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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建议

2018-07-29王奇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议管理

王奇

摘 要:国家对建筑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管理,已经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法制上化; 而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很多地区、很多部门还是一项空白。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提升城市档次和整体建筑水平,借鉴建筑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管理模式,提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建议性意见。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目前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性意见,仅供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构配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考。

1.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2.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5.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

6.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监理、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7.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招标投标。

8.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者经济损失的,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1)设计、施工条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2)增加工程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3)采购或者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4)总包、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失误的;(5)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

10.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3)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4)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5)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13.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疫)、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16.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图;(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苗木的进场试验、检验、检疫报告;(4)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7.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8.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养)和保证金制度。质量保修(养)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單位应当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回访和保修(养),向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19.质量保修(养)责任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量保修(养)责任期。

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核发资质证书的行政机关,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2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参考文献:

[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

[2]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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