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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材料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的应用与分析

2018-07-31静乔俊玲

专利代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视觉效果外观设计专利权

张 静乔俊玲

一、引 言

自2009年《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始,截止2016年10月28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突破2万件。随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水平的不断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也逐年递增,2017年的请求量更是突飞猛进。这两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的日益增长,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说明对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再次补充越来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重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虽不是行政规定,但却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故具有一定的权利分量。它有利于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大众评估其专利权的稳定性,避免了权利滥用,也减少了专利权人的诉求,节约了司法和行政资源,缩短了专利权侵权纠纷的审查周期。

在做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时,除了遵循《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产品是通过产品表面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表现出来的,而有时候有些产品的表面采用了透明材料或者半透明材料使得产品的外观发生了变化,对产品的外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5.2.3中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①。”同时还规定: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①。

在实际的评价报告审查中,我们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对透过透明材料看到的内部设计要素进行划分归类,往往案情比较复杂且各有特色,对相对应的规定不能完全照搬套用,对结论也不能一概而论,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通过实际案例来说明透明材料的替换对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有无明显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该专利为“油瓶”(如图1所示)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为“油壶”(如图2所示)。就两者整体观察,两者的区别点仅在于该专利瓶盖上半部和瓶体透明,对比设计瓶盖上半部和瓶体不透明。该专利产品瓶体透明且内部并无其他设计要素,但上部的瓶盖透明能看到其内部的瓶嘴和进油孔,而该部分结构在对比设计的使用状态参考图中清晰可见,同时结合该瓶子领域的特点,即材料的替换属于该领域内产品常用的设计手法,该透明材料与不透明材料之间材料特征的变换并未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发生明显的变化。故在整体形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仅仅材料特征的替换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图1

图2

可见,透明材料的使用显示出其内部无设计要素时或者显示的设计要素通过其他视图有显示,该情况下透明材料的使用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

【案例2】

该专利产品为“前转向灯”(如图3所示)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为“电动车前转向灯”(如图4所示)。从主视图看,对比设计的外罩透明,可以看到其内部结构,该部分结构在产品的整体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较小,该专利外罩不透明,不能看到其内部结构,因此,在相同或相近似判断中该透明材料内显示的结构特征并不需要考虑,即使考虑也对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无明显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该不透明结构相对于透明的结构并不能产生显著的视觉效果,因此材料特征的替换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同时,从左右视图看,该专利比侧边缘更加平滑,该区别点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因此,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图3

图4

另外,笔者认为也可以将对比设计中透过透明材料看到的内部结构认定是该领域内司空见惯的设计,在相同或相近似判断中不需要考虑,对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无明显的影响。

可见,透明材料的使用显示出其内部的设计要素在产品的整体结构中占的比重很小或者是本领域内司空见惯的设计,该情况下透明材料的使用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

【案例3】

该专利产品为“塑料圆形冰球模具”(如图5所示)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为“硅胶冰球模”(如图6所示)。就两者整体观察,该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使用了透明材料或者半透明材料,两者的区别点仅在于产品下部的透过透明材料看到的内部形状不同,且该内部结构属于在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且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图5

图6

可见,透明材料的使用显示出其内部的设计要素是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该情况下透明材料的使用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

【案例4】

该专利为“打火机”(如图7所示)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也为“打火机”(如图8所示)的外观设计,为绘制视图。两者的主要区别点为该专利圆柱主体的下半部分透明,可见其内部结构;对比设计为不透明材料。该专利下部透明材料看到的内部结构并不是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部位且所占比重较小,因此,在相同或相近似判断中该透明材料内显示的结构特征对整体的影响比重较小。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该不透明相对于透明的结构并不能产生显著的视觉效果,因此材料特征的替换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图7

图8

可见,透明材料的使用显示出其内部的设计要素不是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部位,该情况下透明材料的使用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

【案例5】

该专利为“负离子花洒”(如图9所示)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为浴室喷头(如图10所示)。该专利中整个花洒除喷头中间圆形滤网外都为半透明;对比设计整个花洒除喷头中前部、把手上部圆环外,其余部位均为浅色透明,把手内部可见为浅色小球颗粒,喷头内部可见为深色小卵石颗粒。对比设计中透过透明材料看到的内部结构在产品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较大,同时在花洒的领域内,圆盘形喷头和把手的整体造型比较常见,且属于使用过程中容易看到的部位,容易看到的部位对整体的视觉效果通常更加显著,因此该专利大面积的半透明部分与对比设计中的透明部分相比,两者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的不同,两者明显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图9

图10

可见,透明材料的使用显示出其内部的设计要素在产品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较大时,对整个产品来说则占有很强烈的视觉效果,该情况下透明材料的使用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三、小 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若透明材料的使用内部无设计要素时或者显示的设计要素通过其他视图有显示、或者在产品的整体结构中所占比重很小、或者是本领域内司空见惯的设计、或者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或者不是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部位等情况,透明材料的使用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

以上的案例,只是涉及透明材料内部的设计要素是否对产品的整体产生的视觉效果有无明显影响,并没有涉及透明材料本身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在实际的审查案例中,可能会有更加复杂的情况,需要诸多因素综合考虑。但每个领域都有每个领域的特点,如09包装大类,采用透明材料是本领域内的惯常设计,产生的视觉效果也是公知的。对于处于临界点的情况,透明材料的使用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产生明显的影响,建议更多是从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先考虑透明材料的使用显示出其内部的设计要素对产品的整体产生的视觉效果,后再考虑透明材料本身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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