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完善措施
2018-07-28高天尧樊明芳
高天尧 樊明芳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市场经济的秩序很大程度上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维系。民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其诚实信用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存的民商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为了完善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有效的规范社会经济活动,文章就现阶段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不足从不同方面给出了一定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现存问题;完善措施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进行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时,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主体间达成的协议,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为前提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我国民商法明确规定,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同时也规范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民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其它的法律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应用的实际情况及产生的问题
(一) 对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的匮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经济相当落后,使得国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也处于一个失衡的状态,因此,国民对法律的认知和法律的意识,也存在着个体的差异。这种情况的存在,就导致了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存在无界定的情况,对诚实信用原则中的意义、功能、作用等内容的理解比较模糊,所了解的基本意思也与实际具有的思想定义大相径庭。并且,在长久以来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还没有正确的定义,相互之间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太过模糊化,没有准确的界定。
(二) 对诚实信用原则缺乏重视,导致地位低下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长久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根本上无法得到人们的关注,这种不受重视的情况,导致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比较时,其地位一直处于一种比较低下的状态。以致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与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地位也徘徊不前。在司法范围里的行为主责也具有相当大的落差性,从引发冲突的尴尬情况。
(三)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的缺失
通过对国内现行民商法的大量分析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且将这一原则视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法律规定的数量达到百部以上,而地方性法律法规则高达四百部以上。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涉及面积相对比较广泛,但通过更为细致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法律规定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处于极度缺乏状态中,以立法者明文确定的视角出发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立法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下位原则。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 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和界定范围以及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原因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经济 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文化水平也不均衡,人们对诚实信用原 则的思想定义存在模糊性意识;另一个方面是司法学术界 一直存有争议,无法给予一个准确、肯定的界定意义。在这 世界上,人们对于每个事物都有明确思想定义的界定,才能 对事物有更好的认知,从中才能了解到事物存在的核心价 值。只有一个明确的思想定义才能 使法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应,从而 使人们按照标准规范行驶自身的权力,约束自身行为,保障 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二) 重视诚信原则的价值,提高诚信原则的地位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 定,使其所具有的价值在根本上无法受到人们的重视。并 且,思想定义没有做到确定,就导致其内容也无法有详细的 表述,造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他法律原则中的位置比较 低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民法典》确立的进度,提高诚信 原则的地位,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市场经济体系发展 的需求,加强人们的重视程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市场经济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使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出最大的价 值,从而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使其能够健康的发展。
(三)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若想从根本上使我国在现阶段所面临的大量信用矛盾以及信用难题得到整顿与解决,同时也解决现阶段市场经济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能够从根本上消灭例如染色馒头、三鹿奶粉或是瘦肉精等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实的特有的社会诚信体系,这样,才能够使信用市场的培育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进而促进我国的信用市场尽快发展并走向成熟,促进对该原则进行保障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全社会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使其得以贯彻落实,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7]。
四、使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得到进一步强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自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难以量化特点,使得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大量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是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执行力,另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缺乏能够使其进行一定的量化或是细化的相关标准。在对该原则的具体执行力度进行强化的过程中,应对这一原则在面对实际问题时的具体衡量标准进行具体化以及细化,还要将其细化到各个行业中,甚至细化到各个单位中。要在人格权法、物权法以及债权法中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贯彻,对于具体的衡量标准还要实行进一步的具体化以及细分 工 作,同时要加大对于这一原则的执行力度[8]。
(五). 政府还要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约束、引导与监督工作
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将自己的积极作用发挥出来,对于社会信用问题要不断进行约束、引导或是监督。换言之,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来进行解决,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立法的引导与监督,让这一问题在立法上能够使信用的主客体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使主客体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还要加强这一问题的信用透明度以及公开度,促使个人的信用信息与企业中的信用信息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进而使个人以及企业信用的社会化、公开化以及透明化的程度得到加强,有利于使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得到建立与健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与健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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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智慧.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 究[ J] . 才智,2015,(3):254. 责任编校:孙咏梅,裴媛慧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高天尧,1992,女,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
第二作者樊明芳 1992女,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