进的情况下实现变革和应对。
关键词 互联网 分享经济 行政法规
作者简介:马慧,中共鞍山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62
面对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全新挑战,行政法规制度应该秉承消费者至上的原则,突破性的运用最新颖、最前沿的信息技术来创造行政法规的升级。
一、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中的财产用途管制制度的挑战
财产用途管制是指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原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满足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用途。虽然在财产用途的管制方面,全球范围内的不同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执法制度。但是基本的条款都符合财产法与行政法融合的成果。
尤其是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不动产、商业和工业的财产都在跟随着时代的步伐,受到行政法规的制约和保护。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化大环境下,行政法正在经受着日新月异的调整和完善。而如果个人想要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保护下被允许侵吞或扩建其所拥有的面积或者资产,都是不可能的。
行政法规制中的针对与财产用途的正当性能够确保行政法规的公正性。财产用途管制的正当及可行性都涉及到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因为只有既能够保护公众利益又能维护公众利益的自由性和边界性,才能够构成财产用途管制制度。
在财产用途管制所涉及的诸多内容中,民用和商用分类管理是财产使用过程中的重点分类大项。如果对这两类的分类项持不同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按照盈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大的类别分类管理。例如常见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汽车等等交通或和劳作工具的所有权。这些财产在使用时如果一旦被划分为民用财产,则同时不会被允许用于商用。如果所有者对此有不同意见,想要把民用财产变更为商用财产,必须严格的按照变更手续流程进行变更。但是如果民用财产改为商用财产则会与更多人民发生关联性。这时候为了能够确保大家的公共利益和财产安全,就需要对商用财产尤其是涉及到经营性质的商用财产实施更加全面的行政法规制度。也正是因为这样分享经济在某些意义上恰巧改变了这一点。
二、行政法管理体制为什么无法管控网约车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体制。比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在使用一定年限后符合强制报废标准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废。尤其是微型的运营荷载类型车辆。
另外根据道路安全相关部门的相关条例和法规规定,特别是交通监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些针对于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的相关法律法规。营运类的汽车必须在指定的年限内进行每年的检验一次,一旦超过相应的年限必须执行每半年检验一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而同样的如果是非营运类的汽车则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推出年检或者直接免除免检责任。
那么为什么要将机动车划分为完全不同的类别呢?首先主要是考虑到营运机动车对比非营运类机动車使用频率与运营强度都要大。最主要的是营运类机动车不但关系着一家一户的安全。还关系着公众的安全与出行。更值得一提的是,将营运类车辆的年检及保修时间节点拿捏的比较严格也是因为这种分类管理模式有着它自身坚固的合理化基础。
而随着分享经济的快速崛起,网约车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而随着网约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机动车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正规管理模式。
1.网约车是一种新型的以互联网和手机端为载体的服务类型的平台或者说APP,它的作用主要是整合机动车资源,使得能够符合条件的司机和其所拥有的车辆能够在空闲时候提供类似于预约出租车类型的营运类机动车服务。
2.现在尤其是目前的网约车构成中,大部分的车辆和驾驶员都属于兼职,而车辆和车辆驾驶员的网约车服务过程都是“非正常法律渠道”营运的车辆。为什么这样来解释呢?因为几乎所有的网约车在相关部门登记所使用的都是非营运机动类的私家车辆。并非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明门登记并记录在案的营运类汽车。
3.私家车替代并挑战专业类的营运机动车辆在某种意义上也兼具了营运的味道。那么这种类型的机动车辆要不要登记注册为营运类机动车辆呢?这就是针对于互联网分享经济所带来的有待商榷的问题之一。
4.严格意义上来说没有登记为营运车辆的机动车不能从事营运类机动车的相关服务和运营。有关部门针对于这个类型的服务也出台过相应的政策禁止私家车当做租车使用。
5.根据目前所处的网约车市场实际状况来看,依然存在着私家车接替营运类车辆进行网约车活动的现状。
三、日租房和网络家庭式民俗对土地与房屋用途管制制度的挑战
日租房和网络家庭式民宿都属于将自家闲置的房间以短租的模式,通过互联网这个媒介,达成入住的交易过程。这种分享类型的经济能够使他人得到便捷,房主得到收益,看起来是两全其美的分享经济类型。
但是实际上这种交易类型存在着对行政法规的巨大挑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出让权,必须按照市级及县级的土地管理条例及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而且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出让权都必须经由政府审批,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有步骤有方法的进行。假如涉及到土地的年限和用途等等,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好并裁定后,交易双方才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核准流程。进而完成交易过程。
假如土地买卖双方一旦涉及到交易并出售土地使用权后,会牵扯到房地产开发的或者固定资产涉及到以民宿的形式出租招募的,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行政手续并进行正规渠道的报备。没有营业执照不能合法经营的不得以出租招募的形式获利。
