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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温度的判决

2018-07-31江中帆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8期
关键词:女儿法律

江中帆

2018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公布了2017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赫然在目。能够入选的案件,应该是些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意义的案件。而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收养纠纷案件,却能入选其中,这是为何呢?

19年前女儿被人抱养

现年47岁的朱志新与袁怡佳夫妻俩是江苏省海安县人,不但与郭德龙、彭玉颖夫妇同龄,还是老乡,因此两家平日里常相互走动。

1998年正月,已育有一孩的袁怡佳意外怀孕了。当时,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抓得很紧,袁怡佳外出躲避,直到当年7月初,她在临时住处生下一名女婴。坐月子期间,郭德龙夫妇前来看望。当时,郭氏夫妇已28岁了,结婚多年未育一儿半女,加之考虑袁怡佳的这个女儿属于超生,就试探提出想抱养这个女孩儿,竟然得到朱志新、袁怡佳应允。这样,1998年9月16日,郭德龙来到朱志新夫妇的住处,从朱志新的手中将出生两个多月的女婴抱走收养,取名郭文清,但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之后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郭德龙、彭玉颖将郭文清视为己出,郭文清也十分乖巧听话。为了不影响孩子成长,避免以后扯不清的关系,当然也担心孩子养大了被生父母要回,在抱养郭文清后不久,郭德龙夫妇就搬了家,并断了与朱家的一切联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志新、袁怡佳越发思念自己的女儿。几年后,当他们想看看女儿时,却发现郭德龙、彭玉颖早已搬家了。朱志新、袁怡佳分析,大家都是海安人,应该不会离开海安,女儿也到了上中学的年龄了,从学校入手说不定能找到女儿。于是,朱志新、袁怡佳开始一个学校一个学校地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年底的一天,朱志新、袁怡佳像往常一样,抱着试试的想法,又来到了离海安县东部较远的一所中学门口张望。正是放学的时间,突然,人群中的一个女孩儿引起了两人的注意,这个孩子很符合他们心中女儿的样子。按捺不住心中的狂喜,朱志新、袁怡佳奔上前去,一下子抓住女孩儿的手,激动地说道:“姑娘,我们可是你的亲生父母啊!”

“这怎么可能?”面对朱志新、袁怡佳的突然相认,女孩儿感到十分惊愕和疑惑。在朱志新、袁怡佳的要求下,也想弄清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女孩儿将二人带回了家。当朱志新、袁怡佳看到出门迎接女孩儿的就是郭德龙、彭玉颖,确信这个女孩儿就是自己的女儿。

朱志新、袁怡佳的突然出现,让郭德龙、彭玉颖感到十分惊讶和意外。面对女儿的询问,郭德龙、彭玉颖知道对女儿再也不能相瞒,就将女儿拉进房间,将抱养她的前前后后告诉了女儿,但对朱志新、袁怡佳是不是女儿的亲生父母,郭德龙、彭玉颖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只是承认了他们是女儿的养父母。郭文清十分理解养父母,不想伤害养父母,也就没有追问下去,而是懂事地拉起郭德龙、彭玉颖的手,动情地说道:“爸妈,虽然你们没有告诉我谁是我的亲生父母,但我是你们一手养大的,你们就是我的亲生父母!”听到女儿一番温暖的话语,郭德龙、彭玉颖感到十分欣慰。

郭德龙、彭玉颖知道朱志新、袁怡佳上门的用意,提出了郭文清目前正在上高一,不希望在郭文清考取大学之前受到打扰,也对朱志新、袁怡佳的突然上门表示了极不欢迎。朱志新、袁怡佳也同意在女儿考取大学之前,不再打扰女儿,但提出要一张照片以解思念之苦。这样,2013年3月3日,郭德龙、彭玉颖向朱志新、袁怡佳邮寄了一张郭文清的照片。

闹上法庭索要孩子成讼

郭文清考取大学后,朱志新、袁怡佳多次提出希望能与郭文清相认,也多次提着礼物上门,希望以此建立起两家的感情,却遭到了郭德龙、彭玉颖的反对。2016年7月5日,猜想郭文清应该放暑假回家了,朱志新就给郭德龙打电话,提出了双方建立亲戚往来关系的请求,不出所料,也遭到了郭德龙的断然拒绝。

