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的“长寿滴膜”
2018-07-30张朝霞
张朝霞
案例:
2013年12月10日,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长寿滴膜,总价款71145元,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上签约质保24个月不老化,但张先生在使用长寿滴膜10个月左右时出现老化,长寿滴膜破损不堪,造成田间经济作物损失严重。
张先生与该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总价款的50%,公司承认滴膜质量有问题,承诺赔偿,但一直未予兑现。2015年9月6日,一直索赔无果的张先生遂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忙维权。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张先生投诉后,立即对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了投诉方的具体诉求和农作物受损情况,也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多次做工作,并告知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保证其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使用期限,若因商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備的使用性能而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公司答应赔偿,双方同意以该公司赔偿张先生2.3万元达成和解。
案件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提示:
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应当注意购买的生产资料是否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同时应当尽量与销售者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生产资料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质保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