而实际上现在的家庭民宿类恰巧没有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经营。尤其是许多一二线城市中网络民宿很多都是利用住宅接待游客和商务房客。但是实际上他们中很多人并没有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获准。一旦这样,如果网络民宿持续性将住宅通过互联网短租给他人使用,就相当于利用住宅开设家庭旅馆,属于变相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就会严重违反土地和房屋用途管制制度。
四、共享用电并共享厨房是对能源用途管制制度的挑战
众所周知水电煤气是我们在生活中赖以生存的三大能源,而实际上经由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水电煤气还按照不同的等级被分为居民用电和商业用电等三大类型。这三种类型在使用能源的用量上和价格、使用频次等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差异性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和约束办法。
可是当前随着分享经济类型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样花,共享能源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起来转变成分享经济的其中一种类型。比如许多以出借厨房共享能源的APP在网络数字化的环境中风靡起来。尤其是我国人口比较密集的一二线城市,随着大批的外来人口的拥入,共享水电煤气成为了时下比较火的一种分享经济类型。
可是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无故破坏并擅自改变用电类型,并且不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水电煤气的个人及家庭。情节严重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其进行断水断电断能源等处理。
五、跑腿取物代送快递正在挑战行政法准入管制制度
跑腿取物代送快递这种新型的分享经济不断冲击着快递市场管制制度。所谓跑腿就是通过互联网上的分享经济类型的共享平台,或者微信群、qq群能以分享经济为目的组织的小团体。日常通过调动团员利用业余时间代送快递或者帮忙取送一些文件、钥匙或者其他东西的一种分享经济。
这种分享经济类型的从业人员多数都会利用上下班时间顺便跑腿送快递或物件。但是这种分享经济派送模式目前正在冲击着我国的快递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际上我国早就出台了针对于快递行业的经营许可管制制度。只有复合相关规定的机构才能够代理取送物件及派送快递等业务。没有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无故、无证的经营跑腿或者快递取送业务。
但是在分享经济大肆侵入我们的生活的同时,相关想要从业的人员,都可以随意的通过相关的数字化互联网平台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邀请,帮助他们进行跑腿、或者收发派送物品。在第一时间进行分享经济体系下的服务并因此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分享经济发展为什么会对行政法形成各个方面的冲击
文章上半部分就是笔者针对于分享经济走势下各个分享经济衍生行业,对行政法规的冲击和主要挑战。随着分享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涵盖的行业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所以必然会对行政法针对于各个行业的管理制度进行冲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远远不止如此。因为分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都是基于简直参与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这种非传统行政法管理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很难用传统的管理条例生搬硬套。这样就会对劳动力的输出和劳动者的薪酬体系形成巨大的挑战。“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每个人都不按照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约束进行劳动和收取报酬。时间一长就会造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不稳固,甚至会导致劳动类型及社会承担分歧等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另外分享经济的支付结算薪酬体系都是基于互联网发起的,再通过个体的交易模式一对一促成共享经济合作。这样的交易和合作因为暂时还没有被列入相应的行政法规中的相关税收体系中。所以无法对这个巨大的“经济体”进行产值的估量,甚至无法计入相关的纳税系统。这样一来相关部门的数据体系甚至是纳税体系都会相对出现问题。
七、如何应对这种分享经济针对于行政法规的挑战
如何正确看待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的冲击呢?根据数据显示,目前分享经济给人们的印象就是混乱且面目全非的。这种经济类型本身就没有进化完全,并且还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个时候,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使人们误以为整个分享经济都是“非法”的。例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分享经济下的网约车、网约民宿、跑腿等等,都是给人不良印象的反面教材和案例。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够总是运用旧的眼光和思维去看待新经济体系。我们如何看待这种最新的“经济体系”至关重要!
作为一种新兴起的经济业态,分型经济并不是真的不受法律法规制约和控制,只是突破传统部门行政法规制度。暂时性的没有出台针对性的详细法律和法规。分享经济并不是游离于民法和行政法相关规定之外。只是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约。所以只要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增条例,专门针对分享经济形成一定的制约和限定,对分享经济设置正确的边界,使分享经济能够在正常的“轨道”顺利发展下去,就是目前针对于行政法规的唯一挑战与应对策略的分析解决。
参考文獻:
[1]张效羽.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16(5).
[2]刘严.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新商务周刊.2017(10).
[3]杜雨萌.分享型经济概念及其商业模式应用.中国商论.2016(30).
[4]王丽丽.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共享模式与对策.中国科技论坛.2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