想相认,却不能!建立往来关系,也不行!郭德龙、彭玉颖的态度彻底激怒了朱志新、袁怡佳。经过商量,朱志新、袁怡佳决心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女儿。可是,能不能要回孩子,他们心中也没底,就找到一名律师咨询。律师根据朱志新、袁怡佳描述的情况,经过分析认为,郭德龙、彭玉颖收养时不具备收养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养行为无效,要回女儿没有问题。

有了一颗定心丸,朱志新、袁怡佳遂委托律师,于2017年1月18日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郭德龙、彭玉颖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朱志新、袁怡佳诉称:1998年正月,袁怡佳发现意外怀孕,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担心政府强迫引产,我们夫妻辗转宁夏七八个月后,考虑临近生产,回到海安找了一间临时房子居住。孩子出生后,1998年9月16日,郭德龙找到我们居住的临时住所,谎称自己住在海安县西部某镇街上,把孩子抱回去是为了“押子”(“押子”,是海安当地的封建习俗,指婚后久未生育的夫妻希望通过抱养他人的小孩儿以达到尽快怀孕的目的),等妻子一怀上孩子就把小孩儿还给我们。朱志新觉得郭德龙当时很真诚,就信以为真让郭德龙从自己手中将孩子抱走。之后,我们找遍了海安县西部某镇街上的每条巷道,都杳无音信。经过多方寻找,直到孩子刚上高一的时候,才知道孩子郭文清在海安县东部的一所中学读书。郭德龙、彭玉颖知情后,于2013年10月3日向我们寄来郭文清的照片一张。2016年7月5日,我们向郭德龙、彭玉颖提出建立亲戚往来关系,遭到郭德龙、彭玉颖的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们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收养关系不成立。

郭德龙、彭玉颖没有亲自出庭,其代理人当庭否认郭文清是朱志新、袁怡佳的亲生女儿,只有亲子鉴定才能查明郭文清与朱志新、袁怡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鉴于郭文清已经成年,做亲子鉴定需征得郭文清本人的同意,且郭文清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也是法院重点要考虑的因素,为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特地征询了郭文清本人的意见。郭文清明确表示与郭德龙、彭玉颖自幼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现状,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愿意补办收养登记。

温暖判决获赞入选名案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确认与郭文清的亲子关系,因朱志新、袁怡佳未能提供郭文清的出生证明等必要证据,且郭文清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而对于其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认定。

其次,郭德龙、彭玉颖于1998年9月从朱志新、袁怡佳抱养郭文清,发生在1999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收养法(以下简称99《收养法》)生效前,因《收养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对于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当适用1992年4月1日制定实施的收养法(以下简称92《收养法》)的规定。虽然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发生收养关系时,并未与朱志新、袁怡佳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但此是否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更何况郭德龙、彭玉颖抚养郭文清到18周岁,已成客观事实,而且郭文清也明确表示与郭德龙、彭玉颖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并愿意与郭德龙、彭玉颖补办收养登记。

综上所述,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收养关系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2月21日,海安法院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和家庭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志新、袁怡佳的诉讼请求。

自信胜券在握的官司,却意外败诉了,让朱志新、袁怡佳根本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后,朱志新、袁怡佳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确认与郭文清存在亲子关系,并在诉讼中申请与郭文清进行亲子鉴定,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且郭文清已年满18周岁,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本院依法不能确认朱志新、袁怡佳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收养关系的问题,郭文清虽系郭德龙、彭玉颖抱养,但郭德龙、彭玉颖已将郭文清抚养至其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即便郭德龙、彭玉颖当时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也未能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郭文清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且朱志新、袁怡佳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郭文清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进而有权请求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故对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5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收养纠纷案件,随着两审法院法槌的落下,已尘埃落定了。该案的判决一经公布,获得了广大网民的点赞,被称为“有温度的判决”,其原因在于该案的判决,尊重了人性、亲情和民意。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按照92《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条件,而且还要签订书面协议;按照99《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而且还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本案中,郭文清是1998年9月被收养的,郭德龙、彭玉颖当时只有28岁,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行为发生在92《收养法》实施期间,延续到99《收养法》实施期间,无论适用哪个法律,郭德龙、彭玉颖都不具备收养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养行为似乎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点评此案:这个判决的关键之点,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实际出发,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用强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作出变通性的裁判。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诚实守信不欺诈,另一方面就是给法官以诚信原则在必要时作出变通裁判。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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